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的网络与逻辑: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政治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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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选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20世纪90年代末,笔者以在读研究生的身份参加了由肖唐镖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宗族势力与村级自治问题研究”的调研工作,之后便开始了一系列相关主题的研究。首先便是“宗族因素与村选举的关系研究”,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对村选举相关政策的悖论现象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并发现,其实不少农村政策或多或少都有矛盾的一面,而这些政策上的矛盾又将直接或间接导致农村社会的现实矛盾,进而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及农民对政府的信任。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羊村“8·19”事件处理过程中凸显的信任危机:

羊村是贵县周乡辖区内一个行政村,由十几个自然村组成,其中包括杨村和黄村。早在20世纪50—70年代,国家土地政策的多次变动为后来杨村和黄村的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及至80年代初山林“三定”时期,两村的土地纠纷首次公开化,并走上了对簿公堂之路。纠纷先是由周乡政府调解,后由贵县调纠办介入。由于黄村动用了一些人脉关系,找到了时任纠纷调解办主任童才德,后者以县政府名义将大部分争议地都裁决给了黄村。而纠纷的另一方杨村表示不服,便向贵县法院提起诉讼,纠纷开始变得复杂起来。如果说,一开始是为了争夺利益,在调纠办介入后,双方更像是为了争夺“面子”。尤其是杨村,总觉得自己是个大姓,不能输给小姓黄村,否则太没面子了。此后,案件经过一审、一审重审、二审、二审再审等若干环节,并经历了省高院和市检察院的审判监督程序,结果是一审和一审重审判决对杨村不利,二审结果有利于杨村,而二审再审又做出对黄村有利的判决。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每次审判结果却迥然相异。法院的审判结果多次反复,使得纠纷双方对法院和法律的严肃性产生了强烈质疑,甚至有村民放言,“只要有人有钱,黑的也会变成白的”。

俗话说,“破家的县令,灭门的府尹”,地方和基层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之大,对草民具有极大的伤害能力。透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在案件的裁决和审理过程中,充斥了人情关系和金钱因素,从而引发了农民对政府和法院的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最终演化成了一场集体暴力。2004年8月19日,纠纷双方—杨村和黄村18—60岁的男子几乎全部出动,动用了刀、矛、雷管、炸药等武器,演绎了惨烈的械斗场面。这是一种夹杂着绝望和血腥的无声抗议,是对政府失去信任之后的农民处理问题时所采取的最原始、最野蛮的行动。

当然,并非所有对基层政府丧失信任的农民均会采取上述极端方式解决自身问题的,相反,大多数中国农民选择“容忍”或“依法抗争”。这主要是因为,不少农民尤其是那些依法抗争者通常会区分不同层级的政府,他们对基层政府丧失信任,但对于整个政治体制还是较有信心。在这部分农民看来,“上正中歪下胡来,商富民穷官发财”,党和国家的政策对农民是有利的,农民之所以日子犯难,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基层政府官员从中作梗、盘剥百姓。因此,这些依法抗争者会选择向更高层级政府上访,欲图获取高层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此外,还有许多农民秉承了中国农民的典型品性,那就是“忍”。面对自身权利遭受侵犯,他们通常认为,“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斗”,故而选择忍气吞声。由此可见,尽管存在社会不稳定因素,但农民对地方和基层政府及其官员的信任流失不至于促成大规模的社会动荡。

即便如此,这也不能成为我们漠视农民政治信任危机的理由。“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历史上大多数农民起义起初多表现为“只杀贪官、不反皇帝”,但却最终会聚成对皇权的巨大冲击力,甚至颠覆了王朝。可见,历史上的盛衰轮回和朝代更替的“大变”无不始于基层政府吏治腐败的“小渐”。正所谓“郡县治,则天下安”,农民对地方和基层政府的信任感增强,不仅有利于改善基层政府的治理环境,推动农村社会有序发展,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将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此,笔者以为选择“农民政治信任”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农村社会和政治稳定。自古以来,中国一直崇尚“以和为贵”的社会理念,其源自孔子的“中庸之道”。在孔子生活的春秋末年,正逢社会急剧变革,社会上新旧势力的矛盾非常尖锐。因而,如何对待这个矛盾,是当时政治家和思想家无法回避的问题。针对于此,孔子提出“和而不用”、“执两用中”的矛盾和谐论,也就是说,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对立面的矛盾性,但要注重调和矛盾。孔子的“中庸之道”对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当前,中国社会也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各项事业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社会和政治稳定。然而,农村社会各种矛盾仍旧十分突出,多元利益关系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调整,针对基层政府组织的集体行动时有发生。有学者对近几十年以来农村社会稳定状况做出了这样的判断:1990年代以前农村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农民与农民之间的集体行动(械斗),而1990年代中期以来,影响农村稳定的因素过渡为主要针对基层政府和组织的群体性事件。[3]另据2005年《社会蓝皮书》披露,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已由1万起增至6万起,参与人数由73万人增至307万人。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一方面反映了多方利益冲突,同时也表明民众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不信任程度正逐渐加深。因此,深入考察和全面分析农民政治信任状况,有助于准确把握农村社会和政治形势,进而有效地维护农村社会和政治稳定。

第二,有助于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增强治理绩效。长期以来,由于受宏观政治体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基层政府在实施相关政策时,倾向于采取政治动员或“运动式”的工作方法进行。的确,在非常时期,这种乡村工作方法有利于迅速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然而,一旦这种工作方法固化为一种工作模式,无疑将对现代化背景下乡村工作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随着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他们对于政府“运动式”的乡村治理模式显得越来越不适应。因而,他们会消极对待甚至极力抵制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治理行为。这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策绩效。不仅如此,由于这种“运动式”的乡村治理模式缺乏一种长效机制,即使其产生一定的政策绩效也不易维持下去,而往往是一旦工作结束后原有积弊马上反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后,这种工作模式还需依靠行政手段去推动工作。这一方面由于其“人治”色彩过于浓厚,政策执行明显缺失规范性;另一方面,这种治理模式还较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无形中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

研究农民政治信任,不仅需要深入地了解农民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态度,同时也需要将政府的政策制定及执行纳入考察范畴,深入分析政策制定、执行的客观环境,从而有助于准确把握政策过程与农民政治信任之间的关联性和互动性。由此可见,研究农民政治信任,将会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和具体掌控乡村治理状况,为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增强乡村治理绩效提供事实依据和理论支撑。

第三,有助于政策执行主体自觉地改善自身形象,密切同农民群众的联系,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政策执行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狭义的执行主体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执行主体,即负责组织落实公共政策目标、措施的人或组织,主要包括公共政策执行组织和执行者,在我国主要指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广义的执行主体则除了包括狭义的执行主体外,还指那些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非政府组织。而就农村社会范围而言,政策执行主体主要是指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影响政策绩效的诸因素中,政策执行主体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它影响甚至决定一项政策能否得到顺利实施。这是由于,政策执行主体的价值判断、利益取向、执行能力乃至人员素质和工作方法等因素均或多或少对政策绩效产生影响。

不仅如此,政策执行主体的形象如何,也直接影响到其能否获得农民的心理认同,并同后者构建起较为融洽的关系。在农村政策执行过程中,乡村干部的素质、能力以及价值取向等因素固然非常重要,但一种较为融洽的社会和政治氛围必定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政策的顺利实施。研究农民政治信任问题,其主旨之一就是要深入考察农村政策的制定、执行、信息反馈等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以及整个政策过程中农民的政治心理和政策环境。由此可见,研究农民政治信任问题,对于消除政府和民众的关系障碍、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