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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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完的争论

季南和柯明斯——卡尔的发言并没有改变辩方的立场。清濑在紧接下来的发言中除了重申《波茨坦公告》的无条件投降仅指军队外,又对季南、柯明斯——卡尔的论述作了简短辩驳。其中对日本投降文书明确要求无条件服从盟军最高司令所作的辩解:“日本服从的是《波茨坦公告》授权的合法命令,而不是最高司令官的一颦一笑”,以后成了反对东京审判者每加援用的名言。清濑辩驳的核心是,日本签署的投降文件的根据只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波茨坦公告》,而其中并无a(反和平罪)和c(反人道罪)的内容,因此“日本国民没有遵从的义务”。至于季南和柯明斯——卡尔所引述的盟国领袖对日审判的言论、相关法律和相关史实,清濑认为它们都与日本无关。

清濑之后,美国人辩护律师乔治·A.弗内斯、本·布鲁斯·布莱克尼(Ben Bruce Blakeney)、塞缪尔·J.克莱曼(Samuel J. Kleiman)先后发言,呼应清濑关于管辖权的动议。弗内斯提出本法庭对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武藤彰和佐藤贤了没有管辖权,理由是武藤作为第十四方面军的参谋长已向美军投降,板垣作为第七方面军司令官、木村作为缅甸方面军司令官、佐藤作为三十七师团师团长已向英联邦军队投降。“按照《日内瓦条约》第六十三款,本法庭对他们没有审判权”。费内斯所说的《日内瓦条约》指1929年签署的《关于俘虏待遇的条约》。其中第六十三款规定“对俘虏的审判属于俘获国军队和相关的同一法庭”。布莱克尼为梅津美治郎的辩护律师,也是辩方眼中“最为勇敢”(桥本欣五郎辩护律师林逸郎语)的辩护律师。布莱克尼从反对柯明斯——卡尔提出的合法战争与非法战争开始,认为区分战争的性质会导致“胜者杀人合法,败者杀人非法”,“海牙协定和日内瓦议定书的签订就是为了限制从道德上下判断”,“奥本海也认为国际法的规定不问战争原因是恰当的”。布莱克尼的发言言辞相当激烈,以至于在讲到广岛原子弹时被庭长下令中止日语翻译。布莱克尼不仅用了“蛮横无理”这样情绪强烈的语句来形容反和平罪的于法无征,而且将美日双方的所作所为完全等同。克莱曼就罪名和事实“要有相关性”、起诉书应“清晰、充分叙述构成各罪状本质要素的事实”、起诉的对象不应是“日本”而应是一个个“具体被告”等对起诉书一一提出质疑,目的是否定反和平罪的总纲“共同谋议罪”。

图2-8 庭审中的辩护律师布莱克尼(讲台发言者)

从架势上看,东京审判辩方将“滔滔不绝”,为了避免审判无限拖延,5月17日庭长韦伯宣布对辩方提出否定管辖权的所有动议“全部驳回”,“其理由以后宣布”。韦伯所说的“以后宣布”的理由,即是判决书宣布的法庭设立是“盟国最高统帅”根据《开罗宣言》(1943年12月1日)、《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日本投降书》(1945年9月2日)、莫斯科会议(1945年12月26日)的授权。这一点从法庭之内的辩护方到今天的否定派,一致认为不可接受。早期否定派的代表性著作、岛田繁太郎的助理辩护律师泷川政次郎的《审判东京审判》这样说:

关于管辖权动议驳回的理由,明言后日陈述,但直至法庭宣判为止都没有陈述。东京审判这一最重要的根本问题就这样一直持续搁置到了最后。对辩护团而言,没有比这更荒唐的审判了。这等于调查税金的警官被问及有没有查税的权力时不作回答而强行要求拿出账簿,质问营业额、质问支出的用途。法庭对驳回这一动议的理由不做说明,是万分卑劣的。法庭如果词穷,应该做的是到能够说明理由为止宣布休庭。正如前述,审判应该是按理进行而非恃力进行。

辩方的这一主张以后在日本得以广泛传布。

管辖权之争被韦伯叫停是事实,但从前引检方的有力陈述看,所谓“法庭”“词穷”完全是辩方罔顾事实,有意掩盖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