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惟诚文集(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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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设·经济生活

关于“上级规定”

前一个时期,因为啤酒瓶的生产赶不上消费的需要,为了更好地组织啤酒的供应,有关公司曾经规定买啤酒的时候要带了旧啤酒瓶去换。大多数营业员在执行这样一个新的规定的时候,能对有些消费者可能产生的不习惯进行热情的宣传解释,并且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可能产生的困难。有少数营业员却不是这样。有个同志去买啤酒,就碰到这样一位营业员。这位同志带了啤酒瓶去,营业员仍旧不肯卖酒给他,说是式样和店里酒瓶的式样不同。这位同志问:“为什么式样不同就不能买酒?”回答是:“上级规定。”再问:“那叫我怎么买酒呢?”回答:“这不是我们的责任。”

究竟上级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去访问了这个店的上级公司。公司的同志告诉我们,对旧酒瓶规格的规定是:一定的容量,能经受一定的压力,不破损,没有火油味。至于式样,并没有规定,只要是啤酒瓶就行。他们看了那位同志带去的瓶子,说这种瓶子质量很好,完全符合规定。

啤酒瓶的事情只是一件小事。但是小事有时也可以启发我们思考一些比较大的问题。我们从这件小事中想到的是:究竟应该怎样去对待“上级规定”。

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而不是无政府主义者,我们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各级组织根据社会主义的原则和党的政策,从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出发,从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各种规定。这些规定是进行工作的依据,是下级组织和每一个工作人员必须遵照执行的。

上级组织的各种规定,既然是从群众的利益出发的,它必然能够得到群众的拥护。有些新的规定,群众还比较陌生,我们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就在于积极地不知疲倦地在群众中进行宣传,使这些规定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比如,关于啤酒瓶的规定,就是为了旧酒瓶的充分利用,同时也方便群众买酒,而不是为了限制群众买酒。少数同志把上级规定错误地理解为和群众利益相对立的东西,遇事不宣传、不解释,眼睛一翻,用“上级规定”四个字把群众挡回去,甚至自作主张,任意附加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并且把它也算到上级的账上去。这不是真正认真地执行上级规定,其结果是为难了群众,也引起群众对供应部门的不满。

再进一步说,“上级规定”一般说来是正确的。但是不等于说我们在执行时只要闭起眼睛搬搬条文就行了。许多正确的规定,往往不可能对每一个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全部事先设想到;有些过去正确的规定,今天因为情况的发展,变得不适合了;也有些规定,可能是考虑不周,需要做一些补充或改进。每一个对社会主义事业负责、对人民的利益负责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上级规定的时候,都需要进行具体的调查研究,开动脑筋,使自己把正确的规定执行得最好,对某些不完善的地方也应该根据群众的意见,随时向上级提出补充或者改进的意见。例如,用旧酒瓶去买酒的规定中,显然对这一点是考虑不够的:如果人家家里并没有旧酒瓶怎么办?如果把旧洒瓶打破了怎么办?(据了解:后来做了补充规定。)按照那位营业员的逻辑,大概又要回答这是“上级规定”,或者“这不是我们的责任”了。不,同志,这样的回答是错误的。千方百计地为消费者组织供应,才是我们每一个人民营业员的责任。


(《解放日报》,196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