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民生:明代灾区社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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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前期江南“灾区化”

明前期江南,号称富庶之地,然而,其“灾区化”趋势非常明显。这种现象,此前为学界所忽略,多以“流民问题”及“灾荒现象”等概念蔽之,造成相关历史内容无法辨识与解读。现仅就明前期江南灾区化问题略加分析。

“江南”,一个典型的历史地理概念,其空间因时间不同而略有盈缩。具体内容参见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第2~9页;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1368-1911年)》,商务印书馆,2004,第1~13页;等等。宋元以来,民物殷富的江南成为全国经济重心所在,为国家财赋重地与粮食主要生产基地。甚者,元朝京师粮食安全曾系于江南稻米供给。如元朝至正十九年,“京师大饥,民殍死者近百万,十一门外各掘万人坑掩之……太子召指空和尚,问民饥馑,何以疗之?指空曰:‘海运且至,何忧?’秋,福建运粮数十万至京师……由是,京师民始再活。当元统、至元间,国家成平时,一岁粮入至一千三百五十万八千六百六十四石,而江浙四分强,河南二分强,江西一分强,腹里一分强,湖广陕西辽阳一分强,通十分也。金入凡三百余锭,银入凡千余锭,钞本出一千余万锭,丝入凡一百余万斤,绵入凡七万余斤,布帛凡四十八万余疋,而江浙常居其半”(权衡:《庚申外史》卷下,苏州市图书馆藏明抄本)。明代“江南”,系指以苏州府、杭州府、松江府、常州府、嘉兴府、湖州府、镇江府等为核心的明代长江下游环太湖平原的经济发达区域——典型的“鱼米之乡”。有明一代,江南亦为“朝廷供给,岁用攸系”之地。《明英宗实录》卷5,宣德十年五月壬午条,第104页。诚如明朝官员叶绅所言:“窃惟直隶之苏、松、常,浙江之杭、嘉、湖,约其土地,虽无一省之多,计其赋税,实当天下之半。况他郡所输,犹多杂赋,六郡所出,纯为粳稻。诚为国家之根本,生民之命脉,不可一日而不经理也。”(明)徐光启:《农政全书》,岳麓书社,2002,第212~213页。同时,明代江南也是一个灾荒频发地区。这一特定历史地理空间内,人、自然环境及民生等诸多因素因朝廷“致治”战略而耦合变异,多维互动,一并演绎了明前期“治世”独特的“灾区化”现象。

明前期江南“灾区化”是一个被史学界忽略的重要历史现象,江南灾区与灾区民生关系则是解读“灾区化”现象的主要视角之一。要言之,明前期江南地区灾荒频繁。若从“灾区”视角视之,则是“灾区”频繁出现,此起彼伏,一些灾区短时期内还反复沦为灾区,呈现“灾区化”倾向。其中,洪武、永乐时期,为江南“灾区化”酝酿阶段;洪熙、宣德时期,为江南“灾区化”局部发生阶段;正统以来,江南“灾区化”进入形成阶段。“灾区化”改变了灾区民生状态,加剧灾区社会动荡与灾民苦难,甚至左右江南区域经济生活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还严重影响明中后期江南社会经济变迁。现仅就明前期江南“灾区化”现象的阶段性特征稍作论述。

一 “灾区化”酝酿阶段

洪武、永乐时期,受重赋政策及气候转冷等诸多因素影响,江南灾荒频度开始加快,天灾所及,许多灾民缺衣少食。是时,赈灾救荒成为明朝维系江南社会与民生基本稳定的经常性措施。由于当时政府救灾救荒还算积极,若非地方官有意匿灾,朝廷基本上做到有灾必救,加之国力充足,朝廷蠲免、赈济等救荒措施还能到位,“灾区”社会因此得以维持基本稳定,因灾荒而造成的流民问题并不普遍,也不严重,民生问题还不至于恶化。但是,“灾区”频现成为当时江南的一个摆脱不了的处境。如洪武时期苏州府灾荒情况堪称典型(见表2-1)。

