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商法律风险管理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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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原厂配件

一、必须执行新标准

“原厂配件”有了明确的法律概念和违法责任,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汽车消费者都要遵守,这是无疑义的。

二、依法执行

1.义务主体

(1)经销商;(2)售后服务商。

2.履行义务的时间

(1)销售时;(2)提供配件时。

3.义务的内容

义务一:标明,销售或者提供的配件上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

义务二:明示,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

义务三:认证,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三、正确理解

“原厂配件”有了法定概念,并不解决一切问题。相反地,未来在是否是“原厂配件”上会有不少争议。有些是因误解而产生,有些可能基于贪婪、甚至出于恶意。

1.易误解,且误解原因多样化:一是对概念的理解有偏差;二是目前缺少实施细则;三是对规章的可操作性有一定限制。

2.两个大类须明确:(1)汽车生产商提供配件的来源有两种可能:一是汽车生产商生产;二是汽车生产商采购。其提供方式也有两种可能:一是汽车生产商装配在新车上;二是汽车生产商从配件库向订货的经销商发货。

(2)规章对“认可”形式没有规定,仅规定了认可标准:一是品牌,要么是汽车生产商品牌,要么是汽车生产商认可的品牌,如路虎汽车认可马牌、倍耐力两个轮胎品牌;二是制造标准,如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如果一直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汽车生产商认可”这个环节易起争议:如何认可、认可的形式是什么?是事前认可、事中认可,还是事后认可?是逐一认可,批量认可,还是总量认可?是主动依职权或依合同认可,还是被动依申请认可?将来,省级商务部门可能通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来完善。在未明确确定之前,它对经销商是柄“双刃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