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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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视阈下的虚拟内涵与法律定位

互联网在初创和原始阶段,主要是用来交流科学、军事、经济类的数据,其所蕴含的利益是较为有限的。但是,经过短暂的发展,当传统现实社会中的各类权益通过“数字化”的方式注入虚拟世界时,网络虚拟世界逐渐发生质的变化。当越来越多的人和权益到虚拟世界中并将自己的情感汇入信息交流时,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社会逐渐出现。换言之,互联网促进了人类社会的信息交流和权益扩展,在人类原有的公共活动范围之外缔造了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这一虚拟空间依托现实的物理空间而存在,由于“涌入”虚拟空间的主体不断增多,虚拟社会也渐渐形成。

缺乏时空限制的网络虚拟空间,没有国界、没有种族、不受距离限制,这是其吸引公众的最大特点。相近兴趣的网民通过多媒体互相联系,网上社群开始出现并迅速增长,逐渐构成一个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内存在着个人及团体,以及其在真实世界内固有的利益和价值。从法律性质上研判,网络虚拟社区,实际是人们借助网络这一载体进行交互式社群活动的一种行动结合体,是一种看似无形却实质有形的公众论坛。人们在社区中的主要活动除了发言、讲话、交流讨论,更重要的是沟通思想,寻求和自己价值道德观相同的“志同道合”者。所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网上虚拟社区不仅可算作社会学范畴内的亚文化群体,而且是法律意义上的准社会团体。

一 文理解释中的虚拟内涵及理解偏差

伴随着网络空间的拓展以及社会整体依赖性程度的提高,网络空间由于固有的虚拟特性,逐渐转称为虚拟空间。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虚拟”一词的滥用和理解上出现的各类偏差,似乎无事不可虚拟。

关于虚拟一词,在各类汉语词典里存在两种含义,一是“假设”,二是“虚构”。但是,在科技上迄今未见其定义。在计算机专业领域内,有人解说为“不是真的”(即“虚拟”即等于“虚”),有人则理解和使用如同“模拟”。这两种理解,虽然不够准确,或有一定局限性,但如只限于“虚拟存储器”或“虚拟现实”等少数专业课题之内,还不至于发生严重误解或混淆。而事实上,计算机业内有许多人对“虚拟”一词的理解和使用就等于模拟,但是多数人习惯于使用虚拟一词。虚拟的对应英语词汇“virtual”的使用并不限于少数专业。特别是,近年来它在英语中有渐趋常用之势,并导致相关汉语译用时的泛化,即由于一律被译为“虚拟”,因而出现了“虚拟监视”、“虚拟政治”、“虚拟推销”之类的译文。

(一)“虚拟”一词的日常使用及其含义的多变性

“virtual”在英语中本来是个很普通的形容词,凡说英语的平民都会懂,就像说汉语的都懂“实际上的”或“如同真的”一样。但“虚拟”却成了一个令人难解的词汇。许多年来,多数人都不能说清“虚拟”是什么意思。人人各自勉强理解,因此各人理解都不一样。有学者对我国社会中经常使用“虚拟”词汇的这一用法进行了研讨:佚名:《有没有“虚拟”的定义》, http://www.stormloader.com/whp/troubles.html。

1.日常用语中关于“虚拟”一词的模糊含义

《计算机世界》一篇名为《“虚拟”世界与信息技术》的文中写道:“走进网络馆,我想你看到、听到最多,又最令你感到玄妙的一个词恐怕就是‘虚拟’了……”在这里,“虚拟”意味着什么?可能包括常用的词语“虚拟内存”、“虚拟现实”和“虚拟网”等的意思,但始终不能说清那些“虚拟XX”中的“虚拟”是什么意思。在这篇文章中,“虚拟”的确是一个既“迷人”又令人“迷惑”的字眼,它强调的是一种超越时空限制的逻辑联系……不过,也可能只是市场促销的鱼目混珠的含混说辞。甚至怀疑文中“玄妙”、“迷人”、“令人迷惑”等语是不是故意的“含混说辞”,这些足以说明在多数人的心目中“虚拟”确是一个谜。