表2-1 《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时期苏州府各地沦为灾区情况

资料来源:均出自《明太祖实录》,笔者对其中部分无关内容之文字稍作删减。

据《明史》载:明代苏州府,所辖太仓州及吴县、长洲县、吴江县、昆山县、常熟县、嘉定县、青浦县七县。其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人口有491514户,2355030口。《明史》卷40《地理一》,第918~920页。据表2-1所录内容可知,洪武时期苏州府灾荒可谓多矣!水灾频发,饥民众多。其中,洪武元年至洪武二十五年(1392)间,《明太祖实录》载有14条灾荒记录,也就是说,该地发生灾荒不少于14次。就灾区出现频度(年/次)而言,洪武六年(1373)至九年(1376)为0.625;洪武九年至十一年为1.5;洪武十五年至洪武十九年为1.7;洪武二十三年(1390)至洪武二十五年为1.5。其中每次天灾之后,几乎都有饥荒发生。换言之,洪武时期,苏州一府多地多次沦为灾区,禾稼歉收或绝收。如洪武六年,苏州府属县民饥,以官粮赈贷59596户;洪武七年(1374),苏州府诸县民饥,遣官赈贷298699户。显见,两次赈济饥民(含重复)约40万户次,约200万人次。据《明史》载:洪武二十六年,苏州府有491514户,2355030口(具体内容见《明史》卷40《地理一》,第918页。)以此户口比粗略统计,约户均5口人。以此类推,40万户约200万口。除了苏州,江南其他地方亦如苏州府之“遭遇”,灾荒频发,小民生计维艰。如表2-1所载,洪武十年正月,朝廷赈济苏、松、嘉、湖等府居民旧岁被水患者,计45997户。洪武十年二月,朝廷赈济苏、松、嘉、湖等府民去岁被水灾者,凡131255户。洪武十一年五月,朝廷再次赈济苏、松、嘉、湖等府饥民62844户。《明太祖实录》卷111,洪武十年正月辛未条,第1843页;卷111,洪武十年二月甲子条,第1847页;卷118,洪武十一年五月丁酉条,第1931页。也就是说,洪武时期,包括苏州府在内的江南等地,天灾频发,一些地区在一段时期内连年闹天灾,并在短时间内伴有饥荒发生。由于政府救助及时,饥荒“灾区”未能成为一种社会存在常态。

永乐时期,南方天灾仍然频发,江南是重灾区,水灾最为严重。如明成祖初登大宝,江南灾荒随之而来。以松江府为例:“成祖永乐元年癸未,上海饥。二年甲申六月,苏、松、嘉、湖四府饥。(二年)秋七月初二日,风雨大作,海溢,漂溺千余家,田为咸潮所浸,尽槁。三年乙酉夏六月,翔雨至十日,高原水数尺,洼下丈余。”嘉庆《松江府志》卷80《祥异志》。何止松江府,是时江南天灾不断,灾区频现。为此,明成祖多次派要员治水江南,且积极救灾,蠲赈并行,甚至提供灾民耕牛农具种子以帮助其恢复农业生产,及时稳定灾区社会秩序、保障灾民生计。如永乐元年(1403),明成祖“命户部尚书夏原吉往浙西诸郡治水。时嘉兴、苏、松诸郡频岁水患,屡敕有司督治,讫无成绩,故有是命”。《明太宗实录》卷19,永乐元年四月己丑条,第339页。永乐二年,明成祖“复命户部尚书夏原吉往苏州治水。原吉时自苏州还言:‘水虽由故道入海,而旧河港未尽疏通,非经久计。’于是命复行,仍命大理寺少卿袁复副之”。《明太宗实录》卷27,永乐二年正月乙巳条,第491~492页。然而,此次治水效果并不理想。于是,永乐三年(1405),明成祖又“命户部尚书夏原吉、都察院佥都御史俞士吉、通政司左通政赵居任、大理寺少卿袁复赈济苏、松、嘉、湖饥民。上谕之曰:‘四郡之民频年厄于水患,今旧谷已罄,新苗未成,老稚嗷嗷,饥馁无告。朕与卿等能独饱乎?其往督郡县亟发仓廪赈之,所至善加绥抚,一切民间利害有当建革者,速具以闻。'”《明太宗实录》卷43,永乐三年六月甲申条,第685~686页。同年,明成祖“谓户部臣曰:比苏、湖被水,民饥多求食他郡,其令所在官司善加绥抚,毋驱逐之,候水退令复业,复业无粮食种子,并官给之”。《明太宗实录》卷43,永乐三年六月辛卯条,第688页。“(永乐)四年七月,户部言,浙江嘉兴县水,民饥。命发县廪赈之……(永乐)十年六月壬申,浙江按察司奏今年浙西水潦,田苗无收”。崇祯《嘉兴县志》卷15《政事志·恤政》,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第626页。概言之,永乐时期,江南灾荒以水灾为主,饥荒时有发生。如永乐四年(1406)九月,朝廷“赈苏、松、嘉、湖、杭、常六府流徙复业民户十二万二千九百有奇,给粟十五万七千二百石有奇”。《明太宗实录》卷59,永乐四年九月戊辰条,第859页。若以每户五口计之,此次复业流民多达60余万。江南饥民数量一直很大,一个庞大饥民群体徘徊于江南之地。如永乐十一年(1413),朝廷“赈浙江之仁和、嘉兴二县饥民三万三千七百八十余口”。《明太宗实录》卷142,永乐十一年八月戊申条,第1697页。永乐十二年(1414)三月,“直隶扬州府水灾,命户部遣官验视被灾之民,赈之凡六千二百户”。永乐十二年六月,“扬州府通州被水灾田九十一顷六十四亩”。同年,“直隶常熟县被水,饥民万三千四百陆十余户”。同年闰九月,“苏州府崇明县耆民宋杰等言,比因风潮暴至,漂民庐舍,被灾之民五千八百三十余家”。同年十一月,明成祖诏令“蠲苏、松、嘉、湖、杭五郡水灾田租四十七万九千七百余石。初有司议减半征之,上谓户部尚书夏原吉曰:‘民田被水无收,未有以赈之,又可征税耶?’于是悉蠲之”。《明太宗实录》卷149,永乐十二年三月庚辰,第1737页;卷152,永乐十二年六月戊申条,第1765页;卷152,永乐十二年六月丁卯条,第1768页;卷156,永乐十二年闰九月丁巳条,1795页;卷158,永乐十二年十一月庚申条,第1804页。

