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一
早在1247年(南宋淳祐七年),“大宋提刑官”宋慈先生在《洗冤集录》的“卷首语”中就曾讲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他又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一千多年之后,此话仍然可以得到验证。
1987年4月27日,有人在湖南省麻阳县锦江河中发现一具已被肢解的女尸。警方通过失踪人排查、家人辨认和血型鉴定,确认死者是贵州来当地广场旅馆打工并失踪一个月的石小荣。警方根据凶手肢解尸体的手法,把当地屠夫滕兴善作为犯罪嫌疑人。1987年12月6日,侦查人员将滕兴善收容审查。几个月的“审查”之后,滕兴善终于“认罪”。1988年12月13日,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滕兴善死刑。1989年1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月28日,滕兴善被执行枪决。后来,人们得知“被害人”石小荣还活着。她当年被拐卖到山东,于1993年回到贵州老家。2005年10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做出再审判决,宣告滕兴善无罪。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刑罚手段。杀人偿命,这自古以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作为剥夺人的生命权的刑罚,死刑具有最严厉的惩罚性、最有效的遏止性和最强大的威慑性。但是,死刑与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背道而驰,不符合日渐强盛的人道主义潮流。20世纪中期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一些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在中国,死刑的存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即使在法律学者中间,也是有人主张保留,有人主张废除。就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而言,要在短期内废除死刑显然难以得到民众的支持,而保留死刑就是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但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少用和慎用死刑,这应当是中国死刑制度顺应国际人道主义潮流的基本趋势。于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渐进式或分阶段废除死刑的观点。一方面,立法要逐渐减少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另一方面,司法要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
2001年5月11日,我在北京参加了以“死刑”为主题的“中国—欧盟人权对话”,并作为中方专家在会上作了“死刑与民意”的发言。当时,我不赞成中国废除死刑,主要理由是中国的绝大多数民众都不赞成废除死刑。为了准备发言,我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课堂上进行了一次关于中国应否废除死刑的问卷调查,不赞同废除死刑的学生占87%,赞同废除死刑的学生占13%。
2013年4月25日,我应邀到法国驻华大使馆参加“死刑问题论坛”,并作了“刑事错案与死刑”的主题发言。我认为,当下中国还无法立即废除死刑,但是我们应该努力促进死刑的废除,应该让更多的同胞认识到死刑的弊端。由于我国的刑事司法中存在着可能导致错判的误区,我们不能保证所有死刑判决都是正确无误的。诚然,滕兴善案只是一个冤杀的个案,但我们不敢说这是在过去三十年中发生的唯一冤杀案,也不敢说今后不会再发生这样的冤杀案。因此,中国应该废除死刑。2013年10月12日,为了纪念“世界反对死刑日”(10月10日),我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课堂上进行了一次关于中国应否废除死刑的问卷调查,不赞同废除死刑的学生占40%,赞同现在废除死刑的学生占16%,赞成通过渐进的方式在20年内废除死刑的学生占44%。
为了保障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我国的法律在“两审终审”的原则基础上,就死刑案件规定了专门的复核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论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应自动进入复核程序。1983年,为了“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把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了高级人民法院。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死刑案件的复查和管控。由于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一般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所以核准权的下放就使得死刑案件的二审与复核变成同一个法院的职权,本来为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而设置的死刑复核程序就变得徒有虚名了。滕兴善冤案就是在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下酿成的。该案披露之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决定收回上述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在尚未废除死刑的今天,我们必须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控制,而从审查认定证据的角度加强司法机关对死刑的控制,是防止冤杀案件发生的有效路径。这也正是本书的特有价值。
吕泽华博士在“死刑的证据控制”的主题下,以DNA等科学证据为视角,探讨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提出了一些颇有新意的理论观点,例如证据图景理论、沉没证据理论、证据人文理论等。对于证据制度的完善,他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主张,包括创建DNA检材强制鉴定规则,创建证明标准分层设置制度,创建多元化证明责任制度等。
总之,这是一部既有理论价值也有实用价值的学术专著,颇值一读。
何家弘
2013年10月写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