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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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值得信仰的

苏格拉底之死的故事两千年来一直被法律人所传诵,并且成为历史学家、哲学家和法学家所共同探讨的话题。后文我们将讨论其体现出来的对程序的尊重,苏格拉底以其自身之死宣扬了尊重程序正义的理念,同时也以自己的殉难昭示了一种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当他陷入囹圄时,好友都前来营救,但苏格拉底断然拒绝。他临死前说道:“如果我无耻逃亡,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毁伤的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18]那么为什么苏格拉底会认为其死会毁坏他自己呢?这是因为,他始终相信,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遵守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契约,国家即使对公民不公,公民也不能报复。苏格拉底认为他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接受审判是他信仰雅典法律的体现。这也是他与雅典城邦之间订立的一种契约。苏格拉底以自己的死证明自己遵守了契约,成全了自己一生坚持的德性原则,同时,也使得雅典法律的权威得以保全。

苏格拉底之死被后世法学家所传诵,认为他彰显了一个公民在法治社会中的美德,这就是对法律制度的信仰和尊重,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而且也是一个公民的良好美德。所以在西方社会,一个良好的公民必须是一个守法的公民。这是一个社会的法律能够得到遵守的最基本的文化心理基础。

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说过一句非常著名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9]这句话常常为一些新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质疑,因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也会犯错误,因此,不能企盼立法者制定的每一部法律或者法律中的每一个条款都是科学的,或者是永远正确的。此外,法律的滞后性和法律漏洞都是在所难免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在颁布之后,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如果法律能够像宗教那样成为信仰,法律就无法被修改。更何况,在人类历史上,任何国家都有可能存在恶法,因为即使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也会存在剥夺少数人自由的情形,法律也可能为利益集团所左右而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实证主义不承认恶法,坚持国家的法律都是正当的,但从古代自然法学派到以富勒等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都对信仰法律持一种质疑的态度。

应当看到,人类的理性限制确实无法保证立法者能够对未来的一切通过法律作出完美的安排,法律的滞后缺陷都是在所难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说每一部法律的每一个条文都应当被信仰,而且法律本身作为一种文本,不可能作为一种理想、信念被信仰。但是,法治作为一种理念或一种目标,是值得信仰的。法治是一种理想,是一种理念,它只有作为一种理想和信念被信仰,才能引导人们树立一种法律至上的理念,也才能召唤人们为了这种理想、信念去献身。当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所以,苏格拉底实际上是将法律作为一种理想、信念去追求的。我理解伯尔曼的观点并非意味着法律要像宗教那样被信仰,而只是强调对法治的忠诚和尊重,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所需要大力弘扬的法治精神。伯尔曼所言的法律应当被信仰,针对的并不仅仅是单个法律制度被信仰,而是“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应当被信仰。如果我们看看伯尔曼的《法律的性质与功能》(The Nature and Functions of Law),就不难发现,伯尔曼认为,法律是一种工具,其核心功能在于构建一种人类所追求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当然是由法律来组织和构建的。在这个意义上,信仰法律实际上就是要信仰“以法律来组织和构建社会秩序”的精神。所以,伯尔曼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对社会治理模式的信仰,而不是对单个具体制度的信仰。诚然,就单个法律制度而言,我们很难说具有绝对的真理。同样一种社会现象,可能存在多种规则可供选择。例如,北京治理交通拥堵问题,可以在限行、限购等多种模式中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模式共同使用。我们很难说哪一种方法就绝对是好的。但是,无论法律最后选择哪一种,都应当是一种规则之治、法律之治,该规则的讨论制定和具体实施,都应当严格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要求,并反映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规则一旦制定出来,就要严格遵守,这本身就体现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功能。虽然不少人对大量具体制度持有异议,但这并不影响具体制度的支持者和异议者共同选取法治模式。因为,从长远和整体来看,法治模式都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

只有全民信法,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保障法律的实施。亚里士多德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需经长期培养。”[20]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唐王勃语)。一方面,人人信法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从内心自愿接受法律约束。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道德良心的基本要求。应以守法为荣,以违法可耻。基于这样一种信仰,人人自觉遵守法律、服从法律,并依据法律规定安排自己的行为。只有社会全体成员信仰法律,才能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在这个意义上,卢梭的概括极为精辟:“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另一方面,只有把法律作为一种信仰,才能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和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真正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最大限度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

只有全民信法,才能建成法治社会。这就是说,全体社会成员要相信,只有依靠法律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权益纠纷,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反,如果“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甚至认为出现纠纷时,应通过“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办法来解决纠纷,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真正建成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法治是人类社会历史所证明的最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模式,法治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可预期性,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和最大程度上调和人们的各种利益诉求。只有人们信仰法律,使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都能够纳入法律的范围内解决,纠纷解决的结果都具有可预期性,才能使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法治社会的建设才能最终完成。

只有全民信法,才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凝聚人们的共识,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我国当前的改革已经进入到“深水区”,处于攻坚战阶段,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重大利益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频发叠加。在这样的背景下,若存在对法律的信仰,则可以在法治框架下解决有关的矛盾冲突,从而最有效地化解矛盾,凝聚共识,推进改革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要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执政党就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并实施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带头违法。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执法者应率先垂范。使法律成为全社会行动的准则,法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后,首先想到的不应是走关系、找后台,而应当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解决纠纷。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能够平等地获得公正对待的机会。

当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时,他仍然坚信他作为一个雅典的公民有义务遵守雅典的法律。他的殉难也是向世人表明,公民对法律的遵守与服从也是法律真正得到遵守与执行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在苏醒,但是受长期的封建意识和传统,以及计划经济时代“权大于法”的观念影响,法治建设尤其是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度仍然不高。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无论是发生纠纷后的处理还是在行政管理服务过程中,我们想到的往往不是法律规则,而是如何进入官场、寻找有权有势的人物疏通打理。例如,就交通违章后被罚款、甚至被扣押执照,国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公民都能够自觉接受处罚,但在我们国家比较流行的做法是找人疏通、争取免于处罚,这种现象非常普遍,这是我们长期缺乏法治环境造成的,但改变这种现状,不仅需要领导干部带头守法,还需要培养广大民众的守法的意识,只有人民群众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形成对不遵纪守法现象的制衡。

法律是世俗的,宗教是超世俗的,具有神圣色彩。但法治为什么应当被信仰?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人们一讲到信仰,似乎总是和宗教联系在一起。而法律不是宗教,所以法律不能成为信仰。确实应当看到法律是世俗的,是我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不可能远离我们的生活。从这一意义上讲,它和宗教是不同的。法治之所以是值得信仰的,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在于法治作为一种事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信仰就是我们行动的指南,也是我们努力奋斗的目标。信仰能够给人们提供一种去追求目标的动力。只有我们有了信仰,我们才不会迷失方向,才能持之以恒地去奋斗,而不仅仅只是把法律当作一种实现目标的工具。依法治国实际上体现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尊重法律其实就是尊重民意。信仰是我们的行为准则,能够给我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法治是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人类社会在近几个世纪的经验也告诉我们,法治是可以实现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历史经验启示我们,法治在中国同样是可以实现的。现在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已经形成了最广泛的共识,法治既是一种实践也是一个伟大的理想,需要我们不断为之而奋斗。

今天我们从苏格拉底之死中得到的启示就是,仍然需要信仰法治,相信法律是维护我们自由和权利的圣经。建设一个人民主权、法治昌明、民富国强的社会,是我们孜孜追求的目标。只有践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