永乐时期,江南瘟疫也比较严重,“疫区”死亡人口较多。如“永乐六年正月,江西建昌、抚州、福建、邵武自去年至是月,疫死者七万八千四百余人……(永乐)十一年六月,湖州三县疫。七月,宁波五县疫”。《明史》,第442页。永乐八年(1410),“福建邵武府言,比岁境内疫,民死绝万二千余户”。永乐十一年初,“巡按福建监察御史赵升言,光泽、泰宁二县民五年、六年疫死四千四百八十余户”。永乐十一年六月,“浙江乌程、归安、德清三县疫,男女死者万五百八十余口”。永乐十一年七月,“浙江宁波府鄞、慈溪、奉化、定海、象山五县疫,民男女死者九千一百余口”。《明太宗实录》卷111,永乐八年十二月甲辰条,第1419页;卷136,永乐十一年正月己酉条,第1660页;卷140,永乐十一年六月癸亥条,第1689页;卷141,永乐十一年七月戊子条,第1693页。又,永乐十七年五月,“福建建安县知县张准言,建宁、邵武、延平三府自永乐五年以来,屡大疫,民死亡十七万四千六百余口”。《明太宗实录》卷212,永乐十七年五月戊子条,第2139页。当然,有明一代,江南瘟疫频发,非独永乐时期有之。究其所以然,原因很多。江南乃是地势低洼、水网密布之“水乡泽国”,湖汊纵横,气候暖湿,水草丰茂,人口众多,各种病菌等微生物密集,极易暴发瘟疫。另则,明代处于“明清宇宙期”,气候转冷而多变,江南之地容易暴发瘟疫。研究表明:“过于寒冷的气候,可使人体呼吸道黏膜血管收缩,减少免疫物质分泌,防御疾病能力降低,为病菌侵入提供了条件。冬季室温又较高,室空气流通不畅,更有利于病菌的生存和传染,因而易发生传染病。”梅莉、晏昌贵:《关于明代传染病的初步考察》,《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5期。加之明前期江南防瘟治疫医学知识缺乏,民间巫术盛行,“吴俗尚鬼信巫”,小民通常依靠祈祷等迷信手段幻想祛除瘟疫,结果反倒加重瘟疫传播,造成疫区人口大量死亡。如明初诗人高启高启(1336-1374),字季迪,长洲人(今苏州),明代著名诗人。撰《里巫行》所记:“里人有病不饮药,神君一来疫鬼却。走迎老巫夜降神,白羊赤鲤纵横陈。儿女殷勤案前拜,家贫无肴神勿怪。老巫击鼓舞且歌,纸钱索索阴风多。巫言汝寿当止此,神念汝虔赊汝死。送神上马巫出门,家人登屋啼招魂。”嘉靖《江阴县志》卷4《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灾荒、瘟疫等交相袭击之下,永乐后期,荒政亦渐趋废弛,江南部分灾区反复沦为灾区,农业连续歉收或绝收,灾民生计窘迫,一些灾区“绝户”增多。如永乐二年十二月,“除直隶贵池等县及浙江嘉兴等府户绝田通六千九十七顷一百二十四亩租税”。《明太宗实录》卷37,永乐二年十二月癸亥条,第636页。如永乐二十年(1422),朝廷“除浙江乌程县户绝田粮二万九千五百四十七石有奇”。《明太宗实录》卷246,永乐二十年二月庚寅条,第2307页。又如永乐二十二年(1424),朝廷“除福建建宁县户绝粮千六百一十石有奇”。《明太宗实录》卷271,永乐二十二年七月壬寅条,第2470页。人户或逃或亡,遗下赋税却由见在户“赔纳”,见在户经济负担更加沉重,生计艰难,抗灾自救能力低下,加剧区域社会脆弱性,农民遇灾则荒,江南部分地区抽绎“灾区化”。

