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和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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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践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

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简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是一个为人们所熟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命题。然而,实践为什么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是如何对人的认识进行检验的,实践标准与逻辑证明是对立的吗?要把这些问题回答清楚,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人的认识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对于认识真理性的检验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需要深入地加以研究。

当我们把人类认识作为总体来看待时,总是既包含真理也包含错误,是真理与错误的矛盾统一体。对认识进行检验的一个根本目的或根本任务,就是要把认识中的真理与错误区别开来,以使人们获得真理而避免错误。要把一个事物同另一个事物区别开来,根本办法是抓住各自的特点,即抓住各自矛盾的特殊性,此外再无别的办法。区别真理与错误也必须如此。真理的特点是认识与认识对象的一致;错误的特点正好相反,是认识与认识对象的不一致。然而,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标准才能使得真理与错误各自的特点凸显出来,从而把它们区别开来,以达到人们对认识真理性检验的目的?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前,区别真理与错误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对真理的特点没有认识,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科学的办法和标准去解决认识的真理性的问题。于是便将人们所尊奉的人(通常被称作神或圣人)的言论作为真理的标准,以为神或圣人的话都是真理,凡是符合神或圣人之言的就是真理。在欧洲中世纪,圣经是区别真理与错误的标准,符合圣经的就是真理,违背圣经即为错误。在中国,正如西汉扬雄(前53-18)所说:“万物纷错则悬诸天,众言淆乱则折诸圣。”(《法言·吾子》)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孔子被人们尊崇为圣人,他的言论一直被确定为真理是非的标准,即所谓“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

第二种是不自觉地意识到实践是区分真理与错误的标准。中国战国时期的韩非提出用“参验”的方法去衡量认识之真伪,“偶参伍之验,以责陈言之实”。他说,大家都在睡觉,无法分辨出谁是瞎子;都静默时,无法分辨出谁是哑巴。醒了让他看,提出问题让他回答,瞎子、哑巴一下就分辨出来了(“人皆寐则盲者不知,皆默则喑者不知。觉而使之视,问而使之对,则喑盲者穷矣。”《六反》)在判断一个人的言论是否正确或一个人是否有才干的问题上,他提出要通过实践的验证。他说:“听其言而求其当,任其身而责其功,则无术不肖者穷矣。夫欲得力士而听其自言,虽庸人与乌获不可别也。授之以鼎俎,则罢、健效矣。故官职者,能士之鼎俎也,任之以事而愚智分矣。”(《六反》)在欧洲,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哲学家也提出类似的观点,讲得最明确的是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狄德罗,他指出,除了实验以外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识别错误。

很明显,第一种情况完全不了解真理的特性,他们所提出的确定真理的方法和标准也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受人尊奉的神或圣人跟认识与认识对象是否相符没有任何关系;它不能告诉人们,圣人之言本身何以就是真理。以这样的言论为标准,不仅不能把认识中的真理与错误区分开来,而且势必会将真理与错误的关系变得混乱不堪。这种情况早就为人们所觉察,并进行了一定的批驳。明代唯物主义哲学家李贽(1527-1602)写道:“咸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故未尝有是非耳。”(《藏书·世纪列传总目前论》)第二种情况包含着合理因素,这些哲学家实际上是主张用实践去分辨认识中的对、错,这是正确的。但他们还不懂得什么是科学的实践观,也不了解实践检验的真实过程,他们对实践这个标准的使用是建立在经验和直观的基础上,是不自觉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了科学的实践理论,并以实践作为自己哲学的基础。在总结以往哲学优秀成果的基础上,第一次科学地解决了如何把人的认识中的真理与错误区别开来的问题。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47]马克思在这里讲了两层含义:一是讲实践是个标准,二是讲实践同时也是一种方法。作为标准是说实践可以起到一杆标尺的作用,用它能够衡量出认识是否与认识对象相符、一致,即确定认识中真理的成分。毛泽东指出:“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48]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实践何以有这样的功能?这是由实践的本质所决定的。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通过实践可以把人头脑中的观念、思想变为客观对象、物质存在,然后拿对这种客观存在的认识去同原来预想的观念进行对照,看是否相符及相符的程度,从而确定认识的真理性。这个标准是唯一的,此外再无别的标准。人们找不到任何别的办法,能把人头脑中观念的东西变为客观存在的东西并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比较,而实践却具有这种功能。

