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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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传承、发展和创新探析

罗荣 王云之 李孝敏

(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

摘要:“枫桥经验”是一个在党的领导下,顺应历史发展,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需要而诞生的经验,是一个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动态发展的经验。随着时代的发展,“枫桥经验”顺应历史发展,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需要演变发展成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经验。自1963年推广试点经验以来,经过50多年的传承、推广、发展与创新,实践证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枫桥经验”在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都已充分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重要的时代价值。经过几十年的传承、推广、发展和创新,“枫桥经验”始终能紧紧融入社会发展需要的实践中。20世纪60年代初,“枫桥经验”的基本路线是“发动和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枫桥经验”已随之发展融入了法治化实践。进入新时代,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飞速发展,坚持创新和完善“枫桥经验”智能化,必然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关键词:“枫桥经验”;群众路线;法治化;智能化


本文结合实际调研与理论实践,就新时代坚持“枫桥经验”群众路线传承、法治化发展和智能化创新有机结合,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效、优质的保障服务方面进行探讨。

一、坚持传承群众路线是新时代推进“枫桥经验”的坚实基础

“枫桥经验”是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治理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典型经验,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

(一)传承“枫桥经验”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毛泽东同志就曾对“枫桥经验”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经过几十年的推广传承和实践总结,“枫桥经验”并没有在历史的历练中淡化,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丰富,时代赋予了“枫桥经验”更丰富的内涵。但是,无论时代赋予了“枫桥经验”多少丰富的内涵,但是“枫桥经验”“依靠群众”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的工作方法依然没有变,且历久弥新。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这一重要批示,充分体现出“枫桥经验”在中国快速发展的50多年中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反而在社会的快速发展进程中得到不断提炼和完善,进而成为党的群众路线的延续,也充分肯定了“枫桥经验”价值所在。与此同时,也对我们提出要求,新时代继承和弘扬“枫桥经验”,要准确理解“枫桥经验”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牢牢把握“枫桥经验”的实质,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才能在实践中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保障服务。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根本路线,它卓越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成效,已经为我们党数十年的奋斗历程所充分证实。邓小平说: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意义。“枫桥经验”顺应群众路线的要求产生,在新时代也必然要坚持传承群众路线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体现存在的价值。

(二)传承“枫桥经验”群众路线的实践

20世纪60年代初,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按照毛泽东同志的批示,几十年来,“枫桥经验”在全国各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又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社会治理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

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为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辖区8个县(市),101个乡(镇)(其中16个民族乡),3个街道办事处,960个行政村(居委会),13807个自然村。居住着11个民族。常住总人口为363万人,乡村人口228万人,城镇人口135万人,少数民族人口210万人。文山州近几年来在辖区内104个乡镇(街道)调委会,960个行政村(居委会),13807个自然村基本上均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全州共计有人民调解人员43587名(约占全州总人口数的1%,基本上,全州每100个人口中就有1人参加人民调解组织;大专以上学历2383人,高中(中专)学历4021人,初中学历26313人,小学学历10870人),实现了“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队)”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据不完全统计,2011—2016年全州共调解矛盾纠纷18.7万多件,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仅2014—2016年3年间,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28件1128人,防止群体性上访260件4992人,防止群体性械斗150件3146人,为维护全州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多年来,先后有200多个调委会、人民调解员被司法部、云南省司法厅表彰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能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被多次授予“集体及个人二等功”“三等功”。

这就是推广运用“枫桥经验”坚持走群众路线所产生的强大力量和取得卓越成效的具体体现,而这样的例子在全国比比皆是。

二、坚持发展法治化是新时代推进“枫桥经验”的重要保障

“枫桥经验”法治化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所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是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实践经验。

(一)发展“枫桥经验”法治化是历史发展和实践需求的必然选择

“枫桥经验”法治化就是要以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模式,德法相辅,以法律制度、社会公德和社会规则相结合,共同实现和推进社会治理,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改革开放40年以来,历史和社会发展赋予“枫桥经验”的使命主要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紧紧靠坚持传统的“邻居关系、亲友人情、以理服人”的“枫桥经验”工作法来化解征地搬迁、医疗事故、批地建房、劳动争议、消费、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旅游、交通事故、妇女儿童权益、低保补助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事件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

“枫桥经验”是一个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与时俱进、动态发展的经验。党的十九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党的十九大提出社会治理法治化思想和要求,所以,新时代,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的“枫桥经验”法治化就成为必然选择。

(二)发展“枫桥经验”法治化的实践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多元化,社会矛盾也日趋变得复杂多样。更为重要的是以前调解所依据的习惯、道德等基础,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已经难以获得纠纷各当事方的理解与认同,加上情、理、法三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使得调解的难度日益加大。面对挑战,必须要提高矛盾纠纷化解专业化、法治化水平。发展“枫桥经验”法治化经验以来,全国各地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针对婚姻、妇女儿童权益、继承、赡养、经济合同、医疗事故等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等行业化、专业化要求比较高,矛盾纠纷多发的情况,共设立了125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中心),其中,企事业单位调委会20个,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调解室)18个,医患纠纷调委会(调解室)12个,妇女儿童权益纠纷调委会9个,劳动争议调委会(调解室)6个,消费纠纷调委会3个,旅游纠纷调委会1个,其他调解委员会(调解室)7个;为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人民法院设立调委会(调解室)8个,在检察院设立调解室13个,在信访部门设立调委会(调解室)2个,在其他部门设立调委会(调解室)26个。建立了面向社会多层次提供服务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信访、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旅游、消费、妇女儿童权益等领域建立调解组织,发展了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的调解组织。仅2017年就成功调解矛盾纠纷2859件。同时,积极组织全州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参与疑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全州共组织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各村委会(社区)、各行政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1061家,矛盾纠纷化解378件,履行法律顾问参与决策提供法律参考及解答法律咨询15715人次。