二 局部“灾区化”

仁宣时期(1425~1435),江南灾害仍以水灾为主,灾荒严重。水灾频发则以农田水利失修为前提,水灾之后,饥荒随之;饥荒频发则以江南小民生活穷困,荒政废弛,政府救荒不力为前提。是时,灾荒密集袭来,民多逃亡,田地不断被抛荒,江南部分地区进一步陷入“天灾(以水灾为主)→饥荒→民众逃荒→灾区化→天灾→饥荒→民众逃荒→灾区化”的恶性循环怪圈。“灾区”成为江南部分地区一种社会“常态”。自此,江南局部出现“灾区化”。

永乐二十二年,即位不久的明仁宗就遭遇“苏、松、嘉、湖、杭、常六府,今岁六府田稼多为水渰没”之事。《明仁宗实录》卷2下,永乐二十二年九月下庚寅条,第69页。为此,洪熙元年初,明仁宗“遣布政使周干、按察使胡概、参政叶春巡行应天、镇江等八府,察民利病,赐敕谕曰:‘朕祗奉鸿图,君临兆庶,惓惓夙夜,康济为心,而南方诸郡尤廑念虑,诚以民众地远,情难上通。今特命尔等巡视应天、镇江、常州、苏州、松江、湖州、杭州、嘉兴八府,其军民安否?何弊当去?何利当兴?审求其故,具以实闻。'”《明仁宗实录》卷6下,洪熙元年正月下己亥条,第226页。然而,“惓惓夙夜”的明仁宗遭到天灾的“蔑视”。洪熙元年(1425),“直隶常州府奏:武进、宜兴、江阴、无锡四县去岁水涝,田谷无收,民缺食者二万九千五百五十余户,已劝富民分借米麦二万九千九百九十一石有奇赈之”。同年,“浙江海宁县奏,民逃徙复业者九千一百余户,所欠夏税丝绵四万余斤,粮三万余石。乞恩优免。上谓尚书夏原吉曰:‘一县几何?民而逃者九千余户。'”洪熙元年七月,“浙江乌程县知县黄棨宗奏:永乐二十二年五月苦雨,下田尽伤。时通政司左通政岳福以闻,蒙免所征秋粮。至七八月间,雨潦尤甚,渰没田稼一千六百一十一顷九十余亩,该粮五万三千九百九十石有奇,小民办纳为难”。洪熙元年九月,“左通政岳福奏:苏、松、嘉、湖诸郡春夏多雨,禾稼损伤”。《明宣宗实录》卷8,洪熙元年八月己卯条,第205页;卷12,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条,第335页;卷3,洪熙元年七月己卯条,第91页;卷9,洪熙元年九月戊申条,第231页。明仁宗在位不足一年,江南苏松等地水灾与饥荒不断,灾区不断反复出现,灾区叠加灾区。

