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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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后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问 如果企业按税法的规定,将以房屋为载体的设备计入房产原值,房产与设备的使用年限不一样,设备更换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按将新设备和配套设施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后的金额计算房产原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企业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维修改造时,应当从固定资产原价中扣除被更换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值,增加新增添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