2.译文中关于“虚拟”一词的模糊含义

常见许多类似下面的译文:《击球运动游戏卡》:“……你迈步踏上本垒板,挥动球棒向虚拟的一流投球手投来的球击去。”用此文请教计算机专业人士,没有一人能看懂。但如把其中“虚拟”改为“很像真的”,或“看似真的”,就使人一目了然。又如,《德国网上的特工(在网上监视色情内容)》:“……除了对聊天室进行虚拟监视外,这个小组还通过搜索互联网络上的关键词,设法查出……”这里的“虚拟监视”究竟是什么样的监视,值得研究,或许还是译为“实际上的”更好。再如,俄罗斯诞生了“虚拟政治”,其实际含义是,普京和团结联盟还没有明确的政治纲领、政策和基层群众,但因处于执政地位,控制了新闻媒体和电视宣传,所以取得了选举胜利。所以正确的译法应是“实际上(起作用)的政治”,或“可算是的政治”,或“准政治”。这里应当提及的是,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的《电脑分频大学英语词汇手册》中把“virtual”翻译和解释为“实际上起作用的”,其含义似乎比“实际上的”更明确一些。

3.商业用语中“虚拟”一词的模糊含义

有一篇商业文章这样写道:“随着用户通过‘虚拟推销’这种web现象鼓励其他人下载AOL的软件……”此处的“虚拟推销”的含义使人莫名其妙。细读上下文,发现其原意为:由于AOL广大用户群的存在,自然影响到他们周围的人,使更多的人参加到这个用户群里来,实质上(或似乎)起了推销的作用。所以正确的译法应是“实质上的推销”,或“虚似推销”。

4.教育界关于“虚拟”一词的模糊用法

在《为未来世界训练网人》一文中,作者说,“……这些十五六岁的中学生,能否顺利地融入这个‘虚拟’中的未来世界呢?……”又如:《来自赴美夏令营的报告》一文说:“(老师在宣布开了班会之后)在工作日志中写道,如果我们的教育总是在封闭、‘虚拟’的状态中进行,孩子们……”在这里,“封闭、虚拟的状态”是什么样的状态,也令人难以捉摸。

5.经济理论领域关于“虚拟”一词的模糊用法

经济理论领域经常习惯性地用到“虚拟经济”一词。在一篇名为《美国经济看好的背后》的文章中如此描述:“……股票市值每年以20%速度递增,而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6%。90年代‘虚拟经济’比实体经济增长高出近7倍。……”在经济学里对虚增的经济现象原称“泡沫经济”,也许因受近年来“虚拟”一词泛滥的影响,原作者把“泡沫经济”也改称为“虚拟经济”。这样使用“虚拟”本来可说没错(因为汉语“虚拟”的原意就是虚构),但因目前流行拿“虚拟”来代表virtual,“虚拟经济”就可能是virtual economy,那就变成计算机中模拟的经济了,容易出现词义的混淆。

(二)虚拟一词误用与滥用的原因分析

上述学者指出,“虚拟”一词目前存在大量被滥用的现象,主要有两种类型:

1.过分依赖于虚拟一词的使用

例如“虚拟自由与平等”、“网上的虚拟世界,几乎成为现实生活的翻版。”这些“虚拟”用语的滥用倾向很明显。在英语中所见的“virtual world”都有其具体含义。例如有不少个人(或机构)都把他们的网页称为某某的virtual world,还有人把他们使用virtual reality技术创建的一个具体环境也叫virtual world。但近年来国内上网人数骤增,不少人爱把网上空间也说成“虚拟世界”,“虚拟世界”指的是网上世界,但前面已有“网上”修饰,这“虚拟”又表示什么?

