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
1.简述经济法立法内容上的体系构成。
答: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是为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行为规范。经济法的内容依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以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
①市场规制法,主要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
②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③国家引导调控法,主要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2)按照国家调节的目标和任务所主要侧重的方面不同,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经济运行调节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
(3)按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可分为宏观经济调节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两方面为标准,经济法的立法内容也便包含关于宏观经济调节的法律规范与同其相关的微观经济管理的法律规范。
(4)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各环节不同,经济法的内容包含关于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调处等方面立法。
(5)国家经济调节涉及国民经济的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等各主要职能方面和工业、农业、商业、运输、通讯等各行业部门,经济法内容也便可分为在以上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即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各职能方面的经济法与关于各行业部门的经济法。
(6)国家经济调节包括国家对国内经济领域与对涉外经济领域的调节,经济法可分为关于国内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7)按照经济成分不同,经济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非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8)国家经济调节包括平常时期与非常时期的调节,经济法又分为正常时期经济法规范与非常时期经济法规范。
(9)经济法的内容除上述各方面具体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外,还有体现和贯彻于各具体制度和规定之中而为所有这些法律规定所共同遵循的总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
2.简述经济法规范形式上的体系构成。
答:经济法的形式,是指经济法内容在立法上的表现形态,亦即各种经济法法律规范组织结构的外部表现。经济法形式按效力渊源可以分为:
(1)宪法
宪法作为经济法渊源之一,是指经济法立法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经济法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直接源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经济法的全部规定都必须同宪法相一致而不得抵触。
(2)法律
法律是经济法的基本法律渊源。其内容关系到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各基本方面的重要问题。例如各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的法律,关于国家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的法律等,都是经济法的基本法律,是经济法渊源中基本的和重要的构成部分。
(3)行政法规
这里主要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属于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行政法规主要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
(4)地方性法规
这主要是指各地方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制定的效力及予所管辖地区的法规。此外,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决定、命令、决议,凡具有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
(5)国际条约
这里是指本国同其他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等。现代国家对本国经济的调节管理,必须考虑国际性因素,一国的经济法广泛地涉及许多国际性立法。因此,有关的国际性立法也是构成本国经济法法律渊源的重要部分。
经济法的效力渊源除上述各种制定法外,还包括判例法和习惯等。
3.试从理性分析与实证分析两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法律构成,
答: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及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三部分构成有其理论及实证基础。
(1)实证分析
我们需要综合考察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调节出现和逐渐发达以来,各国实际上大致运用了哪些基本调节方式;对于这些国家调节方式和活动,国家实际上制定了哪些法律。统观历史,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经验,国家调节经济大致运用了三种基本方式:
①强制干预,即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
②直接参与,即国家直接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③引导调控,即国家从宏观上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鼓励、帮助和提供各种适宜条件及必要服务,或进行必要约束控制。
以上国家调节方式和活动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因此经济法体系便有三个基本构成,即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2)理性分析
理性分析,是指透过事物的现象探求其本质和规律性。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理性分析如下:
①经过社会经济和市场演变情况,市场存在固有的三个缺陷;
②19世纪末开始出现的生产社会化和垄断,使市场固有缺陷显露并造成严重后果,引起“市场失灵”,由此导致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发生和发达;
③由于国家调节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应运而生的,所以国家调节的作法和措施必然针对市场三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
④最后,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
简言之,上述理性分析的基本思路为: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
通过对19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经济法立法的实证分析以及对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的理性分析,足以证明经济法体系的三方面基本法律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及国家引导调控法。
4.举例分析我国学界当前在经济法内容和体系构成上仍然存在的一些分歧。
答:关于学界在经济法内容和体系构成上的认识,中国至90年代甚至今日仍然分歧较大的,是如何看待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的部门法属性。许多学者认为企业法、公司法应为经济法。但这些法律基本属于民商法,只有有限的内容属于经济法。具体分析如下:
(1)从企业、公司成分的角度分析
企业、公司依照经济成分可分为国有企业、公司与非国有企业、公司。
①经济法调整范围
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因为是国家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属于国家参与投资经营这种国家调节方式,所以,国有企业法和国有公司法的基本性质属于经济法。
②民商法调整范围
非国有的企业和公司属于民间社会投资经营的组织形式,它们主要接受市场调节,其立法所调整的乃是民间社会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主要受民商法等私法调整,因此基本上属于民商法范畴。
(2)从企业法、公司法立法内容分析
企业法、公司法按照立法内容,可分为关于企业、公司的组织法和活动法,以及关于国家对企业、公司的政策法。
①经济法调整范围
国家对企业、公司的政策法以及有关市场竞争政策,主要属于经济法范畴。
②民商法调整范围
企业、公司的组织法和活动法主要规定企业、公司的设立,权利义务,及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问题,基本属于民商法。
(3)结论
在市场中,非国有公司、企业数量及拥有的财富总体远远多于国有公司、企业;在企业法、公司法立法内容中,组织法、活动法内容远远多于政策法。因此,公司法、企业法除了极其有限的部分属于经济法调整之外,基本属于民商法调整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