作为一种方法,即人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说的那样简单。

第一,实践所检验的认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一种简单的观点、判断,如“要知道梨子的滋味只要亲口尝一尝”之类,更多的是一种思想、理论、方案、计划,是对客体多方面的认识的综合。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识中既包括主体对客体自身的反映,也包括渗透于反映过程中的主体的知、情、意和价值观。就是说,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不是机械的直观、简单的摹写,而是人的一种能动的认识活动。可见,将要付诸实践检验的认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体。

第二,实践所检验的认识是经加工过的认识。通常人们说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就以为不论什么认识都可以拿到实践中去检验。其实,人们是不能把认识随便拿来直接付诸实践的(尤其是事关重大的认识),而是要通过对获得的认识进行分析、研究,甚至论证等过程,形成一种预想的结果,这个在人的思维中所形成的预想的结果,就是理性的具体,就是实践观念;然后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去开展作用于客观对象的活动,即通常所说的改造客观世界。通过这样的活动便会产生一种结果,即实践成果。必须记住,这个成果也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它虽然是一种物质活动的结果,然而,也是凝聚着主体的知、情、意和价值观的。它的获得是认识过程的飞跃。

第三,认识主体通过观察和比较得出检验的结论。认识主体首先是对实践活动的结果进行观察,这个观察的过程是将实践结果作为对象,在思维中形成新的观念,再将这个观念与预想的结果进行对照,看预想的结果是否实现,或者哪些实现了,还有哪些没有达到,从而得出检验认识的结论,即确定认识是真理还是错误,或认识达到真理的程度。实践的检验并不是拿观念直接与活动的结果进行对照,这种对照是无法进行的,也是不可能的。我们不能用“桌子”的观念去同现实的一个木头桌子来加以对照,然后得出什么结论;人们实际上做的是:通过对作为实践结果的桌子的反映而形成新的观念,去同原来预想的结果——理性具体的桌子,即实践观念加以对照和比较,从而去判定原来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或达到真理的程度。这里有一种转换,即把实践结果上升为观念。只有经过这种转换,对照、比较才能进行,才能对被检验的认识的真理性作出判明。

第四,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有些认识、理论、思想,包括假设,经过实践的一次检验并不能被证明或证伪,而是要通过多次,甚至几十次、上百次的实践,才能得到证明,这几乎是所有科学理论所走过的道路。真理是一个过程,实践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也是一个过程。对这个过程不能作机械的理解,以为一种理论或思想只要实践一下,就立刻真伪分明,实际过程远不如此简单。有的时候还有另外的一种情况,即不是理论本身不正确,而是客观的条件不具备,使得人们预想的结果得不到实现。毛泽东指出:“在社会斗争中,代表先进阶级的势力,有时候有些失败,并不是因为思想不正确,而是因为在斗争力量的对比上,先进势力这一方,暂时还不如反动势力那一方,所以暂时失败了,但是以后总有一天会要成功的。”[49]

现在的某些哲学教科书对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标准这个问题,讲得过于简化,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实践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是很随意、很简单的。实际并非如此。阐明实践检验的复杂过程,是为了加深对实践标准的理解,以便更正确地坚持这个标准,推动认识与科学的发展。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个如何理解和运用实践标准的问题,懂得并把握实践对认识真理性检验的实际过程,可以减少盲目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在坚持实践标准的问题上,存在一个实践标准和逻辑证明的关系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前,近代欧洲哲学比较强调逻辑证明(或证伪,下同)。这比起以往人们仅凭信仰去对待真理,是一个不小的进步。所以,逻辑证明曾经对人们认识真理和推动真理的发展,起过巨大作用。但那时人们不懂得实践标准,不懂得实践是逻辑证明的真正基础,以为凡经逻辑证明为正确的就是真理。在有些哲学家那里,甚至把逻辑证明绝对化。其实,逻辑证明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活动,它是用已有的被当作真理性的认识作为前提,按照逻辑规则进行推理,来判断另一种认识是否与前提一致、相符。相符即真理,相悖即错误。然而,作为前提的那个认识自身的真理性,逻辑推理是无法保证的。这样就不难发觉,逻辑证明本身即使是严密的、正确的,如果前提不真,得出的结论也是不正确的。就是说,与前提一致的结论,由于前提不真,结论也自然错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在逻辑推理范围内是解决不了的,必须诉诸实践。前提的真理性要通过实践加以证明。只有被实践证明为正确的认识才是真理,只有以这样的认识去充当逻辑的前提,得出的结论才是可靠的、正确的。由此不难看出,实践是逻辑证明的真正基础,没有这个基础,逻辑证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真理问题。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逻辑证明不能成为认识真理性的尺度的根本原因。

