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流通行业发展蓝皮书(20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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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成品油管道、仓储与码头

一、成品油管道、仓储与码头的相关政策

(一)中国成品油仓储经营相关政策

近二十年中国成品油消费量不断增长,对成品油的需求不断扩大。中国的成品油管理政策也不断更新完善,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调整。2017年7月19日,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起草了《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的总则要求,国家对成品油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商务部负责指导地方制定成品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依据《办法》对全国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成品油批发仓储配送体系发的展规划,依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照《办法》对辖区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1. 《办法》对于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企业的要求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初审合格后,上报商务部审批。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总公司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其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2)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生物柴油生产企业油库库容不低于0.3万立方米,同时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2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3)油库布局符合所在地区成品油批发仓储配送体系发展规划,油库建设、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法通过验收;(4)具备接卸和转运成品油的配套设施;(5)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需提交以上条件所要求的全部证明文件以及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 受理经营资格申请的工作部门应执行的规定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受理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内容或者将申请材料退回。逾期不告知或不退回的,视为受理。负责初审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初审合格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审批部门。负责初审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对申请企业原油、成品油油库库容和零售网点的设立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填写油库或成品油零售网点现场核查表。必要时,审批部门可派人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新设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批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对初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由商务部准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许可,颁发经营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办法》对新建、迁建成品油油库等企业的要求

企业新建、迁建成品油油库或零售网点等设施,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品油批发仓储配送体系发展规划或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企业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油库、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3年,原则上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2年。成品油经营企业改(扩)建成品油油库,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等设施,应报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改(扩)建设施应在工程结束并经建设、消防、气象、安监、环保、计量、商务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的新建成品油零售网点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对零售网点进行规划确认后,方可组织投标、拍卖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并按《办法》有关规定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相应成品油经营资格后,方可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4. 《办法》对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的规定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油品。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企业代储原油、成品油,应当验证油品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建立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原油、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材料,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础设施、员工及经营活动等信息。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应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和环境保护等专业培训。批发及仓储企业应配备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人员。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歇业6个月以上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到商务部办理经营资格注销手续,停歇业一般不应超过18个月;对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停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停歇业时间。

此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年度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商务部。《办法》还对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成品油仓储经营市场的秩序。

(二)中国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相关政策

近年来,中国成品油需求量不断上升,成品油的进口依赖度较高,成品油进口的相关政策法规也不断完善。2017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制定了《2018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根据《2018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的规定,2018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的规定如下: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4)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

(5)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申请进口资质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3)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

(5)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须提供第2—3款申请材料,当年新获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资格的企业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提供第4款申请材料;

(6)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此外,对成品油(燃料油)的进口允许量、进口许可证的受理与发放、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更改、遗失、核销和退还等都有明确规定。也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对成品油(燃料油)的进口有一定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