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可教吗(“经典与解释”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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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革命,理性和对法律的敬畏

每个州皆为某种社群,每个社群皆为某种善的观点而建立……一个不能在社会中生存的人,或者没有需求因为他自足,必定非兽即神……对正义的定义是政治社会的秩序原则。

摘选自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卷,第1和2章

如果说阿纳斯托普罗在该书中的主要关注是理解美国宪法中的道德和政治各原则,他的终极关注便在于推进他显然认为是最高政治(以及个人)的善:自由。这可由结尾部分的内容看出(页257-62),该部分是对奴隶制和人类自由之本质的思考。正如伯林(Isaiah Berlin)在其著名文章《论自由的两种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中所说,应该区分liberty和freedom这两个术语,前者(“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更接近从外部限制中解放出来之意,而后者(“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更等同于最大可能的自我实现之意。当然,在思考美国政体的特点和目标时,以及历史、哲学和宪法问题如何“说明”时事观察和被时事观察“说明”时,阿纳斯托普罗对自由的两个方面都很关注。[15]

也许,政治哲学最基本和经久的问题,就是两千四百年前索福克勒斯(Sophocles)在《安提戈涅》(Antigone)中以戏剧形式表现出来的个体与社群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民主时代和社会,当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在特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环境中出现时,寻找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平衡就会经常遇到个体与社群的关系问题。2000年6月23日,一个公共电视频道播放了一部名为“独立观点”的连续节目,这个名称点明了该节目的目的。这个特殊节目是对一部记录片“出去:一个革命者的造就”的两位制作人的采访。记录片讲述的是一位女性为反对美国在格瑞纳达(Grenada)和黎巴嫩(Lebnnon)的军事政策,在美国国会安置了一枚炸弹,因此被判14年监禁。这位“抗议者”被展示为异见者的“模范”,一位“革命者”,她先前的刑狱身份被描述为“政治犯”身份。在采访过程中,主持人有两次问及制片人,是否认为他们片中的主角是一位“榜样”;但除此之外,节目中没有任何暗示指出,该女性的行为即使不是犯罪,至少是对个人人权没有良知和尊重,而且远远超出这个国家可以提供给她的各种负责任的政治渠道的范围,这些渠道包括,比如,非暴力反抗。不幸的是,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片制片人“不加判断”和“价值中立”的态度,以及记录片主角本人的政治观点(她明显真诚地相信自己的行为是殉道者般的“英雄主义”),已不再是当代美国社会孤立或罕有的小插曲。

1990年,“美国解决争议学会”(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Dispute Resolution)资助了一项持续六个月的关于美国国内冲突的研究,并发表了一份报告,其部分结论是:

冲突将成为1990年代持续增长的问题……美国将在种族、文化、原国籍、财富和利益等方面继续分化——以致“熔炉”概念将被“马赛克社会”概念所替代,在不同群体中,将会出现不断增长的两极化现象(polarization)…动荡和急剧变化可能成为1990年代的特点。(Crohn)[16]

该报告的结论,预示了九十年代社会、政治、宗教、人种、种族和文化的不同观点所导致的私人军事组织活动、教堂炸弹事件、堕胎诊所焚烧事件以及其他种类的恐怖主义。

《林肯:一部宪政的传记》是一本重要的书,部分原因就是,它直接和暗示地说明,导致这些事件的是对我们美国政体的各种误解。在谈到阿纳斯托普罗对此的思考时,Murley写道:

在任何政治社群中,政治和道德都不能分离。一个民主共和国比任何其他政体都更加依赖其公民的品格……共和政府,即使处于一部精巧制定的宪法之下,如果其人民的品格和习性不再健全,就不可期望其繁荣昌盛。政府的职责就是促进这种健全。[阿纳斯托普罗]认为,美国人民是真正自治(self-governing)和真正自由的,“只有当他们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时”,这包括拥有这样一种自我意识,即人们对能力、节制、自我约束和文明是体面和持久的自我统治之必需所达成的共识。(Murley,页172-73)

