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局区”会商
一、概述
会商顾名思义就是开会协商。“局区”会商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而建立的共同促进新疆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的协商制度和协商机制。
“局区”会商提出的背景是,2003年9月1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召开全国专利工作会议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3〕130号)精神,针对自治区专利工作存在的问题,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了《关于对新疆专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该文件提出:一是西部特别是新疆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二是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重视边远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建设和专利代理人员培训工作;三是应根据新疆的实际下放专利执法权限,以便发挥地州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作用,加强新疆的专利保护工作。2005年3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关于研究支持新疆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自治区副主席刘怡、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邢胜才,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协调管理司、规划发展司等司局负责人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长姜万林等领导出席。会上,刘怡副主席介绍了新疆发展总体情况;姜万林局长就贯彻中央关于稳定与发展新疆有关文件精神,支持新疆知识产权工作有关事业的建议作了汇报。会议最后形成“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新疆知识产权工作的8条措施”等内容的会议纪要。同年6月28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共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重庆厅举办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引进人才、技术、资金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副局长张勤,自治区副主席刘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姜万林等出席,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以及凤凰卫视等70余家新闻单位、有关国家和地区驻京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内外相关企业的代表170余人参加。
2007年10月,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新疆考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活动中提出贯彻落实的6条措施,并于11月15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报《关于上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的工作措施》(新知综字〔2007〕65号)。
2008年3月17日,为落实上述6条措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安排,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姜万林、副局长谭力陪同自治区副主席靳诺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拜会田力普局长,共同协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7〕32号)文件精神,建立“局区”会商机制等事项。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交流就建立“局区”会商机制达成共识。7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从“加强新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新疆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合作会商机制;大力支持新疆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和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工程;促进东中西联合,构建互利共赢的知识产权新格局;扩大对外开放,推进与中亚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加强新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和推进新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8个方面支持新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该意见的出台,为“局区”会商指明了方向,也为“局区”会商机制的建立创造了条件。8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乌鲁木齐市举行“工作会商制度议定书签字仪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席杨刚出席并分别代表双方在议定书上签字。此次会议的召开和议定书的签订,标志着“局区”会商机制的建立和“局区”会商工作的正式启动。
2010年7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北京举行“第二次合作会商筹备工作座谈会”,商讨第二次合作会商事宜。
2012年7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召开“第二次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对口援疆工作会议暨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合作会商会议”。
2014年5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田文一行拜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并进行了座谈。双方就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新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知识产权对口援疆工作等事项进行了交流。8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乌鲁木齐举行新一轮合作会商。12月18日,在北京召开“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援疆专家研讨会”,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轮合作会商有关内容进行了研讨。
二、“局区”会商的目的和意义
“局区”会商的目的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新疆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7〕32号)精神,全面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之间的合作,全面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新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局区”会商对于全面推进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对口援疆部署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同志在科技奖励大会上提出的“要大力实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水平,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努力实现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突破”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援疆工作,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共同推进新疆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局区”会商的任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新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建立工作合作会商制度议定书》提出了“局区”会商的7项任务。
一是共同推进新疆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部署,组织制定和实施具有新疆特色的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开展重点城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把新疆作为西部地区实施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与专业人才优势,组织和选派有关专家和资深审查员,指导和帮助新疆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新疆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二是共同推进新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大对新疆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工作力度,采取举办知识产权形势报告会、国内与国外培训相结合、长期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和多种措施,帮助新疆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新疆选择2~3家高等院校和培训中心,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该基地提供教学大纲、师资、教材等支持。双方互派挂职干部,共同推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
三是共同推进新疆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新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提升各级政府知识产权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能力;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政策激励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的资金投入,创造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产出、运用和产业化发展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支持和指导新疆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建设和知识产权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是共同推进新疆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和专利技术产业化试点基地建设,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新疆优势产业中的重点企业,纳入国家优势企业培育工程计划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支持新疆开展专利产业化工作,选择新疆优势产业开展国家专利产业化工程试点工作。新疆将在地州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三个层面上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指导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并选择有条件、发展较快的县(市、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工程。
五是共同促进东、中、西部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积极支持新疆与东、中部发达省市建立知识产权合作关系,实现智力、技术、资本和资源优势互补,促进东、中部发达省市专利技术在新疆实现产业化。鼓励和支持东、中部省市积极开展与新疆对口支援地州市的知识产权合作,鼓励和支持新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到东、中部省市挂职学习。
六是共同推进新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新疆加大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投入,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高专利信息检索和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支持新疆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专利信息资源、检索分析软件以及人员培训等支持;支持新疆建设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的专题专利数据库;支持新疆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支持新疆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指导和帮助新疆建设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
七是共同推进开展对中亚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新疆在我国构筑西部陆路开放和东部沿海开放并进的对外开放新格局中,地位举足轻重。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国对周边国家外交政策,推进新疆开展对中亚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促进新疆向西开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新疆充分利用口岸多、边贸活跃的特点,组织宣传、海关、商检、工商、版权等相关部门,加强边贸口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突出对外宣传与合作交流,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四、“局区”会商的方式
