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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
一、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正当化事由”的提法在我国刑法中并无明文表述,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却是其重要内容。在刑法理论界,对正当化事由的称谓各异,如“正当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阻却违法的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等,名称虽然不同,其实质却是一样的。所谓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了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并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二、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化事由,但在其他国家的刑法和国内外刑法理论中,却还包括其他一些情形,例如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等。
1.依照法律的行为。该种情形是指在有法律明文根据的前提下,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形又称依照法令的行为。
2.执行命令的行为。该种情形是指基于上级命令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该种情形是指为从事合法的行为、职业、职务等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合法的医疗行为、竞技行为等。
4.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该种情形又称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它是指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简单说,这种情形就是权利人承诺的损害,具体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和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此时不能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5.自救行为。该种情形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自救行为通常是因权利人无法及时得到公力救济,为了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