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艾耶尔反对非自然主义的论证
艾耶尔是一名逻辑实证主义者(logical positivist)。根据逻辑实证主义,只有两类陈述具有字面意义(literally significant):可以通过经验证实(empirically verifiable)的陈述和分析性(analytic,大致指根据定义为真)的陈述。由此,“伯明翰有300多个酒吧”具有字面意义,因为它原则上可以通过观察来证实:我们可以走到这个城市的街上亲眼去看,数一数那些酒吧。“所有单身汉都是未婚的”也具有字面意义,因为它根据它所包含的那些词项的定义而为真:“单身汉”的意思差不多就是“达到适婚年龄的未婚男性”。逻辑实证主义者口中的字面意义,跟我们说判断是适真的大致是同样的意思。所以,如果一个陈述既不是分析性的,也不可以通过经验证实,那么它就没有字面意义,不适合根据真假来评价。在逻辑实证主义者看来,道德判断便属于这类陈述,它们既不是分析性的,也不可以通过经验证实,因此没有字面意义。
艾耶尔利用对字面意义的上述解释来反驳摩尔的非自然主义。摩尔认为,道德判断是适真的,而且使它们为真或为假的是关于“好”这种非自然、简单并且不可分析的道德属性的实例化的事实。艾耶尔拒斥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它不符合逻辑实证主义者对字面意义的解释。摩尔同意道德判断不是分析性的,所以,如果他认为道德判断具有字面意义,他就必须设法维护这种主张:道德判断是可以通过经验证实的。但根据艾耶尔的分析,认为摩尔所说的道德判断可以通过经验证实,是站不住脚的:
当我们承认规范性的伦理概念不能还原为经验概念,似乎是为伦理“绝对主义”铺平了道路;这种观点认为,价值陈述不像通常的经验命题那样受观察的支配,而是受一种神秘的“理智直觉”的支配。这种理论的一个很少为它的拥护者所认识到的特点是,根据它的价值陈述是无法证实的。因为众所周知,在一个人的直觉看来确凿无疑的东西,在另一个人的直觉看来也许是可疑乃至错误的东西。所以,除非能提供某种标准,人们可以根据它在相互冲突的直觉之间做出评判,否则,对检测命题的有效性来说,仅仅诉诸直觉是毫无价值的。而在道德判断的情形中,我们无法给出这样的标准。有些伦理学家认为,只要声称他们“知道”自己的道德判断是正确的,就能解决这一问题。但这样的主张只有心理学意义,对于证明道德判断的有效性没有丝毫帮助。因为持相反意见的伦理学家同样“知道”他们的伦理观点是正确的。所以,尽管双方都有主观上的确定性,却完全无法从中做出选择。[(1936)1946,105]
鉴于自然主义已经被否定,非自然主义则要求一种综合性的(即非分析性的)、无法通过经验证实的判断具有字面意义,那么唯一的选择便是放弃主张道德判断具有字面意义。
对于艾耶尔的论证,我们可以提出几点评论。其一,这个论证对非自然主义的反驳是基于逻辑实证主义的字面意义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只有分析性的或者原则上可以通过经验证实的陈述才有字面意义。然而,似乎有许多陈述既非分析性的,又非原则上可以通过经验证实,但直觉上却是有字面意义的。迈克尔·史密斯(Michael Smith)给出的一个例子是:“大爆炸之前宇宙中的所有事物都会聚于一个点。”(Smith,1994a,20)诸如此类的简单例子,让人对逻辑实证主义的字面意义,理论产生怀疑。
其二,当艾耶尔真的想要说清“一个陈述在原则上可以通过经验证实”是什么意思时,他就会陷入各种麻烦。人们已经证明,规定经验可证实性的标准时,必定会把某些任意的、“无意义”(nonsensical)的陈述当作有经验意义的(参见Miller,2007,第3章)。
既然艾耶尔反对非自然主义的论证所基于的字面意义理论面临这些问题,该论证就缺乏说服力。何况,除了这些从作为基础的逻辑实证主义所承袭的问题,艾耶尔的论证在逻辑实证主义意义理论的内部也遇到了困难。要看到这一点,我们需要准确把握艾耶尔的这一结论:道德陈述没有字面意义。他有时候把这一结论表述为主张“伦理概念只是伪概念”[(1936)1946,107]。这似乎意味着他主张伦理学是无意义的(nonsense)。他对形而上学陈述(诸如“我们的自我是持存的”、“现实的本质是一而不是多”)的评论,进一步表明了这一点:根据这些陈述既非分析又非可以通过经验证实的事实,他得出结论说它们是“无意义的”,因此我们应该清除形而上学。《语言、真理与逻辑》第1章的标题便是“清除形而上学”。那么,该书第6章的标题为什么不是“清除伦理学”?艾耶尔为什么不根据道德判断既非分析又非可以通过经验证实的事实,直接断定它们都是废话(verbiage)?艾耶尔意识到,人们可能会认为情绪主义理论蕴涵着这种道德虚无主义(nihilism),于是在《语言、真理与逻辑》第2版的前言中,他写道:
当我提出将证实原则作为意义标准,并未忽略这一事实:“意义”这个词通常在多种涵义上使用,而且我也不想否认,根据这个词的某些涵义,一个陈述即便既非分析又非可以通过经验证实,也完全可以说它有意义。[(1936)1946,15]
艾耶尔的看法似乎是这样:虽然道德判断没有字面意义,它们并非无意义,因为它们另有一种意义,即情绪意义(emotive significance)。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首先,艾耶尔依据什么标准来区分具有情绪意义的判断和无意义(因而应该被消除)的判断?其次,那种标准能否以这样的方式来表述:据此,伦理判断可以被赋予情绪意义,形而上学判断则否?艾耶尔从未尝试回答这些问题,所以,当他既要消除传统形而上学,又要拒斥道德虚无主义,这种立场的一致性(consistent)是值得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