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司法行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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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地)司法行政机构

市(地)司法局是市政府(地区行署)管理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司法局成立后,市政府(地区行署)多次印发《编制规定》,不断调整内设机构,完善管理职能,推进市级司法行政职能的有效发挥。

一、机构设置

1950年,陕西省人民政府通知将省人民法院安康分庭改为安康分院,承担部分司法行政工作。

1955年1月,安康专署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内设办公室、司法行政科、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其中司法行政科管理10个县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1980年4月1日,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设立司法行政科。10月18日,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局《关于贯彻国务院[1980]190号文件的请示报告》,要求尽快建立地、市司法局,下达给安康地区司法局专项编制20人。11月26日,地区行署印发《关于建立地县司法局的通知》,地区司法局成立,12月10日启用印章正式办公。司法局行政办公室设在地区中级法院内,宣传科、公证律师科、司法培训班设在城区东大街52号安康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区行署)大院内。

1983年,安康中心城区遭受“7·31”特大水灾后,地区司法局办公地址从行署大院迁至育才路兰州军区总后勤部驻安康留守处的三套家属楼内。

1986年,地区司法局办公地址迁至育才中路113号地区行署办公大楼六楼。

2001年1月,安康撤地建市,地区司法局更名为安康市司法局。

2010年,市政府将汉滨区巴山西路175号原市建设局办公楼整体划拨给市司法局。8月30日,市司法局从市政府办公大楼整体迁入新址。市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市“148”法律服务所一并迁至市司法局机关大楼集中办公。

二、工作职能

1955年12月,省司法厅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的主要职责是:在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领导和省司法厅的指导下,主管民事、刑事政策研究,司法制度建设、干部的选拔、奖惩、调配、教育、调训,法院的编制、设置、组织机构,法律宣传、资料编审,公证、律师、财务、统计工作。

1963年8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恢复和健全全省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指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的工作任务是:管理干部调配、干部训练和组织干部业务学习,同时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政策法律宣传、公证、法院的机构设置、司法统计及有关适用政策法律等问题的请示、解答等工作。

1979年10月28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指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本地区人民法院的设置、机构、编制,有关司法制度的建设,管理和培训司法干部;领导律师组织、公证机关的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政法院校,培养各地司法人员,以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项工作。

1987年7月以后,各地市司法局根据《陕西省司法局及直属局、部、处、室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职责。安康地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干部、群众中普及法律常识,编辑、出版、发行法制报刊;2.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司法助理员工作;3.领导辖区律师事务所,管理县(市)律师队伍建设;4.管理辖区公证处的组织和业务建设;5.领导地区劳改支队;6.开展法学教育工作,领导管理司法干部训练班;7.开展司法调研和管理司法统计工作;8.指导检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协助县委考核管理司法局正副局长,审查呈报律师事务所正副所长的任职材料和律师、公证员的任职资格;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司法行政工作;10.管理省法学会安康联络组的工作。

1993年,地区行署通知地区司法局是地区行署管理全地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各县司法行政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地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全地区公证、律师工作;监督管理全地区法律服务市场;指导全地区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工作及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地区政法干校,指导全地区法学教育、培(轮)训在职政法干部;管理安康地区劳改支队,指导管教、生产工作;协助同级部门完成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构领导干部的二类管理考核工作。

1995年7月17日,全地区第一次机构改革完成,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安康地区司法局“三定”方案》通知:地区司法局是地区行署管理全地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县(市)司法行政工作;2.负责和指导全地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3.管理全地区公证、律师工作;4.监督管理全地区法律服务市场,指导全地区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工作及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工作;5.参与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的有关工作,对有关地方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的应诉、申诉等工作;6.管理地区政法干校,指导全地区法学教育、培(轮)训在职政法干部;7.协助地委考核管理所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助县(市)党委考核管理县(市)司法局的领导干部;8.管理和指导省法学会、律师协会在安康地区设立的分会工作;9.完成地区行署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010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对市司法局职能做进一步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2.增加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律师法》及律师工作管理有关规章行为的处罚职责。

调整后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中、省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县(区)司法行政工作;2.制订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3.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4.指导、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并组织实施;5.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及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6.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7.依法对仲裁机构进行审核;8.管理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9.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司法系统干部业务培训工作;10.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5年12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市司法局工作职责再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职责。

(二)取消指导、监督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三)取消依法对仲裁机构进行审核工作职责。

(四)取消指导监督市法学会的工作。

(五)将市检察院负责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职责划入市司法局。

调整后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县(区)司法行政工作;2.拟定法治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3.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4.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本级法律援助工作;5.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及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6.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7.负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8.监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9.指导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全市司法系统干部业务培训工作,协助县(区)组织部门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10.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11.承担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行政编制

