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805法学综合(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5法学综合
第六部分 经济法
(本部分报考经济法专业的考生必选)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内部审计
3.印花税
4.标准化法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5法学综合
第六部分 经济法
(本部分报考经济法专业的考生必选)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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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注意其与中外合资、外资这另外两种外商投资企业形式的异同,注意由于“三资”企业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形式及其他特别规定,加上“入世”后外资管制的放缓,“三资”企业越来越多地适用《公司法》,其特殊性也趋向于消失。在入世10周年之际,考察这一在改革开放初期形成的、产生过重大作用的企业形式的概念内容,别有意味。
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三种形式之一,是指中外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以合作企业合同形式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而设立的企业。
2.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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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的延伸和必要组成部分。解题时可以从审计主体、审计事项、审计目的和审计职权等角度出发阐释其基本概念。并注意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异同。
答: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或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核和评价,查明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职经济监督活动。
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是根据审计法规和其他财经法规的规定设置的,主要包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但是,不论是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还是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都必须单独设立,并由本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
3.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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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印花税属于我国实体税体系下的主要的行为税税种,与之相对应的是证券交易税(但至今尚未立法开征)。其是以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特点是征税面广、轻税重罚等等。其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其缴纳由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答:印花税是指国家对纳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而征收的一种税收。印花税起初是纳税人将应税凭证送交征税机关,用刻制花纹的印戳在该凭证上印盖标记以示完税而被俗称为“印花”。后为征收便利,改革了征收方式,以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国家统一印制的印花税票为完税标志,故称之为印花税。印花税具有下列特点:
(1)征收范围广;
(2)税负轻;
(3)纳税人自行完税。
4.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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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标准化法属于技术监督法的分支,其与计量法相对应。在解题时,必须了解标准的内涵,即“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其表现为技术规范,本质特征是统一。而标准化是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标准化法就是规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活动的法。根据规范属性的不同,其可分为标准管理法和标准法两部分。前者规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机构、职责和相应程序,后者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答:标准化法(Standardization Law)调整国家为对现代化生产进行科学管理而制定和统一执行标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对于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加强标准化立法,依法管理和发展标准化事业,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和措施。为适应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先后制定了一些标准化行政法规。例如,1962年,国务院发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标准化管理条例》。此后,又陆续发布了《机电新产品标准化审查办法》、《工业企业标准工作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等。1988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标准化法》。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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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要垄断行为,其与垄断协议、对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相对应。对其表现形式的认定可参照《反垄断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注意除了答案中列举情形外,其还包括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根据《反垄断法》第6条的概括性规定、只要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三大构成要件(主体具有优势地位,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除、限制并损害了竞争),即可予以认定。
答: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包括:
(1)垄断价格行为
垄断价格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超高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和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
掠夺性定价又称低价倾销,它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牺牲短期利益的手段销售商品,在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后提高到边际成本以上的垄断行为。
(3)差别待遇行为
差别待遇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4)拒绝交易的行为
在我国,拒绝交易是指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5)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6)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又称捆绑销售,是指在相关产品市场上拥有优势的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时,强迫买方接受与该产品或者服务无关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7)独家交易的行为
独家交易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内只能与其交易,而不得与其他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