2.“事实上”与“虚拟”一词的混淆性等同

例如,《“孵化器”里的故事》一文中写道,“……同方(公司)一直在努力把清华大学当作自己的‘虚拟研究院’,而清华大学也非常愿意拿出科技成果,放到同方来……”这一文章中的“虚拟研究院”的说法,原意显然是,清华大学在正式的体制上当然不是同方的研究院,但在事实上可视为同方的研究院。为什么不说“事实上的研究院”(这样说谁都会懂)而偏要说“虚拟研究院”?再如,电视上有这样一则新闻,(山西东方机械等许多家企业组成了)“虚拟联合体”……事实是,这个联合体包括国有和民办企业,互不兼并,却可取长补短,围绕某些产品订立契约而联合了起来。

上述论者指出,喜好使用“虚拟”一词,例如上述案例中将事实上的联合体称之为“虚拟”的联合体,可能是因使用“虚拟”这一“高深”的词汇会成为一种炫耀。佚名:《有没有“虚拟”的定义》, http://www.stormloader.com/whp/troubles.html。

笔者认为,从客观上讲,目前“虚拟”一词多数情况下的使用,往往与其实际所指的含义相反。人们喜欢使用“虚拟”一词的原因,或者正是因为词汇本身的某种新颖性或者含糊性,而这种特性可以让阅读者产生新奇的关注心理。但是,同时应当指出的是,“虚拟”一词虽然在现实中被大量地误用,并呈现出泛滥之势,但是与此种现实相并行的是,有别于以上含义的、与客观事实相似却与之无关的纯粹处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性行为也开始出现。

二 刑法视阈下的虚拟犯罪和虚拟空间

在网络刑法学研究与犯罪学研究中,就目前来看,几乎所有出现的“虚拟犯罪”定义中对于“虚拟”的含义,根据其内文所述内容的理解,恰恰所指的是真实的犯罪,犯罪的真实性与定义中的“虚拟”性之间,存在内在的冲突和自我矛盾。应当指出,此时的“虚拟”性称谓,是一种典型的滥用与误用,根本没有考虑“虚拟”一词的固有内涵,也没有考虑“虚拟”一词的汉语言词义,更没有考虑“虚拟”一词对应的英语语言原义。

(一)刑法领域内的“虚拟”一词及其含义

刑法领域内的类似情况也同样存在,《虚拟犯罪》佚名:《危险的电脑空间犯罪》,《参考消息》1995年12月12日第7版。一文中写道:“……虚拟现实专家可能会将一位受人尊敬的股票经纪人的模样制成全息图,然后再建议电脑空间的顾客购买某种股票……(受害者发现)他们所做的就是增加了虚拟专家的腰包……”前面的“虚拟现实专家”,和后面的“虚拟专家”有一点出入,译者在后面省略了“现实”两字,还是后者另有所指?如果后者是从“virtual expert”译过来的,则可断定它不是前一专家,(即可能是其他的,例如屏幕上的那个股票经纪人),因为virtual意思只能是“很像真的”,或“被模拟出来的(simulated)”,而不可能是“进行模拟的(simulating)”。但根据上下文的意思来看,后一专家却应是前面那虚拟现实专家。有的学者指出,像“虚拟专家”这样的说法,在目前书面或口头的汉语中已很常见。通常理解为“从事虚拟的”专家,或“虚拟技术”很高明的专家。如把它译为英语,按当前惯例就应是“virtual expert”。但这“virtual expert”在英语中只可理解为“被模拟出来的”专家,或是具有某种专家功能的计算机系统或机器人,已不是翻译前的“从事虚拟的”专家。而“virtual crime”的实质是犯罪,但译为“虚拟犯罪”,公众只能把它能理解为虚构不实的犯罪。计算机业内则常把“虚拟”解说为“不是真的”。那么对于“虚拟犯罪”是否仍可坚持解说为“不是真的犯罪”?佚名:《有没有“虚拟”的定义》, http://www.stormloader.com/whp/troubles.html。可见,此种译法存在理解上的疑问。