这些看法对现代事务的批判意义,体现于阿纳斯托普罗的以下观察,“对美国人共有的对错之经久原则的强调,如今在法律学者中已不流行,特别是在那些被称为‘法律现实主义者’的人当中”(页76-77)。

阿纳斯托普罗对林肯政治生涯的探索表明,林肯正是以审慎这种至高无上的道德理性,而非教条主义作为政治生活的准则。对林肯来说,道德和政治之间从无深刻的鸿沟,“不论他在政治生涯中有多实际(页132)。尽管林肯个人有强烈的反奴隶制观点,他一直都在运用政治克制来促进我们美国宪法的各项原则,并在不牺牲联盟的情况下达到废奴的目标。林肯的政治扎根于他对人性的理解(这在很大程度上承接了开国元勋们的启蒙运动观点),这与政治上更“正确”的后现代法律“现实主义”、唯名论(nominalism)以及法律和政治中“无绝对事物”的教条观点形成强烈对比。

贯穿全书,尤其在注释中,阿纳斯托普罗讨论了古典和启蒙运动对林肯和开国元勋们的政治思想可能有的影响。比如,348页492注释中的长篇讨论指出,“在一些决定性的方面,林肯似乎是启蒙运动的孩子,献身于持续和无限进步的希望(hope),如果不是期待(expectation)的话”。在谈及1846年林肯为反驳攻击他缺乏宗教信仰而发表的一份传单时,阿纳斯托普罗认为林肯在传单中暗示:阿纳斯托普罗认为,“确认和促进道德”是政府之职能,关于这点,人们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但人们可能无法轻易否定阿纳斯托普罗对奠基美国及给与林肯政治领导活力的各种政治原则的分析。人们也无法轻易否定他的如下论点,即《林肯:一部宪政的传记》中所审视的文献,说明为了保持我们政治制度的活力,林肯和开国元勋们认为需要“依靠理性和自然来建立正义”,并据此决定特定事务中的自由和平等的适当平衡。在讨论1858年林肯一道格拉斯论辩时(页171),阿纳斯托普罗指出了这样一个潜在的哲学问题,凭该哲学问题可区分那些理解美国政体启蒙特性的人与不理解它的人(当然这是指开国元勋们所构思的、林肯所理解的美国政体):“确实,自然正确的地位问题,是今天法律教育和法学中的关键问题,至少在这个国家中如此”(页171)。

如果一系列观点……对社群的道德有害,就应该批评它们。甚至必须嘲笑某些教义。最严重的威胁可能来自认为没有好坏之经久标准的任何教义。如此教义否定了政府确认和促进道德的权利和能力,割断了社群的活力之根。(页246)

自然,阿纳斯托普罗视林肯的“保守遗产……为二十世纪知识分子惯常遵循的实证主义、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法律现实主义、存在主义以及相对主义大规模攻击的挡板”(页255)。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法律现实主义、实证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的批评中,阿纳斯托普罗似乎将较实际的智慧和较基本的道德感归功于大多数普通美国民众,而非较世故者,因为他说:“对美国人所共有的对错之经久诸原则的强调,今天在法律学者中已不再流行。”

二十世纪美国律师们已不再信仰曾引导林肯的各原则的活力,阿纳斯托普罗认为,责任部分应归咎于大法官霍姆斯(Justice Olive Wendell Holmes)。在一篇著名的异见文章中,霍姆斯将那种认为法官能够凭理性辨别普通法中经久原则的观点,斥之为“谬论和幻觉”:

倘若有这样一个超验的法的实体——它外在于任何个别的国家,但却有约束力,在它之中没什么可说的,除非被成文法改变,倘若有这样的法律实体的话,那么,美国法院在运用其独立判断来判定这法律实体究竟是什么方面,就可能是对的。问题是,不存在这样一个法的实体。[17]

分析这些观点的哲学含义时,阿纳斯托普罗认为,当代法学“视[法律]并非为有关正义的理性的产物,而仅仅是主权的行使,各州政府可被看作是这种权力的充足仓库”(Murley,页168)。

与霍姆斯对法律的看法形成对比的是,阿纳斯托普罗视法院在解释普通法方面的作用为:

一个关于法律本质的问题,以及如何才能通过法院的独立工作达到正义的问题……是一个如何依靠理性和自然建立正义的问题,普通法法院一直被认为最善于处理这样的事情……普通法在逐个案件中应用社群的各种经久标准,以此方式促进社群发展,甚至促进改革的实现。普通法法官们发现法律,在此强调这点是有益的;他们不是简单地制定法律。在宣布应被遵循的规则时,理性凭靠自然(而不是意志凭靠欲望)。[18]

霍姆斯武断的异见与“唯名论”的现代教条相关,这使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首席大法官如此写道:

在现代社会中没有什么比这样一个原则更肯定了,那就是没有绝对的东西。一个名称、词组或标准只有当与产生这个专门术语的相关考虑有联系时才有意义。[19]

在此引言之前,阿纳斯托普罗写道:

暗示我们自己对这个共和国的奠基情感不明确态度的是,那取消了这个国家公立学校种族隔离的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的著名裁决,并未提及《独立宣言》——这样的隔离当然代表了对人人生而平等这一原则的否定——而是凭靠社会科学研究中较成问题的、远不高尚的一些发现。(页18-19)

阿纳斯托普罗相当勇敢,他强调读者一定要注意以下观点:

“不存在绝对的东西”这一原则不是一个人类在塑造和重新塑造“一个自由民族”时可以信赖的原则。《独立宣言》一直是我们的基本文献,它是对绝对的东西以及人类本性的提醒。(页19)

考虑到法律现实主义和唯名论对美国国体的潜在危害,阿纳斯托普罗接着建议:

很可能……今天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明确地提醒美国人这一原则(《独立宣言》中所陈述的革命权利),以及它所暗示的一切。(页19)

很快,他又说:

革命权利意味着坚持理性在人类事务中至高无上的地位。(页20)

很明显,孤立但政治上活跃的公民以及被政治目的驱使的群体的数量都在增长,这些公民和群体却没能区分用以表达抱怨的负责和不负责的政治行为形式。仁慈的人们可能会认为,他们是自己的无知和缺乏教育的受害者。但是,不能接受——也许不应接受如此申辩——如果对象是那些以颁布、执行、管理、判决或实践美国法律为己任的人们。除这些人外,这个国家的民众还能指望谁来判断我们的政府形式是否值得大家持久同意,政府权力的行使是否公正,或者政府的管理是否变得有损于其当初被建立时的目标——即保障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当林肯发表如下言论时,他非常清楚地知道,要保障自由,就需要公众对我们法律的行使抱有足够的信任:

我们发现处于这样一个政治制度的政府之下,它比历史上任何先前的政府都更致力于公民和宗教自由的目标……让对法律的敬畏……成为这个国家的政治宗教吧;让有着不同性别和语言、不同肤色和条件的老者与青年、富人与穷人、庄严者与雀跃者,不停地在这宗教的圣坛上献上供品。一旦这样一种情感在一个国家广泛且普遍流行,任何想毁灭我们国家的自由的企图和努力都将徒劳。[20]

在书中提及这篇演讲的其他几处地方,阿纳斯托普罗指它是“林肯在温德利亚(Vandalia)年代的伟大演说”(页128)[21],并将它与林肯的指导性政治目标联系起来:“使我们的政治制度永存”,阿纳斯托普罗写道,“是这样一项任务,为此,作为美国革命虔诚子孙的林肯奉献了一生,从他在春田市的青年时代开始——当他在青年演讲厅作关于这个主题的演讲时,他还不到三十岁——直到1865年受难节[22]他被刺杀的那个时刻”(页230,注释省略)。

正如以下所解释的,我们美国宪法最具悲剧性的潜在后果是,对法律的启蒙运动式理解变为了“法律现实主义”、“唯名论”以及其他阿纳斯托普罗提及的后现代知识潮流,它们与当代法律实践的经济效益联系起来,使接触到我们法律体系的公民愈来愈难保持那种“对法律的敬畏”,而这正是林肯所说的一个自由民族的政治制度永存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