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法律人
法治和人治虽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社会治理过程中需要有人的参与。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执业者处于法治的核心地带。没有这个群体对于法律的效忠,法治是很难运作的。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在今天看来仍不过时。我国古代思想家历来强调执法者的素质对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的重要性。如白居易指出:“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长庆集》卷48),王安石提出:“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莫理”(《临川先生文集》卷83)。今天,全面推进法治,法律人是关键,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人,法治的实践也离不开人的作用。所以,法律人的职业素质、职业能力等,将直接影响和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败。
然而,中国古代确实缺少独立的法律人职业,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科学和法学家群体。日本著名的中国法专家滋贺秀三曾经指出:中国古代几乎找不到与国家权力相分立的法律精英从事法学研究。这一看法未免绝对,但是说中国缺乏独立的法律人,确是一个客观事实。因为我国古代行政和司法不分,行政官员主导了整个司法,虽然历史上曾经有过讼师职业,但其并未形成真正的法律人群体。在今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我们需要培养一个独立的、庞大的法律人群体,这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主要推动力量。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这个工程而言,政治家是决策者,由其来决定工程是否启动、何时启动,而其具体操作,则必须由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化知识和技能的法律家群体来完成,他们是这个工程的工程师和操盘手。
法律人应该是立法的积极参与者,是科学立法的献言献策者。知行合一,学以致用。法学理论工作者为社会所应作出的最大贡献就是为立法的科学化、体系化作出理论上的贡献。艾伦·沃森曾言:“在法典化的前夜,民法法系里的英雄人物是法学家,而非法官。”[22]在罗马法时代,法学家的学说构成了罗马法的重要内容,例如,《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几乎都是由法学家的著述所构成的。在中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后,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在许多国家成为对法院具有拘束力的渊源。在近代民法典编纂阶段,由于没有既有的法典作为蓝本进行借鉴,《法国民法典》等法典的制定,都大量地参考和借鉴了法学家们的学说和理论成果。各国学者对罗马法进行注释、整理,将散乱的、矛盾的规则体系化,这一过程实际上极大地推动了民法制度的研究和构建。例如,《法国民法典》三编制立法体例的形成,首先经历了多玛、波蒂埃、布琼尼、波塔利斯等人的理论发展。《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模式,也是从注释法学派开始,经过萨维尼、海瑟、温德沙伊德等人的发展,是德国数代民法学者智慧的结晶。《瑞士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实际上就出自于欧根·胡贝尔之手,甚至被认为是胡贝尔的一部个人作品。今天仍有人认为,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在某种程度上说是荷兰学者梅杰斯(Meijiers)的学术作品。在我国,虽然我们不主张完全实行专家立法,但法学家参与立法应当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体现。因为现代社会纷繁复杂,法律规则也日益精细化、专业化,每一部法律都应当有理论的支撑,才能保证其科学性,而如果缺乏法学家的参与,将是很难做到的。
法律人应当是公正司法的参与者,是法律的捍卫者和实践者。在现代社会,法律形成和运用本身就是一个日益专业化的过程。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决定了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方法的复杂性。此种复杂性就决定了,人民大众的法律认知和运用活动需要专业法律人士的辅助,以构建一个更好的社会秩序。实际上,司法的专业化是国家权力分工合作的必然要求。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司法工作不仅应当成为专门化的职业,而且应当具有特殊的职业要求,也就是法治社会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职业化要求。在现代社会,法官不仅实际操作法律机器,而且保障着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他们的工作和努力。法院依法裁判体现了司法的规范性特征,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法律成为现代社会规范人们生活的行为规则,法律部门越来越细化,法律知识越来越庞杂,对此种知识和规则的掌握需要经过长时间的专业学习,这也是社会分工产生的必然结果。法律人应当形成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构成的,他们常常被称为是推动法治建设的“三驾马车”,这些人应当具有相同的理念,接受相同的训练,掌握相同的技巧,才能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法律人的共同体,护佑法治之舟的平稳航行。正是因为法律人接受了共同的训练,具有共同的思维,他们才能够在审判的过程中对法律规则形成共同的理解,并且能够以法律思维而不是以普通的经验思维来看待每一个具体的争议个案,从而真正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所以,现代社会法律日益复杂多元化,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没有一支精良的、专业化的队伍,是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的。如果司法者缺乏必要的执法素质,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得到严格遵守。而司法者如能具备良好的执法素质,即使法律存在着漏洞,也能够由司法者作出恰当的填补,从而保证法律的价值充分实现。没有专业化的法律队伍,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就难以实现。
法律人应当是依法行政的实施者、法治政府的建设者。在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中,法律人应当始终秉承法律的理念,运用法治的方法来从事各项工作,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法,就是要严格讲规则、讲程序,按制度办事,将公权力的运行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法无授权不可为”,公共权力要法定,没有国家法律的明确授权,公权力机关就不得任意从事行为,如此才能防止公权力膨胀、甚至行使失控?行政机关从事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践中行政执法出现了行政不作为、选择执法、行政权力寻租甚至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现象,这些都表明依法行政任重道远,为此需要一支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知法、懂法的执法队伍。只有依靠他们的严格执法行为,才能保障公权力依法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公权力的侵害。
法律人应当是民众遵守法律规定的表率。法律人对法律的坚守与信仰,必将弘扬法律精神,构建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推进法治,必须有一大批道德品行优良、专业技术精湛的法律人。首先,一个法律人应当具有对法治的理想和信念,从内心深处崇尚民主和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是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人类社会在近几个世纪的发展轨迹也告诉我们,法治是可以实现的。而法治只有被信仰,才能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人民从心底崇拜法律而不是崇拜权力,从而做到人人守法。要全社会信仰并追求法治,法律人首先必须要有法律至上的信念,形成法律人的职业理念和操守。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法律适用的良好社会基础。法律人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秉持法律至上的理念,知法懂法并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并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分析和判断能力、正确的法律思维,能够在法治社会中不屈不挠地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献身。法律人要以自己的廉洁奉公、忠于法律、严格执法、维护正义的行为,来真正践行法治的理想,为民众信仰法律作出表率,坚定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树立对法治的信心。
中国法治建设呼唤一大批法律人,法律人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践行者和建设者。法律人队伍越强大,法治建设的进程就越快,中国的法治事业必将兴旺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