宣德时期,江南灾荒问题不断累积,部分府州县“灾区”已呈“常态化”,即“灾区化”。如宣德元年(1426)七月,“行在户部奏,苏州府吴江、昆山、长洲三县去年六月至闰七月霪雨为灾,低田渰没,禾苗尽伤,今覆勘已实,凡田二千二百六十余顷”。《明宣宗实录》卷19,宣德元年七月丙辰条,第513页。“宣德元年九月,左通政岳福奏苏、松、嘉、湖诸郡春夏久雨,禾稼损伤……(宣德)三年八月,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林文秩言,苏州府吴江、常熟等县、松江府华亭县久雨,山水冲决圩岸,渰没田苗……今年(宣德三年十月)苏松及绍兴等府水涝民饥”。崇祯《松江府志》卷13《荒政》,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第338页。另,宣德二年(1427)七月,“行在户部奏,直隶苏州府昆山县今年夏久雨,渰没官民田稼一千八百六十三顷有奇;镇江府金坛县雨,渰没官民麦田一千一百二十顷有奇”。《明宣宗实录》卷29,宣德二年七月壬子条,第771页。其后,江南灾荒愈演愈烈。如宣德七年(1432)九月,“巡按直隶苏、松监察御史王来言,今年四月至六月苦雨,海潮泛溢,漫浸堤圩。苏、松、常、镇四府所属长洲、吴江、昆山、常熟、华亭、上海、宜兴、金坛八县低田皆没,苗稼无收”。《明宣宗实录》卷95,宣德七年九月辛酉条,第2147页。同年九月,“浙江布政司奏:湖州府乌程、归安、德清、长兴、武康五县并嘉兴府嘉善县四月五月久雨,渰没田禾六千三百余顷”。《明宣宗实录》卷95,宣德七年九月庚午条,第2154页。又,同年十一月,“直隶常州府奏:宜兴县今年四月以来久雨,水没官民田二千一百三十九顷有奇,禾稼无收”。《明宣宗实录》卷96,宣德七年十月己未条,第2174页。是年,“浙江杭州府临安县奏,民人缺食”。《明宣宗实录》卷96,宣德七年十月甲申条,第2183页。宣德时期,江南自然灾害与饥荒不断,灾区“缺食”或“民饥”成为普遍性问题,灾区民生问题不断恶化(见表2-2)。

表2-2 《明宣宗实录》所载宣德时期江南苏松嘉湖常等地饥荒

续表

资料来源:《明宣宗实录》卷31~115。

从表2-2内容可知,宣德二年至九年(1427~1434)的八年间,仅《明宣宗实录》记载,江南各地发生灾荒就有26条,灾荒次数多于26次,灾荒频度不超过0.31。下面以崇祯《松江府志》所载宣德时期松江府灾荒为例,略作说明:


宣德元年九月,左通政岳福奏苏、松、嘉、湖诸郡春夏久雨,禾稼损伤。

(宣德)三年八月,巡按直隶监察史林文秩言:“苏州府吴江、常熟等县、松江府华亭县久雨,山水冲决圩岸,渰没田苗。”

(宣德三年)十月,巡抚苏松等处大理寺卿胡概奏,今年苏松及绍兴等府水涝民饥。

(宣德)七年九月,巡按苏松监察御史王来言:“今年四月至六月苦雨,海潮泛溢,漫淹堤圩,所属长洲、吴江、昆山、常熟、华亭、上海、宜兴、金坛八县低田皆没,苗稼无收。”

(宣德)九年八月,敕谕应天、苏、松等府州县:“今水旱蝗蝻,灾伤之处民人缺食,好生艰辛。”

(宣德九年)十月,敕谕巡抚侍郎周忱言:“比闻直隶亢旱,兵民饥窘。”崇祯《松江府志》卷13《荒政》,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第338页。


可见,明初江南松江府,宣德元年至三年(1426~1428),宣德七年至九年(1432~1434)的两个时段内,相继发生水灾、饥荒、海浸、蝗灾及旱灾,各类灾区相连,甚至各类灾区重合,灾荒频度不超过1,均出现“民饥”与“民人缺食”结果。也就是说,明前期松江等地,断续出现“灾区化”。可见,江南作为国家财赋重地,明朝经济最富庶地区,水灾与饥荒等反复袭击江南各地。宣德时期,江南一些府州县,并非闾里殷富,民生安康,而是灾荒频发,几乎年年有饥荒,处处有灾区,“灾荒”把江南分割成一个又一个流动着的反复出现的灾区。