“局区”会商采取例会方式,原则上每年会商一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商定)。具体议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共同提出。
五、“局区”会商的期限
工作会商制度实施期限第一轮暂定为五年(2008—2012年),以后根据情况另行商定。
六、“局区”会商的内容
工作商定的内容主要是:主要重大合作事项,总结上年度的工作,研究部署当年的工作任务,提出实施方案和贯彻落实措施,形成会议纪要,双方共同落实。
七、“局区”会商开展的工作与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局区”会商工作,将“局区”会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田力普、自治区党委常委尔肯江·吐拉洪、自治区副主席靳诺等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主持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共商“局区”会商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司、局等部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七处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密切配合,按照“局区”会商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紧密结合工作特点和新疆实际,认真落实议定书提出的任务。
(一)共同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
“局区”会商推进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把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了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协调各部门参与战略研究制定工作和实施工作,并划拨200万战略制定专项经费和增加700万元工作经费,为《战略纲要》的研究制定、及时发布和推进实施创造了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与专业人才优势,组织和选派有关专家和资深审查员,指导和帮助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
(二)共同推进新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加强新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是第一次“局区”会商提出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在新疆大学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新疆)基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新疆培训基地培训了师资,每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资,为新疆举办2期县处级领导干部和高层次专业人才培训班(每期40人左右)。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新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促进新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与实施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相结合,在制订知识产权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下拨培训经费时,都尽量给新疆适当倾斜和安排,并通过委托新疆举办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班、研讨班,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举办专题报告会、专利法修改宣讲会,以及通过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与新疆联合办班等有效形式和手段,加大对新疆各类知识产权人员的培训。例如,在专利法修改出台后,为宣传新修订的专利法,2009年6月1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在乌鲁木齐举办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新疆)宣讲会;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于2008年8月12日在新疆党校作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专题报告。2010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王景川、专利保护司司长马维野专程到新疆喀什为培训班授课。2008—2014年,新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资举办的培训共51期、拨款337.85万元,培训人数3569人(次)。通过培训,使党政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使知识产权管理、执法、服务人员的管理、执法、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科技人员、营销人员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运用、管理、保护能力不断提升,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008—2014年,新疆共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讲座1572期(次),参加人数219119人(次),其中举办培训班1037期,培训人数80832人(次),举办讲座535场(次),参加人数138287人(次)。2009年、2010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表彰。
(三)共同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在“局区”会商工作中,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一是积极推进园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加强对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支持。2013年5月13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成考核验收组对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2014年1月27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成验收评定组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有效地提升了园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二是不断推进企业、城市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自2008年以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新疆有3个开发区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有25家企业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有10家企业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有2个城市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城市;有6个城市1个州被列为国家优秀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其中地级3个、县级4个);有3个城市(其中1个地级市、2个县级市)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城市;有2个城市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帮助下,新疆园区、企业和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试点示范有力地带动了新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管理制度、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机结合,使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共同推进东、中、西部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与对口支援工作
双方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战略思想和方针政策,共同推进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援疆工作,建立了东中西部知识产权对口援疆领导小组,开展了人才培训、项目引进、经费支持等项目的援疆合作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共同推进新疆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落实会商任务时,将新疆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支持。
1.支持新疆专利技术交易平台建设
2009年5月2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乌鲁木齐成立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新疆)中心。
2.双方共同促进新疆加快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010年5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新疆成立了专利信息中心,并为该中心提供了专利信息服务平台设备、专利数据库及35台电脑,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新疆专利信息中心的设备进行了调试,对专利数据库进行了更新和对专利信息人员和网管人员进行了培训。专利信息中心的建立,为全区专利信息人员培训、专利数据检索、分析、利用等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2010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派出了师资,利用该中心设备、数据库举办了新疆专利信息运用实务培训班,对全区50多名专利信息人员进行了专利信息利用实务培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支持新疆建设全领域专利数据库的基础上,每年定期对新疆专利信息中心专利数据库进行更新,并支持新疆围绕优势产业、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建立专题专利数据库。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为新疆专利信息中心机构设置等方面印发批文,新疆大学图书馆指定专人负责新疆专利信息中心工作;自治区知识产权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给予保障。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2010年1月27日,在新疆大学建立了“新疆专利信息中心”,面向全区开展了专利信息查询、专利信息实务培训、专利项目管理服务等项服务活动。
3.积极支持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在设备、经费等条件上给予支持,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帮助,每年坚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通过项目实施和引导,促进新疆知识产权管理综合运用能力提升
据统计,200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新疆的专利产业化推进工程项目9项,企业专利交流工作委托项目4项,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重点工作项目5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4项,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新疆各类项目的经费达247万元。
5.支持新疆加强专利代理队伍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录取时,给新疆予以倾斜,2008—2014年新疆享受该政策的人员有45人,享受国家倾斜政策的人员累计达到53人,占全区专利代理人总数141人的37.6%。
2014年4月,协作北京中心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签订《2014—2016年度合作框架性协议》。7—10月,由协作北京中心出资为新疆举办为期3个月的“新疆知识产权培训班”,对22名从事专利代理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5月12—21日,协作北京中心五名资深审查员赴新疆开展了为期10天的知识产权梯度培训活动。
(六)共同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新疆建立了专利维权援助中心,全额支持新疆开通5部“12330”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成立提供场地、设备和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008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批复》(国知发管函字〔2008〕227号),同意设立“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2014年3月14日,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新事改办〔2014〕84号”通知,同意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承担全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等工作。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有困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有关当事人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帮助新疆企业积极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