![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经济法](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660/22653660/b_22653660.jpg)
第三节 应试经验与技巧
“经济法”科目也采用的是机考系统。一般情况下,机考系统的题库中会备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试题,在考试时,机考系统将为每一位考生随机抽取一套。这样一来,考试试题的涉及面广,考生必须做到全面复习。
此外,考虑到机考会对考生的答题速度有一定的影响,因而试题难度会有所下降。因此,考生在牢固、熟练掌握教材内容的同时,要善于归纳,分题型加强练习,以适应机考的答题模式。
本科目是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当中计算量最小的科目,因此在计算方面不需要担心,由于案例分析题所占分值较大,因此对知识点的熟悉和文字表述的准确是本科目取得高分的关键。
下面分别介绍各类题型的解答技巧。
一、客观题
客观题的题型为单选题与多选题,虽然每道题的分值不高,但题量很大,总计有45分左右,所占比重很大。
可见,客观题是全面考核的具体体现,主要考查考生对知识的全面理解及分析判断能力。因而,考生要熟悉教材,理解教材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才能保证客观题的得分量。
考生在解答客观题时,首先要仔细看清楚题意和所有备选答案,常用的解题方法有以下3种。
1.直接挑选法
这类试题一般属于法规、制度和规定性的“应知应会”内容,或者是计算性的试题。考生只要掌握教材中知识的考查点,就能直接做出正确的选择,或者通过计算选择正确的答案。下面举例说明。
【例题1·单选题】(2015年真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是( )。
A.发行债券
B.分配利润
C.增加注册资本
D.转让重大财产
【解析】本题考查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相关内容。本题可直接根据相关内容进行选择。选项A、B、C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选项D由董事会决定。
【答案】D
2.排除法
排除法的主要做法是:将备选答案中不正确或不符合题意的选项排除,从剩余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
【例题2·多选题】(2014年真题)某上市公司拟聘任独立董事一名,甲为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的大学同学,乙为在该公司中持股7%的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丙曾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半年后离职,丁为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担任该公司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
A.甲
B.丙
C.丁
D.乙
【解析】本题考查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规定。B选项中,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故排除B选项。C选项中,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故排除C选项。D选项中,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故排除D选项。因此选A。
【答案】A
3.猜测法
遇有确实不会的题目可选用猜测法,因单选和多选题选错并不扣分,其选错结果与不选是一样的。
二、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查考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的能力。案例分析题涉及的内容多,而且一般不止考核某一个问题,而是把几个知识点联系起来考查,所以考生答题时必须认真审题,仔细阅读题目中给出的资料、数据和具体要求,同时要开阔思路,将各个知识点联系起来,通过分析理出解题思路。
案例分析题的题目要求一般分成几问,这往往是一种提示,所以,一定要按照题目所问的顺序答题,并注意答题的系统性。
下面就通过一道例题说明如何解答案例分析题。
【例题3·案例分析题】(2014年真题)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购买一台某型号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中签字,但该买卖合同没有保证条款,且丁未与丙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乙和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机床价款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支付首期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款一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后8个月内,每月支付100万元。
2013年8月3日甲未通知乙,以机床所有权人的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卖给戊,戊不知甲是承租人的身份,在收到机床后付清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合同无效,且主张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共计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到期和未到期的500万元价款,乙认为丙无权要求自己支付未到期的200万元,并以此为由未支付任何价款。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拒绝,理由有两个:(1)丁仅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中签字,买卖合同并不存在保证条款,且丁未与丙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合同未成立;(2)即使保证合同成立,由于合同中未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丁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丙不应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财产之前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关于甲、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未到期的200万元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丁与丙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析】
本题共五问,前后之间是按一定思路联系起来的。案例分析题一定要按照题目所问的顺序答题,并注意答题的系统性。本题具体答案如下。
(1)乙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乙的观点不符合规定。因为虽然甲对其承租的租赁物无权处分,但是受让方戊对甲不享有所有权并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标的物按市场价转让,且机床已经交付(戊收到机床后付清价款),戊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乙不再拥有机床的所有权,无权要求戊返还。
(3)乙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截至2013年11月2日,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300万元,占合同总价款1200万元的25%,已经超过1/5,丙有权要求乙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
(4)丁与丙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5)丁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