三 “灾区化”加剧

宣德十年正月,明宣宗卒,刚即位的明英宗朱祁镇开始为灾荒“烦心”。是时,包括江南在内的南方各地,一些灾民因饥饿所迫,据险啸聚,灾区动荡不安。如《明英宗实录》载:宣德十年初,“巡按江西监察御史程富奏:‘贼曾子良等伪立名号,势益猖獗。臣等会三司官议,调官军民壮至大盘山下与贼对敌,生擒严季茂等男妇千余人,前后杀死者不可胜计。子良为乱军所杀,已获首级,余党俱溃散。’上命以正贼首枭示,余贼俱发戍广西,胁从者悉皆疏放。先是,江西连年水旱,人民艰窘,有司不能赈恤,子良等因而据险啸聚,伪称永顺王、都督、太师、万户、指挥、行刑主事等名号,造妖言,张伪榜,逼胁居民为乱,众至三万余”。《明英宗实录》卷3,宣德十年三月甲午条,第75~76页。灾民由饥民而“暴民”,救荒济贫成为朝廷当务之急。为此,宣德十年(1435)四月,明英宗连续发布三道圣谕。其一,明英宗“敕谕行在兵部尚书王骥等曰:‘朕初即位,凡百造作征需,悉皆停罢,期与天下军民共享太平之福。比闻河南军民有因荒年饥馑,不得已而流离就食者,因而群聚为盗。原其初心本皆良善,窘迫至此,良可矜悯。尔兵部即出榜文谕之,榜至之日悉宥其罪,军还原伍,民还原籍。若不从者,必调官军剿捕无赦’”。《明英宗实录》卷4,宣德十年四月壬寅条,第81页。其二,明英宗“敕谕吏部都察院:‘朕自嗣位以来,夙夜惓惓,上体皇天仁民之德,广敷宽恤之政。而今万物长育之时,天久不雨,又间有水潦蝗蝻,深轸朕心。究厥所由,或谓牧守之官未尽得人,贪虐暴刻,所在有之;及命官考察,又或徇私,捷于科征。巧于谄事者,以为能事;勤于抚字、廉介自守者,以为不称。公道弗明,人怨弗恤,所为如此,何望和气之应?尔典铨选之官,任风纪之职,独不思为国家生民虑乎?今直隶府州县官,从吏部遣官及巡按御史考。在外府州县官,从布政司、按察司及巡按御史考察。务在广询细民,不许偏徇,以昧至公。若考察得实,贤才者悉留在职,具名奏闻;不才者起送吏部,照例发遣。其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从吏部、都察院考察,属官从巡按御史、按察司考察。今后方面及郡守有缺,仍遵皇考宣宗皇帝敕旨举保,不许故违,但犯赃罪并坐举者,尔等钦承之,用副朕恤民求治之意’”。《明英宗实录》卷4,宣德十年四月丁卯条,第93~94页。其三,明英宗“敕谕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朕承祖宗大位,体祖宗之至仁,夙夜孜孜,惟恤刑之在念,诚以人命至重,不可忽也。今万物长育之时,而久旱不雨,又间有蝗潦,为农民忧。得非囹圄之中,有冤滥未伸者乎?一夫之冤,致六月之霜;一妇之冤,致三年之旱。怨气致沴,厥征显然,其可不慎!今自大赦以后,有犯罪者即会官于本衙门覆审,务在公平,毋致冤抑,庶几导迎至和,消弭沴气而民获安。夫朝廷简擢尔等典司刑狱,任至重也。如不上体钦恤之心,枉人于非辜,不有阳祸,必有阴戮!钦哉毋忽’”。《明英宗实录》卷4,宣德十年四月丁卯条,第94页。又,明英宗“赦谕行在礼部尚书胡曰:‘今当谷麦长茂之时,而畿甸之间,天久不雨。又闻远近间有水潦蝗蝻,深轸朕怀。宜遣大臣于在京庙观祈祷,仍分遣道士诣天下岳镇海渎,用祈丰稔,无稽无忽’”。《明英宗实录》卷4,宣德十年四月丁卯条,第94页。明英宗此举,无论是矜悯“盗贼”,还是整饬吏治,或是怜爱小民,旨在“消弭沴气”而“用祈丰稔”。三道圣旨,道破官员恪尽职守、勤政爱民与否之成败利害,表明初登大宝的明英宗救荒求治的强烈愿望,也表明正统初年最高统治集团积极求治的政治愿望。

