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节国际贸易的支付
在国际贸易中,采取何种支付工具,在何时何地用什么方式付款,则关系到买卖双方资金周转和信贷融通等方面的经济利益问题。
2.4.1 关于支付工具的种类
在国际结算中,支付工具主要是货币和票据。在实务中很少使用货币(指现金)结算,一般都是采用票据结算。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又以汇票为主,本票和支票使用较少。
1.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
(1)汇票的含义及其内容。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为一式两联,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亦即只要其中一联付款,另一联即自动失效。
汇票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见附录17):①出票人(Drawer)——开出汇票的人;②受票人(Drawee)——汇票的付款人(Payer);③受款人(Payee)——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④出票日期和地点;⑤付款期限;⑥金额;⑦付款地点;⑧汇票上须有“汇票”字样;⑨出票根据。
(2)汇票的种类。
①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由银行开出的汇票称为银行汇票。由企业开出的汇票称为商业汇票。
②光票和跟单汇票。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称为光票。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称为跟单汇票。在使用跟单汇票收汇时,买方必须在付清货款或保证按时付款的条件下,才能取得汇票所随附的货运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大多使用跟单汇票,光票只是在收取少量货款或代垫费用的情况下才使用。
③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凡规定付款人见票即付款的汇票称为即期汇票。凡规定付款人见票后若干时日付款的汇票称为远期汇票。规定远期的办法有四种:付款人见票后若干时日付款,如汇票上注明“At 5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出票后若干时日付款,如汇票上注明“At 60 days after date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pay To...”。在提单签发日期后若干天付款,如汇票上注明“At 50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pay To...”。还有一种是确定付款日期,如汇票上注明“On 7th July 2016 pay To...”。以上以第一种使用得最多,其次是第二、第三种,第四种则很少使用。
对于见票后或出票后或提单日期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其时间的计算,均不包括见票日或出票日或提单日,但须包括付款日,即“算尾不算头”。如见票日为3月27日,见票后60天付款,则付款日期应为5月26日。如汇票到期日适逢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④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凡以工商企业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凡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经银行承兑后,便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3)汇票的使用方法。汇票一般要经过出票(to Draw,to Issue)、提示(Presentment)、承兑(Acceptance)、付款(Payment)等手续。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如需转让,要经过背书手续。如果遭到拒付,还要由有关方面出具拒付证书(Protest),才能行使追索权。现将这些手续介绍如下。
①出票。就是由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事项,并由出票人签字盖章,把它交给受款人。只有完成上述全部手续,才算完成出票行为。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a)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A公司”(Pay A Co.Only)或“付给A公司,不准转让”(Pay A Co.,not negotiable)。(b)指示性抬头。例如,“付给A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A Co.or Order或Pay To The Order of A Co.)。(c)持票人抬头或称来人抬头。例如,“付给来人”(Pay Bearer)。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大量使用指示性抬头汇票。这种汇票只要出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便可转让。持票人抬头的汇票在转让时,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限制性抬头汇票不能自由转让。
②背书(Endorsement)。一般就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或于背书后再加上受让人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前者叫“空白背书”,后者叫“记名背书”。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③提示。就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叫做见票。
④承兑。就是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命令到期付款的行为。承兑只适用于远期汇票。即期汇票见票即付,毋须承兑。按照许多国家法律的规定,在使用远期汇票时,汇票上的付款人只有经过承兑以后,才对汇票承担付款的义务。因此,其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空白处横写“承兑”字样,由承兑人签字,并加注承兑日期,有时还加注汇票到期日。
⑤拒付。汇票在提示时如遭到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称为拒付(Dishonour)。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及所有的“前手”进行追索。为了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应及时请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作证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商会)出立拒付证书(Protest),作为持票人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2.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某一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无条件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因此,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款人。
本票有由工商企业签发的一般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和由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只有即期一种)。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本票多为银行本票。
3.支票(Cheque,Check)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所以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定是在付款银行设有往来存款账户的存户。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2.4.2 支付方式的种类
目前,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所使用的支付方式基本上有三种,即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并以银行信用和现付的方式为主。汇付和托收属商业信用,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汇付属于顺汇法,即债务人主动将货款汇给债权人,托收与信用证属于逆汇法,即债权人主动向债务人索取货款,现分述如下。