(二)虚拟犯罪一词的定义偏差

虚拟犯罪的称谓,在近年来涉及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的探讨中,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笔者本来也不同意“虚拟犯罪”的提法,曾经认为这是一个过于随意的译法或者说新闻性称谓。而且客观地讲,如果在某一搜索引擎中键入“虚拟犯罪”这一关键词,得到的数以千计的检索结果中,基本上所称的“虚拟犯罪”,指的都是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犯罪,甚至仅仅是指与网络空间有关的传统犯罪。因此,“虚拟”一词在刑法与犯罪学理论的研究中,也存在着大量理解偏差以及被滥用的情况。从目前可以检索到的资料来看,刑法学与犯罪学研究中对“虚拟犯罪”的理解,具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几种:

1.将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等同于虚拟犯罪

在许多论文中,实际上是将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与虚拟犯罪三者等同,并存在随意性的互换使用。例如,“电脑辨析学(computer ofernsies)也称电脑法医学,指把计算机看作犯罪现场,运用先进的电脑取证技术,对‘电脑犯罪’行为进行法医式解剖,搜寻确认罪犯及其犯罪证据,并据此提起诉讼。他指出,在抵御‘网络犯罪’的新形势下,抗击‘虚拟犯罪’应靠信息安全程序管理而不仅仅是工具。”Dick Bussiere:《网络安全理念大洗礼(上)——Enterasys公司网络安全设计师Dick Bussiere先生综论电脑辨析学》, http://eec.hermes.com.cn/emailsvs/hotperview.asp?j=3&P=130。

2.将网络犯罪等同于虚拟犯罪

有些表述中,对于“虚拟犯罪”的认定在范围上有所缩小,只是将网络犯罪等同于虚拟犯罪,认为在网络空间中的犯罪即属于虚拟犯罪,并在词语使用上存在通用和互换的情况。例如,“巴西‘网络犯罪’中,以篡改网页内容占最大多数,其它还有盗用身分、信用卡、侵犯智慧财产和闯入网页做政治示威等。缺乏针对数位犯罪的法令,是令巴西变成虚拟世界中一种‘犯罪国’的主要原因之一。全世界最活跃的十大黑客团体都是巴西的。破坏美国系统的三大主要虚拟犯罪组织为:Endiabrados(398次行动)、Ir4dex(378次行动)、和Virtuaihell(351次)。”林幸莹:《巴西骇客数位攻击全球称冠》,台湾地区“中央社”圣保罗2002年11月26日消息。

3.将虚拟犯罪的概念等同于网络空间中的犯罪

有的论著明确提出“虚拟犯罪”的概念,但是从表述和行文的含义来看,则将“虚拟犯罪”等同于网络空间中的电脑犯罪。例如有论著在“虚拟犯罪”一节中指出,“虚拟犯罪”是一种建立在只存在于电脑化空间的现实基础上的犯罪。由于虚拟现实技术的时代性,编写这种软件并决定将这种技术用于合法目的还是犯罪目的的,恰恰是与虚拟技术同时成长的那一代人——21世纪头十年的年轻人。由于通过“有机”电脑虚拟技术可能直接进入接受者的大脑,如何把电脑化空间里的现实同电脑化空间以外的真实分割开来,将是21世纪的重大挑战之一。佚名:《黑客:电脑时代的牛仔》, http://www.mypcera.com/book/new/li/backer/063.htm。该学者举例说明,“虚拟犯罪的含义:在电脑化空间已经出现了股票和债券诈骗活动,即出现在市场中的股票和债券在短时间内被人频频倒手,然后就不声不响地消失了。这些股票和债券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只有电子脉冲是真实的。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一个经纪人因为‘似乎存在’的约1亿美元的债券交易而得到了900万美元佣金。但是调查人员现在觉得这也许是由电脑一手炮制的,这些债券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将来,虚拟现实专家可能会将一位受人尊敬的股票经纪人或不动产经纪人的模样制成全息图,然后再建议电脑化空间的顾客购买某种股票、债券或不动产。毫无戒心的受害者若是依照建议行事,也许事后就会发现他们所做的就是肥了虚拟专家的腰包,而他们所买的只是一文不值或根本不存在的财产。”