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后,确立了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认识论中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但在坚持实践标准和逻辑证明关系的问题上,又产生了另外两种倾向:

第一种,人们为了强调实践标准和实践标准的唯一性,常常忽视逻辑证明在追求和发展真理中的作用。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把逻辑证明同实践检验截然分开,甚至对立起来,只承认实践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作用,而不承认逻辑推理在对人们认识真理性进行证明方面的作用。这是对实践标准和逻辑证明关系的错误理解。我们必须懂得,在人类认识的历史中,有许多认识已被实践证明为真理,如有些领域中的公理性质的成果,它们是在长期的劳动实践中形成的,经过亿万次人们的实践被证明为正确的认识。以此为前提,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到正确的结论,这也是人们认识和发展真理的重要途径。整个几何学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因此,几何学又被人们称作逻辑科学。在几何学领域是如此,其他领域也有类似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逻辑证明虽然不能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但在人们认识和发展真理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理论思维所不可缺少的。已有的真理和正确的逻辑推理虽然不能作为真理的标准,但人的理性会提醒人们的理智,不必把已被证明为错误的认识再付诸实践;如果硬要去做,便是一种愚蠢行为。人们获取知识和真理并非只有实践这一条途径,恰恰相反,人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事事实践,人的许多知识和真理是可以通过逻辑证明获得的。

第二种,只承认逻辑证明在思维领域对理论证明的作用,而不承认或不懂得逻辑证明在实践检验中的作用,似乎实践检验的过程可以完全脱离逻辑证明而进行。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实际上,逻辑证明贯穿于实践检验的整个过程之中。

首先,实践检验是人的一种自觉的行为,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正如上边所说,并非随便什么认识都可以立即付诸实践。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产生认识,其中包括在认识过程中形成的理论、计划、方案等,甚至还有许多假设。这些认识和假设在付诸实践之前,要通过逻辑论证进行筛选。就是说,要依据已有的真理,运用逻辑推理对之进行论证。通过这一步骤,排除不科学和不合乎逻辑的错误部分,被逻辑已经证伪的理论、计划、方案等,一般说来,就可以不必付诸实践。尽管逻辑证明不具有最终性,即被逻辑证明所推翻的东西是否正确,最终还是要通过实践来确定,但逻辑证明这一步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重要的理论、决策、计划、方案,在付诸实践以前,必须先进行理论论证;有的还必须经过小范围的实验,即制造实践模型。在现代,可以进行计算机模拟。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实践的盲目性,避免不必要的失误和损失。这一点,已经越来越成为现代科学决策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而这一过程的完成,没有逻辑证明是做不到的。

其次,人们是怎样把实践的结果同认识进行对照从而确定认识的真理性的呢?在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人们是不能把抽象的观念去同实践的结果直接进行对照的。这是因为观念的东西总是一般的、带有共性的东西;而实践的结果却是具体的、个别的。因为共性、一般离不开个性、特殊而存在,在个别之中包含一般、在特殊之中包含普遍。因此,对照的第一步,是先将实践的结果上升成为观念,即把实践结果中普遍性的、一般性的东西提炼出来,然后才能拿这个观念同预想的结果即指导实践的那个观念进行对照。只有这样,才能把认识的真理性检验出来。这个过程中也少不了逻辑证明。

逻辑证明实际上是人的理论思维过程,是人的思维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这个对照之所以少不了逻辑证明,是因为没有逻辑证明,人就无法把实际同理论联系起来。恩格斯曾指出:“没有理论思维,的确无法使自然界中的两件事实联系起来,或者洞察二者之间的既有的联系。”[50]恩格斯这里讲的理论思维是包含逻辑证明于其中的,这就是说,“自然界中的两件事实”是指两种不同的物质的存在,它们之间的联系尚且都缺少不了逻辑证明,更何况要把观念的东西与作为物质活动实践结果的东西联系起来?要实现这种联系,必须通过逻辑证明,否则就无法做到这一点。由此可见,无论是把实践结果观念化还是进行观念与观念之间的对照、比较,都必须有逻辑证明的参与;没有逻辑证明的参与,实践检验就无法进行。实践和逻辑证明的确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但在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过程中,二者却是缺一不可的,不过实践作为标准是唯一的,更带有根本性罢了。

(本文发表于《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