1980年11月26日,地区行署批准地区司法局行政编制20人(其中司法警察两名)。局领导职数1正3副,科级职数6正4副,工勤2人。

1987年,行政编制30人,截至1992年12月底实有28人。

1995年7月17日,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安康地区司法局“三定”方案》通知地区司法局机关编制30人(当年过渡为国家公务员21人)。局领导职数1正2副,科级职数6正4副,非领导职务5人,工勤人员2人。

2002年1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康市司法局“三定”方案》通知市司法局编制23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级领导9人(5正4副)。工勤人员(司机)1名。

2007年4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市法律援助中心单设,新增3名司法专项编制。调整后市司法局编制26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6正4副。

2010年11月23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市司法局行政编制为26名。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级领导职数10人(6正4副),工勤人员(司机)2人。

2011年,市司法局机关编制26人,工勤编制2人。其中处级领导4人,科级领导职数10人(6正4副)。实际在编公务员23人,工勤2人,空编3人。

2014年10月,市司法局根据市编委《关于机构编制核查、推行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对单位编制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实际在岗27人,其中行政编制26人,工勤岗位1人。编外聘用人员6人。领导职数:局长1人,副局长2人,纪检组长1人;科级领导职数12人(7正4副);非领导职务6人,其中调研员2人,主任科员3人,副主任科员1人。退休人员20人。

2015年12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7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纪检组长1人、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人(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8人(7正1副)、科级纪检监察员1人。

2017年,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7人,在岗26人。其中处级领导1人,副处级领导5人,科级干部17人,科员4人。工勤1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纪检组长1人,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人,副处级调研员1人;科级领导7人(含纪检监察员1人),副科级领导1人;科级非领导干部2人,主任科员3人,副主任科员2人,科员3人。工勤1人。

四、干部管理

(一)处级干部管理

处级干部包括正处级和副处级。市(地区)司法局处级领导正职,1980年12月至2000年,由地委组织部考察、地区行署任命;2001年至2017年,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市(地区)司法局副处级领导(含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长),1980年12月至1984年,由地委组织部考察任命;1985年至2000年,由地委组织部考察、地区行署任命;2001年至2017年,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市政府任命。

以市(地区)司法局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任免更替为任次,截至2017年年底,市(地区)司法局主要领导班子历经8任。其中正处级领导6人,副处级领导主持工作2人,副处级领导(副局长)14人(次)。

表1-1 安康市(地)司法局历任主要领导一览表

根据国发[1993]78号《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是领导职务。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部门,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级人民政府确定。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的精神,市司法局从1997年起设处级非领导职务岗位,至2017年,先后有正处级调研员5人,副处级调研员4人。

表1-2 安康市(地)司法局历任正、副调研员一览表

(二)科级干部任命

科级干部包括正科级干部和副科级干部。

1980年至1984年3月,科级、副科级干部由市司法局考察任命。

1984年4月至1995年10月,科级、副科级干部由市司法局党组考察任命。

1995年11月至2009年,科级干部由市司法局党组考察任命,报市(地区)人事局考察正式任命;副科级干部由市(地区)司法局党组考察任命。

2010年至2017年,科级干部由市司法局党组考察任命,报市人事局备案;副科级干部由市司法局党组考察任命。

五、内设机构

(一)机构设置

1981年,内设办公室、人事科、法院管理科、公证律师科、教育科(对外称培训班)5个科室。

1984年4月,增设劳改管理科、法制宣传科、调解科3个科室。

1984年,局党组成立后增设政工科(政治处)。

1986年3月30日,增设审计科。

1988年1月,撤销政治处并入办公室,更名为政办科。内设机构依次为政办科、法制宣传科、教育科、基层工作科、公证律师科、劳改劳教管理科、审计科7个科室。

1993年,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基层工作科、法制宣传科、公证律师管理科、法治调研科、劳改劳教管理科。

1994年3月7日,撤销劳改劳教管理科。

1995年7月17日,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地区司法局“三定”方案》,确定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科、法制宣传科(地区普法办公室)、律师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基层工作科6个科室。

2002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司法局“三定”方案》,通知市司法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法制宣传科、公证律师管理科(市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工作科5个科室。

2007年4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通知市司法局单设市法律援助中心。

2010年11月23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地区司法局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法制宣传科、公证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科、法律援助中心6个科室。

2013年4月,基层工作科更名为基层工作科(调解指导科);增设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科。

2014年10月,全市单位编制核查,核实市司法局设科级机构7个,分别为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法制宣传科、公证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科(人民调解指导科)、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科。