(三)“虚拟”一词的时代含义

如前所述,虚拟一词,在汉语词典里存在两种含义,一是“假设”,二是“虚构”。而在英语词汇中,尤其是计算机英语词汇中,对应“虚拟”一词的词汇则是“virtual”,其相对的译语为“实际上起作用的”或者“实际上的”。但同任何词语的含义,都必须、必然在特定的时代社会背景和语境下才能确定一样,“虚拟”一词在刑事法学领域的内涵的确定,必须结合刑事法的“法言法语”和网络社会的发展现状来考量。

1.外文语义下“虚拟”的认知偏差

我们不必从“虚拟”一词的英语词汇“virtual”及其译法来推断“虚拟”一词的含义是否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尽管在翻译中这种偏差是实际存在的。但是,应当指出的是,“virtual”一词的固有含义,及其对应的中文译法,并不能影响汉语新词汇的出现,更不完全决定其固有的时代意义。因此,判断“虚拟”一词是否存在独立的含义及其在各种场合的使用内涵,应当根据汉语语言自己的时代变化。不可否定的事实是,上述所提及的多数情况下的“虚拟”一词的使用,有其随意性,没有仔细考虑和认真推敲“虚拟”一词的固有含义和内涵,只是基于一种词汇使用上的时尚感而作出的随意性选择,因此不值得提倡。

2.国外司法中对虚拟犯罪曾经的理解

虚拟犯罪的含义,在理解上存在一个演化过程。20世纪80年代崛起的反色情主义者,并没有把虚拟和实际侵犯分开,他们认为,色情书刊和电影不只引起性别歧视与暴力行为,它本身就应当被认为是性别歧视与暴力行为。随着互联网文化的兴起,口头与文字上的侵犯,和实际行为上的侵犯,界线更加模糊了。对于一些网民来说,还必须以“R. L. ”(Reallofe,实际生活)来区别网上生活。麻省理工学院社会学教授特克尔就留意到许多网民把日常生活视为“实际生活与虚拟生活之间的循环”。有的学者指出,虚拟世界自然就隐藏了一些虚拟罪犯,虚拟罪犯的人数甚至要比真实罪犯来得多。许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得不循规蹈矩,在网络世界中却自我释放,行为人可以在电脑游戏中强暴其他玩家,而又不会在“R. L. ”法庭中被控。至少,到目前为止还不会被控。当然,虚拟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数年前,一些美国高中生发现学校开始管制网上言论。密苏里的一个学生还因为发出学校有可能被袭击的言论而被惩罚。1995年,密歇根大学的一个学生贝克,因为在网络新闻组上发布一则强奸、折磨和杀害一名女子的幻想而被控。幻想中的女子与贝克的一个女同学同名,女孩因而受到惊吓。但是法庭认为,这则故事不是为了威胁她而发布的,因而判贝克无罪。这一案例当时被认为属于虚拟犯罪。刘林森:《日受重视的虚拟空间法制问题》, htpt://xxb. sh. gov. cn/xw/content. jsp?id=2004。

