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四部分 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破产财团
2.商业银行
3.产品质量
4.政府采购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四部分 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破产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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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破产财团,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依破产法的规定,在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破产债权的需要而组织起来管理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破产财团的目的在于公平清偿债务以满足破产债权人的清偿要求,破产财团是独立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能较好地解决破产财产的归属、财团债务的消极主体归属等问题。
2.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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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主要也是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具有营利性特征,并且能够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广泛,有全能银行或“百货公司式银行”之称。商业银行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主要也是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
3.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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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包括实物产品和无形产品质量,即服务产品质量。具有使用性能、安全、可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特征属性。
4.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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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等公共主体就其需要从市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法定的程序和监督,主要以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法律制度。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是否存在公开竞争,可以将政府采购方式分为竞争性采购和非竞争性采购。前者包括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后者包括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自营工程等。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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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上。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系
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于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而言:
①两部法律都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宏观经济背景的产物。
②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上具有相同点: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地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之中。
③两部法律都采用取了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④从两部法律的内容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消费者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⑤两部法律规定了共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
①调整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是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即市场经济中不正当或不适当的竞争关系,与反垄断法构成竞争法的性质不同的两个部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调整的则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具体表现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调整方法不同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竞争秩序的干预和维护,国家有关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担主要职责;而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则更多的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以及司法救济来实现。
③立法目的不同
不正当竞争法为了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和宗旨在于充分揭示和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