1.汇付(Remittance)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由付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以电报、电传或其他电信方式通知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交给收款人,现在汇付绝大多数采用电汇方式。
(2)信汇(Mail Transfer,M/T)。由付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以航空方式邮寄给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委托他们将款付给收款人。此种信汇方式现在已很少使用。
(3)票汇(Demand Draft,D/D)。由付款人向当地银行购买即期付款的银行汇票,由付款人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持汇票向指定的银行取款。不过票汇并不仅限于银行汇票,使用本票、支票也可以。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方式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即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寄往该行在进口商所在地的国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即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1)托收的种类。按照交单条件的不同,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两种。
①付款交单(D/P)。付款交单是以进口商付款作为出口商交单的条件。在这种方式下,进口商只有付清货款才能从代收银行取得全套货运单据。
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情况。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开具即期汇票,交托收行寄给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需先付款,然后才能取得全套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交托收行寄给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先由进口商办理承兑,待汇票到期时再由进口商先付款,然后才能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因此,进口商在未付清货款前,是不能取得装船单据的。如果进口商想提前取单提货,可以在提供一定担保的条件下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凭此向银行预借单据,并于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信托收据的内容主要包括:借单人(进口商)愿意以银行受托人的身份代银行保管货物,承认货物所有权属于银行,承诺货物出售后所得货款交给银行等。银行凭进口商出具的信托收据把全套货运单据借给进口商,并对出口商负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但如果出口商授权托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则银行不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风险由出口商自负,这就同承兑交单差不多。此种做法称为“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
②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是以进口商对出口商开具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作为出口商交单的条件。进口商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代收行即把全套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如果汇票到期时进口商不付款,出口商则钱货两空,因此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很不安全。
(2)托收的特点。托收完全凭进口商的信用,如果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或拒绝承兑,与托收有关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银行也没有义务提取货物和把货物存仓、保险。即使银行愿意代办,出口商也要支付许多额外的费用。如果出口商在国外一时找不到新买主,还应想办法将货物运回如果是承兑交单进口商到时不付款出口商便会遭到钱货两空的损失。
但跟单托收方式对进口商有利,进口商可以免交开立信用证的押金,银行费用也较低廉。因此,这种支付方式对促进成交、扩大出口能起到一定作用。
(3)使用跟单托收应注意的问题。
①托收方式虽然有利于扩大出口、发展贸易,但对出口商风险较大。出口商必须了解进口商的资信情况,成交金额不宜超过进口商的经营能力和信用额度。
②必须注意进口国家有关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方面的规定,以免货到目的地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③采用托收时,出口货物应以CIF或CIP贸易术语成交,以防客户漏保或根本不投保。在这种情况下,若货物在中途遭损或灭失,出口方将遭受损失。对那些只接受CFR条件的国家,我们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卖方利益险。此外,还可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该险对于因客户拒不赎单、无力赎单或因进口国政局变动等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④必须熟悉有关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一些习惯做法。对国际商会1996年1月1日生效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522版本(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Publication No.522),我们应加以了解和研究,以利工作。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是使用最多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比托收及汇付(预付除外)等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支付方式安全可靠。开证银行出具信用证时一般为信开,必要时也可电开(见附录18)。
(1)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凭证。在信用证内,开证行授权出口商按证内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出具各项单据,便可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2)信用证的特点
①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负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②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虽然是以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均受信用证约束。
③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要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仿造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严格符合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
(3)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世界上各国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虽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基本相同。
①开证行名称、地点与时间;②信用证的种类和号码;③付款人名称、时间和地点;④开证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⑤信用证金额;⑥应提交的单据,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各异,主要有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装箱单、重量单等;⑦装运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⑧装运条款,包括装运地、目的港、装运期、能否分批及转运等;⑨信用证有效期及到期地点;⑩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特别条款,尤以中东某些国家开具的信用证较为常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等。