对于此类“虚拟犯罪”,以及是否应当管制虚拟犯罪,存在不同的意见。作为赞成方,国际司法界人士说,虚拟犯罪是令人担忧的趋势。20世纪六七十年代,学生为所做的行为负责;80年代,学生为所说的言论负责;到了90年代,他们也必须为自己的态度和想法负责任。有人说,互联网是“把坏思想的危险性放大的武器”,因此网上的想法应该被当作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来处理。近几年来,美国联邦调查局致力于管制互联网,积极捕捉儿童色情狂,甚至在网上扮演少年勾引少年非礼者。联邦调查局建议,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都应该可以被控,任何关于互联网的法令也应该同等对待实际行为与虚拟行为。刘林森:《日受重视的虚拟空间法制问题》, htpt://xxb. sh. gov. cn/xw/content. jsp?id=2004。美国的哈维·斯维格雷特从事犯罪辩护和公民自由法方面的工作已经有35年,作为反对者,他认为,对虚拟犯罪的起诉是走向思想控制的第一步,因为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计算机是扩大不良思想传播的危险武器,所以网络中的思想将被跟现实中的行为一样对待也就不奇怪了。林林:《非接触性“强奸”是犯罪》, http://www.ch一tw.com/leisure-1/504.html。

3.“虚拟”一词的网络社会意义及在刑法范畴内的使用

“虚拟”一词在网络社会中有其使用价值,也有其不同于“实际上”或者“实际上起作用的”之含义的新含义,尤其是在刑法领域,更是如此。

(1)虚拟犯罪中“虚拟”的真实指向——网络空间虚拟特性

犯罪的特性受到其发生的场域的制约,实际上虚拟犯罪概念中的“虚拟”一词所指代的并不是犯罪行为本身,而是指当前社会背景下犯罪行为借助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而具有的特性。因此虚拟犯罪必然是一个有着鲜明时代特色的概念,它随着网络空间虚拟特性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实际上,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确实也是不断演进的,整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相对隔离的“虚拟现实”。互联网从早期的单纯信息通讯工具迅速扩张,不断被赋予新的社会属性,形成了虚拟社会的雏形。此时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主要表现为“虚拟现实”,即借助人机交互设备,参考现实世界的物理规则和文化所建构的虚拟场域。最为典型的“虚拟现实”应用就是各类网络游戏,无论游戏的主题是古代的“仙侠世界”还是未来的“星际大战”,不管设计上怎样“天马行空”,都依然是依托传统现实世界的认知和文化。网络游戏中的“货币”、“装备”等虚拟物品和“PK”、“交友”、“结婚”等虚拟行为,都是对现实世界的物品和行为的虚拟再现,此类虚拟物品和虚拟行为尽管体现出一定的现实利益,但同传统的利益仍然有显著差异。例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可以被赋予财产属性,但伪造游戏币显然无法视为伪造货币,因此,在“虚拟现实”阶段,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还是具有一定的“隔离”性,“虚拟犯罪”同传统犯罪因此也具有一定的“隔离性”,在大部分情况下其同现实社会并不存在交叉。例如早期的“黑客攻击”是“虚拟犯罪”的典型,往往表现为少数技术天才对政府、大型公司信息系统的入侵。此类犯罪普遍表现为全部犯罪行为都是以信息指令的方式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犯罪行为不直接影响现实世界。

相互映射的“现实虚拟”。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更加广泛地嵌入了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互联网同现实社会的互动,也没有停留在“虚拟现实”的层面,而是向“现实虚拟”转化,即依托于数字化的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中以信息的方式,再造社会中的场景、行为、物品甚至抽象利益。“现实虚拟”所再造的行为和利益同现实社会中的行为和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由此也可以使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相互映射、交互影响。例如,现实空间中的实物交易同网络空间中的线上交易,尽管在实现方式上存在巨大差异,但在法律性质上并无实质不同,而且,现实空间的货币交付和网络空间的电子支付还可以相互转化,甚至有大量的交易总额中存在部分现金支付、部分电子支付的情形。因此,在“现实虚拟”的应用下,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的“隔离性”正在逐渐弱化,虚拟犯罪同传统犯罪也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甚至分工协作。例如,由于网络数据库对比验证的大量运用,当前伪造证件犯罪中,不仅要伪造实物的证件,更关键的是能否侵入数据库,篡改数据库验证结果,从而使伪造的证件可以“通行无阻”。

