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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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海外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对约束和规范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官员的良好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1766年,瑞典官员就被要求“晒财产”,上到首相,下到普通官员,家庭财产均需申报、登记和公布,而且公民有权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公布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范围内财产申报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到目前为止,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日本、韩国、印度、越南以及中国台湾和香港等诸多国家和地区都相继确立了此项制度。2005年10月,中国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的缔约国,《公约》是加强反腐国际合作,建立国际反腐统一战线的行动准则。《公约》在第52条第5款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应当对不遵守制度的情形规定适当的制裁,各缔约国还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本国的主管机关在必要时与其他国家主管机关交换各种资料”。[1]因此为了与国际通行的反腐败制度接轨,中国必须学习、研究和借鉴国外成功的反腐败制度,同时必须加强自身的反腐败制度建设。下面以建立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美国、与中国有着文化和制度渊源的日本、韩国以及已经确立财产申报制度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为例,详细地分析和介绍海外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