(4)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职能
信用证一般牵涉到的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付款行、偿付行、议付行、保兑行等。但并非每张信用证都会涉及这些当事人,有的信用证无保兑行或偿付行。各个当事人的职能简介如下。
①开证申请人(Applicant/Opener/Accountee/Principal)。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证时,要交付一定押金,并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②受益人(Beneficiary/In Favour of)。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受益人必须严格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款,并提供正确的各项装船单据,按时向付款行或议付行或承兑行提示,要求付款、议付或承兑。
③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Establish Bank)。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接受开证人的开证申请后,便承担了开证责任和应有的风险。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应承担付款的责任。
④通知行(Notifying Bank/Advising Bank)。通知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或将信用证的内容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无须承担责任,但应合理、谨慎地核对信用证上的印鉴或电开信用证的密押,以证明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果通知行同意加保兑或接受议付,通知行就兼任保兑行或议付行。
⑤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付款行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付款银行。付款行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所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付款行如果不是开证行本身,其主要责任是在信用证到期时,凭持票人的正确单据付款,并按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寄出单据和索回所垫之款及有关费用。
⑥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是信用证中所指定的代开证行偿付议付票款的银行。偿付行通常是开证行的存款银行或是开证行的分行、支行。付款行与偿付行的区别是:前者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受票银行,因此付款行在付汇之前必须审单;后者是代开证行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账务清算的银行,因此,偿付行在进行偿付前不进行审单。另外,在一笔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并非都有偿付行,但任何一笔信用证业务都必须有付款行。
⑦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议付行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指定的也可以是非指定的。议付行对受益人的单据进行议付属于垫款性质,议付行不论开证行因何种原因不付款,都可以向受益人追索,除非信用证上规定在汇票上注明“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的文句。
⑧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指对另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的银行。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信用证经保兑后,就有两家银行对受益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保兑行就与开证行同样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5)信用证的种类
①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在议付行议付之前,开证行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无须事先通知受益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也无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保障较小。但毕竟有证总比托收要好,起码出口人可凭以备货、制单,还可凭此证向银行续做贷款,不过我国不接受这种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自行撤销或修改。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提供单证,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②保兑信用证与非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另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出的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经保兑的信用证叫保兑信用证。未经保兑的信用证叫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③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授权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见票即付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有时加列“电报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议付行在议付单据后,当天即用电信方式要求付款行偿付,付款行也应以电汇偿付。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授权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或承兑行见票承兑后,在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还有一种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并提供有关单据后可以即期收汇,国外付款行负责贴现,贴现费用由开证人担负。我们习惯上把这种信用证称为假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
④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能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度被利用,周而复始,直到规定的利用次数或规定的总额用罄时为止。
循环信用证可根据时间循环或根据金额循环。如根据金额循环,循环信用证可分自动循环、半自动循环和非自动循环。信用证的金额在规定的总有效期内被使用后,无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的称为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被使用,若干天后如受益人未收到开证行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的称为半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被使用后,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后方能恢复到原金额的称为非自动循环。如根据时间循环,又分“可累计”与“非累计”循环。例如,信用证上规定“在六个月内,每月自动生效一万五千美元,可累计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月未用的金额均可结转下月使用。如果证中规定“不能累计使用”,则任何一个月未用的金额均不能结转下月使用。
循环信用证多用于买卖双方订有长期合同且可分批交货的情况下,进口方可以节省开证手续和少交押金及其他费用,出口方也能减少等待开证和催证的麻烦,且有利于安排货源及运输。