明英宗“有意”,灾荒“无情”,江南灾荒依然频繁发生。据《明英宗实录》“宣德十年五月甲戌条”载:“先是,诏天下贫民缺食有司量为赈济。直隶扬州府、徐州、滁州并属邑旱伤尤甚,人民乏食者亿万计。”《明英宗实录》卷5,宣德十年五月甲戌条,第99页。下面再以明前期常州府“灾区化”为例(见表2-3),略作说明。明代常州府,“万历末,避讳曰尝州府”。其中,武进、无锡、宜兴、江阴、镇江等五县隶属常州府。《明史》卷四十《地理志一》,第921~922页。常州府为明代富庶之地。如江阴县,明人赵锦赵锦,嘉靖年间曾任江阴县知县。嘉靖“二十五年,知县赵锦濬(江阴县)九里河、市河”(《嘉靖江阴县志》,卷九《河防记第七》,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称:“江阴素称殷富,为国家财赋之区,而地多高卬,民常苦旱。昔人并开诸渠,皆自江以达于运河。议者因谓以洩震泽之水,始入于江,而不知其正欲引江之流以便乎农也!惟其潮汐往来,沙易积,疏浚未几,而湮淤如故,故言水利者莫急于江阴,而言治水之难者亦惟江阴为甚。”(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之《江阴县志》,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792~793页。

表2-3 明前期常州府灾荒一览(灾荒情况,灾荒次数及资料出处、卷次)

续表

资料来源:《明太祖实录》《明太宗实录》《明仁宗实录》《明宣宗实录》及嘉靖《江阴县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据表2-3可知,洪武二十年(1387)至正统十二年(1447)近60年间,仅《明实录》及嘉靖《江阴县志》等所载常州府各类天灾及饥荒次数就有38次,灾荒频度为0.633。其中,水灾15次,旱灾11次,饥荒9次,未明确灾害种类的3次,而且自然灾害与饥荒交相发生,饥荒加剧灾区社会动荡、经济脆弱。也就是说,常州府成为“灾区”的“灾区”。常州的灾荒,仅仅是明前期江南地区“遭遇”的冰山一角而已。

正统时期,江南灾区化趋势非但未能遏制,而是“灾区化”加速,饥民人数剧增。下文以《明英宗实录》所载正统五年至正统十二年(1440~1447)期间的松江府灾荒为例,再作说明。


(正统五年五月)命直隶松江府华亭、上海二县今年折粮大三梭布五万九千七百三十二疋……以其民困于水灾故也。《明英宗实录》卷67,正统五年五月庚申条,第1293页。

(正统六年九月)直隶松江府奏所属华亭、上海二县五月以来不雨,旱伤田土八千八百五十九顷。《明英宗实录》卷83,正统六年九月丙辰条,第1664页。

(正统七年七月)直隶松江、扬州等地各奏久旱不雨。《明英宗实录》卷94,正统七年七月己未条,第1889页。

(正统七年九月)直隶松江、池州、扬州等府各奏五六月间大旱伤稼。《明英宗实录》卷96,正统七年九月壬戌条,第1924页。

(正统九年八月)监察御史赵忠奏:浙江、苏、松雨水经月不消,苏、松地下西有太湖,东有吴淞江、刘家港,北有杨城湖、白茅塘,皆引流注海。今不利泄水者,缘近水居民畏水,预筑堤堰自御,遂令水势淤遏不泄。《明英宗实录》卷120,正统九年八月甲子条,第2428页。

(正统十一年七月)顺天府、应天府及直隶河间、保定、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平、宁国、池州九府,浙江杭州、湖州、嘉兴三府,河南开封、卫辉二府各奏今年五月、六月天雨连绵、渰没田苗、漂流居民庐舍畜产。《明英宗实录》卷143,正统十一年七月辛未条,第2824页。

(正统十二年四月)免直隶常州、苏州、松江、镇江四府,苏州镇、海二卫被灾秋粮籽粒八十八万四千七百七十余石,草二十一万六百三十余包。《明英宗实录》卷152,正统十二年四月丁巳条,第2988页。

(正统十二年九月)直隶松江府、浙江绍兴府所属各奏夏秋亢旱,田亩无收,人民饥窘。《明英宗实录》卷158,正统十二年九月辛未条,第3074~3075页。


据上可知,正统五年(1440)五月前,松江府旱灾;正统五年五月至正统七年(1442)九月,松江府连续旱灾;正统九年八月与正统十一年七月,松江府又一再闹水灾。也就是说,这期间,松江府“灾区”反复沦为“灾区”,并以饥荒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