三、坚持创新智能化是新时代推进“枫桥经验”重要措施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思路和要求,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社会治理智能化要求社会治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势和技术力量,实现社会治理预见性、精准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水平。

党的十九大还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指出了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发展前景也在基层。

智能化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也是新时代创新“枫桥经验”智能化的遵循和必然之路。

通过近年来的一系列社会治理智能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便捷、高效和实惠,不难看出创新“枫桥经验”智能化的现实意义和美好前景。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坚持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总抓手,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一是高起点谋划,做到运行统一调度,信息实时入网、数据统一归集,确保网上人民调解于法律服务便捷、规范、高效。二是在州、县(市)、乡(街道)、村(社区)四级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成上下贯通、各有侧重、功能互补、整体联动的公共法律服务“主干线”。三是实现人民调解与同平台的法治宣传、社区矫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内部资源的高效整合,一站式面对面群众,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隐患的蔓延、升级和化解。四是推广运用“人民调解管理系统”。开展人民调解案件办理、证据采集传输,使用移动工作终端(手机),实行“互联网+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

四、坚持“枫桥经验”群众路线传承、法治化发展和智能化创新的工作思考

坚持“枫桥经验”群众路线传承、法治化发展和智能化创新实质意义上均是“枫桥经验”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发展需要的传承、发展和创新,三者本真就是“枫桥经验”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新时代,坚持“枫桥经验”也就是要求坚持“枫桥经验”群众路线传承、法治化发展和智能化创新整体融合,才能在开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保障,才能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提供高效、优质的保障服务。

(一)坚持提升社会知晓率和认知度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提升社会知晓率和认知度,提升全社会调解意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一是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充分发挥村务公开栏、板报等宣传载体作用,利用广播、标语、宣传车、传单、网络和新型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吸引群众的关注,增进人们对调解工作的认识。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模范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通过定期召开总结表扬会,总结表扬和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努力在社会上营造做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通过对成功调解案例的宣传,使人们认识到调解工作节约成本、相对简便高效、以不伤和气的方式解决争端等优点,形成“有困难、有纠纷找调委会”的观念。三是宣传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建议将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成绩纳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从而引起基层领导干部的重视。

(二)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建立完善组织网络

坚持发动和依靠群众、引导和引进专业人才构建实现“纵横相交”全覆盖基层,且具有预警预防的组织网络。纵向:健全规范了县(市)、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村(组)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横向:探索建立了面向社会多层次提供服务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信访、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旅游、消费、妇女儿童权益等领域建立调解组织,发展了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的调解组织。为建立多元化纠纷调解体制,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坚持创新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科学有效的机制是人民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的助推器,严格规范的制度是人民调解工作长远发展的保证。一是加强指导和管理。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其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二是大力推行“大调解”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全面推行建立矛调中心“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的“五个一”做法,尽快形成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以便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三是完善五级调解网络。建立县市、乡(镇)调解中心、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村(居)民调解小组、纠纷信息员五级纠纷排查调解网络,尽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将人民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开展特定案件民事诉讼诉前调解和审前调解工作,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减轻纠纷当事人的“诉累”、分流法院的诉讼压力、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要建立人民调解激励制度。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从而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进行。

(四)坚持强化队伍建设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着力增强调解队伍素质是保证。一是要建立一支专职的调解员队伍。将那些熟悉法律、文化程度较高、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政法工作者聘请进调解员队伍,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支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的专职调解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调解队伍。二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要将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的年度在岗培训制度。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办法。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开展以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技巧、案例分析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旁听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从而不断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三是解决基层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按照原“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通过“招考”等形式,以每所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统招统考录用充实到司法所中;积极面向社会招聘,提高待遇,建立激励机制,聘请选拔年富力强、政治素质高、基层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司法所;合力资源,组织协调各乡镇,力求将当地党政即将退休的具有丰富调解、矫正、法援等工作经验的同志聘请为兼职司法助理员,以方便辖区内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整合力量,将近年来受司法部表彰的优秀人民调解员拟聘为兼职司法助理员,并以他个人名义命名调解室,来弥补司法所年轻同志调解经验不足,增强人民调解力量,做好调解工作。四是加强队伍规范管理。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设立规范化的调解室,悬挂司法部统一的标识,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增强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水平和公信力。

(五)坚持经费保障到位

人民调解的性质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经费保障实现调解工作的信息化、科技和智能化是需要大量的工作经费来作为支撑的。因此,一是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将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高标准,逐级核拨,将经费保障落到实处,保证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要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建立调解员工作津贴制和“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制,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三是要完善奖励机制,为调解员解决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四是要增加聘请人员待遇,留住其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五是要加强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室建设,保证场所规范使用。

(六)坚持全力打造人民调解升级版

深入推进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全力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紧紧围绕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全面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攻坚推进,全力以赴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七)坚持提高政治站位

要自觉深入地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始终坚持党委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坚强领导,主动向党委报告人民调解工作、主动服务党委中心工作、主动为党分忧为民解难。始终站稳人民调解为人民的根本立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途径,调顺民心民意、稳定发展环境、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根基。

总之,坚持传承、发展和创新“枫桥经验”,就是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随时随地把人民满意放在最高位置,走好群众路线,动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广大人士积极参与,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推动法治、德治和自治相融合,积极探索和完善智能化建设,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司法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