虚拟塑造现实的“增强现实”。“现实虚拟”真正地在网络空间中再造了一个信息社会形态,人类由此也进入了“双层社会”。然而,无论是“虚拟现实”还是“现实虚拟”实际上都是网络空间尽可能还原现实社会的过程,实际上网络社会的发展并未停留在这一层面。当前网络空间中的“虚拟”技术正在向“增强现实”快速发展。“增强现实”技术并不是全新的技术,早在1990年就已经被提出,但仅停留在技术层面,并未能大范围普及适用。但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计算能力、终端数量和网络传输质量的充分保证,使“增强现实”成为网络“虚拟”技术的主要发展方向。“增强现实”可以使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实现“无缝连接”,将现实世界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无法或难以体验到的实体信息(视觉信息、声音、味道、触觉等),通过信息网络等科学技术,模拟仿真后再叠加,将虚拟的信息应用到真实世界,被人类感官所感知,从而达到超越现实的感官体验。张菁、张天驰、陈怀友编著《虚拟现实技术及应用》,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第25页。“增强现实”使现实空间的环境和虚拟空间的信息,实时地叠加到了同一个画面或空间,使“现实虚拟”所打造的“双层社会”又重新“合二为一”,网络空间不再是亦步亦趋地模仿现实世界,而是借助自身的技术优势直接重新塑造现实世界。从这个视角来看,“虚拟犯罪”不仅比传统现实犯罪更为“现实”,而且是“强化了的现实”。借助增强现实技术,“虚拟犯罪”甚至可以拍拖没有“实体”这一固有缺陷,迸发出更大的破坏性能量。

(2)网络空间虚拟特性的本质——传统社会的“数字化”

尽管网络空间的虚拟技术一直在进步,但其虚拟特性的本质并未改变。网络空间不同于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个场域,互联网所依托的各种物理设备仅仅是网络空间的“形”,而互联网的“神”在于通过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对各种物品、行为、场景乃至抽象利益“数字化”。“数字化”较为通行的意义,是将许多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以度量的数字、数据,再以这些数字、数据建立起适当的数字化模型,把它们转变为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引入计算机内部,进行统一处理,这就是数字化的基本过程。百度百科:“数字化”词条,http://baike.baidu.com/link?url=85zXhLQwbwgQo6uB_PSAiXy8Xz1j5Q1-0TCH4jkzPuDZAcn39PwNxjrRCL4YZZ-_-bQJ0UFXQLcyJlNT6gC0H_uR-zg_Pi99UAj-Ngwu0YO_0oR_dlR6Pl_pKI34Tevikc。“数字化”最先引起法律领域关注的是版权的数字化。作为智慧财产,版权天然同信息网络技术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无论是数字化作品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实质上都是网络空间对现实作品的“数字化虚拟”。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任何人类认知的事物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数字化过程,再以信息的方式呈现出来,只不过“虚拟现实”和“现实虚拟”是将信息在网络空间中呈现,但“增强现实”则是将信息在现实空间中呈现。换言之,网络空间的“虚拟”本质上是通过“数字化”将事物转化成二进制的计算机数据,从而突破传统社会地理位置和物理形态的桎梏。从传统社会视角来看,互联网空间中的各种利益和各种行为在物理形态上处于“无迹可寻”的“虚拟状态”,但从信息社会视角来看,借助网络的“虚拟”特性,网络空间的行为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快速流转和充分共享,而这正是缔造信息社会的关键所在。

网络空间的犯罪同样借助上述特性,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犯罪形态并爆发出惊人的犯罪能量。因此,网络犯罪的“虚拟性”同样成为困扰刑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所在。本书所提出的虚拟空间犯罪和虚拟空间刑法理论,正是基于网络犯罪的“虚拟特性”视角所进行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