⑤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L/C)。这是指信用证上允许受益人,在出具书面保证补交货运单据的条件下,便可在交单前预先向通知行或保兑行支取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金额。由于这项特殊条款最初是用红墨水书写以引人注目,因此称之为红条款信用证。这种信用证能给出口人在采购和打包货物时提供融资的方便。当受益人装出货物并按照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时,银行便从应付的款项中收回预付款本息。如果受益人未能装出货物,那么通知行或保兑行有权要求开证行偿还预付款本息。同样,开证行也有向开证人追索的权利。
⑥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这里指信用证原始受益人有权将该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几个本国或他国的第二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仅限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得再行转让给第三者。信用证须按原证所定的条款进行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和单价可以降低,装运期和有效期可以缩短。信用证转让后,第一受益人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当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货或货物不符或单证不符时,第一受益人仍要承担合同上的卖方责任。可转让信用证上必须有“可转让”字样,否则为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虽可转让但不是必须转让。
⑦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对开信用证俗称回头证,即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可以分别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例如,甲方首先开出一张信用证,但暂不生效,须等乙方开来金额相等或相似的回头信用证(即第二张),并经甲方同意接受后,才通知银行两证同时生效。在双方都担心对方只想出口或只想进口而无诚意履行另一半义务的情况下,必须在对开信用证中加对开生效文句。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可以相互约束,保证双方同时履行进口和出口的义务。
⑧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备用信用证与一般常用的跟单信用证不同,一般跟单信用证是用以购买货物、清偿货款的,而备用信用证则是用以作为借款、投标或履约保证用的。
(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国际商会自1929年发布《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后,对该“惯例”进行过多次修订,现行的“惯例”是1994年1月1日实施的,简称为第500号出版物。它虽不是国际法规,但已被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用,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也以该惯例作为判定或裁决信用证业务纠纷的准则。
4.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申请人履行某项义务,否则由银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保函常见的有进口保函、出口保函、投标保函、还款保函等。
保函与信用证的相同之处有:均属银行信用;都规定有金额限度、有效期限和保付条款。不同之处有:在付款责任上,信用证是第一性的而保函是第二性的,只有在商业信用不能兑现时银行才付款,信用证主要用于单边进口贸易,而保函的用途则较广;在信用证方式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主要依据,而保函是凭受益人的索偿申请书。
5.国际保理(Factoring)
保理业务又称包理业务或保付业务。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出口商、出口保理公司、进口商、进口保理公司。保理公司都隶属于经营国际贸易结算的商业银行。保理公司的业务主要有:①承购出口商的跟单汇票;②代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归收账款;③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通常可预支货款的80%;④对国外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以上介绍了五种支付方式,除保理业务外,其他四种不仅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例如,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汇付与保函相结合、托收与保函相结合等。
2.4.3 议付结汇
1.议付
出口单位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有关单据,于出口货物装船后,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或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内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议付就是指出口地银行购买出口商出具的汇票和全套货运单据,议付银行于审单无误后,扣除手续费和自转让汇票之日起至开证行付款之日止这段时间的利息,将其余货款付给出口商。现在出口单位为了加快资金周转向银行叙做押汇的越来越多或者说采取“议付”的越来越多。
银行在叙做押汇时,通常要考虑开证行和受益人的资信。如资信不佳,做押汇的可能性不大。对限制议付的信用证,如开证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局势严峻,或外汇紧缺,或索汇路线曲折,通常亦难以做成押汇。托收项下的汇票,银行很少承做押汇,但亦非绝对不可。
出口押汇的利率和国内人民币贷款的利率不同,国内人民币贷款采用固定利率(相对而言),出口押汇的利率则采用浮动利率,即由银行参照伦敦银行间拆放利率再加适当幅度而制定的利率。
伦敦银行间拆放利率的英文是London Inter Bank Offered Rate,缩写为LIBOR。它是国际金融业的权威利率。LIBOR分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等不同利率。如中国银行以LIBOR1个月的利率再加0.5%~1%的幅度作为我国出口押汇的利率。
关于出口押汇的扣息天数,是根据索汇邮程加收汇邮程决定的,以天津中国银行的规定为例,港澳地区的港币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按7天扣息,日本的日元信用证下的汇票按10天扣息,美国的美元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按15天扣息,其他货币的信用证,则要根据信用证上的条款一证一议,最长的为16天。
银行收到出口单位送来的信用证和相关单据后,要进行全面审核。凡信用证上所要求的内容都必须在单据上得到证实,以求单证一致,这就是所谓的纵向审核。然后再以发票为中心,对其他所有单据进行查对,以求单单一致,这就是所谓的横向审核。如未发现任何问题,银行才予以议付。如发现任何一点不符,银行均会退单,要求出口单位修改,然后再送银行审核。
通常出现的不符点有:①出口人提供的是不清洁提单;②无货物确已装船的证据;③提单上未注明运费是否付讫;④装货港口或卸货港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⑤货装舱面(集装箱除外),信用证上无“舱面提单可接受”的字句;⑥投保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⑦保险金额的币制与信用证的币制不相一致;⑧投保金额不足;⑨保险单的日期晚于提单日期;⑩迟期装运;提单、保险单、汇票上的背书不正确;汇票上付款人的名称、地址不详或不符或缮制有错;汇票付款日期不确切;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相抵触;发票金额与汇票金额不一致;单据之间的质量或数量不一致;单据之间的标志或批件号不一致;单据之间的其他一些项目互不一致;汇票金额大于信用证金额;信用证逾期;逾期交单;在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货物短装;单据不全,或份数不足;未按信用证规定在有关单据上签字。
出口单位如因某种原因对所出现的不符点已无法更改时,可采取“电提”或“表提”的办法征求开证行意见,与此同时还应电洽开证申请人赎单。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改为信用证项下的托收。
2.结汇
结汇是指出口单位将出口货物销售获得的某种币制的外汇按售汇之日银行外汇牌价的买价卖给银行,或进口单位按购汇之日银行外汇牌价的卖价购进某种币制的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