2015年12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市司法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法治宣传科、公证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科(人民调解指导科)、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科等7个科室。至2017年底,市司法局内设机构未变动。

(二)科室职责与管理

1.办公室

1980年设办公室,1988年9月更名为政办科。1995年2月恢复办公室,编制8人,其中工勤2人。2010年起编制4人,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工作职责:负责承办局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发展规划的草拟;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局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本局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保卫、信访和接待等机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管理。

科室负责人:

1980年12月,赵安祥负责办公室工作。

1984年7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赵安祥为办公室主任,刘佩荣为副主任。

1986年2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汪建林为办公室副主任。

1985年8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刘德为办公室主任。

1988年9月,地区司法局任命曹长平、伍天忠为办公室副主任。

1990年7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伍天忠、禹贵才为政办科副科长。

1995年11月,地区人事局任命曹长平为办公室主任,王炳武为副主任。

1997年7月,地区人事局任命王炳武为办公室主任,黄燕为副主任。

2002年4月,市人事局任命黄燕为办公室主任;连荣臣为副主任。

2004年3月,市司法局任命陈厚道为办公室主任。

2008年6月,市人事局任命吴莉为办公室副主任。

2010年1月20日,市司法局党组任命吴莉为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3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况汉平为办公室主任,罗辉为办公室副主任。

2012年11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张树浩为办公室副主任。

2013年5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马云峰为办公室主任。

2014年2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龚波为办公室副主任。

2016年8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龚波主持办公室工作。

2017年5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龚波为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2018年2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胡蓉蓉为办公室副主任。

2.人事教育科

1980年设人事科,1990年更名为政工人事教育科。1995年2月,地区编委通知市司法局人事教育科编制3人。2010年至2017年编制3人,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人,增设科级纪检监察员1名。

工作职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思想和工作作风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律师、公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资料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考试报名、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考生的资格申请初审、法律职业资格证发放、年度备案等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年度考核工作;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选表彰相关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察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承担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按照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要求,承担相关工作职责。

科室负责人:

1995年12月,地区司法局任命张平为人事教育科副科长。

1999年9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马云峰为人事教育科副科长。

2002年5月,市人事局任命马云峰为人事教育科科长,邱学赞为副科长。

2004年4月,市司法局任命王炳武为人事教育科科长。

2007年9月,市人事局任命邱学赞为人事教育科科长(监察室主任)。

2010年6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田文峰为人事教育科科长。

2013年10月,市纪委任命王化东为市监察局驻市司法局副科级监察员,2017年升任正科级监察员。

2016年11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罗辉为人事教育科科长(监察室主任)。

3.法制宣传科

1981年设宣传科,1988年8月撤销,人员及业务归属地区政法干校。1995年2月,恢复并更名为法制宣传科,编制5人。2010年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2015年更名为法治宣传科。2017年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工作职责:拟定全市法治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及新闻发布工作;指导检查全市法治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科室负责人:

1984年7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蒋焕清为宣传科副科长。

1987年4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刘立琴为宣传科科长。

1990年7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曹长平、李玉虎为宣传科副科长。

1995年11月,地区人事局任命李玉虎为法制宣传科科长,陈厚道任副科长。

1999年7月,地区人事局任命陈厚道为法制宣传科科长,张行安任副科长。

2002年5月,市人事局任命张行安为法制宣传科科长,田文峰任副科长。

2007年7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连荣臣为法制宣传科副科长。

2012年10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罗辉为为法制宣传科科长。

2016年12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吴莉为法制宣传科科长。

4.公证律师管理科

1980年设公证律师科,1994年3月7日,公证、律师两科分开单设,编制各3人。2002年公证、律师管理两科合并,更名为公证律师管理科;2010—2017年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律师工作;指导全市公证、律师机构和公证员、涉外公证员、律师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公证、律师收费工作;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律师、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律师法》及律师工作管理有关规章行为的处罚;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市公证员协会、市律师协会的工作。

科室负责人:

1984年7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马永安为公证律师科副科长。

1985年5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刘庆瑞为公证律师科副科长。

1987年4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刘庆瑞为公证律师科科长。

1990年1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伍天忠为公证律师管理科副科长。7月2日,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吴强民为公证律师管理科科长。

1993年1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王建华为公证律师管理科副科长。

1995年11月,地区人事局任命伍天忠为律师管理科科长,况汉平为公证管理科科长。

2002年4月,市人事局任命况汉平为公证律师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科长。

2010年3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马云峰为公证律师科科长。

2013年5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何君为公证律师科科长。

2016年12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况汉平为公证律师科科长。

2017年10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张树浩为公证律师科科长。

5.基层工作科

1984年4月设调解科,1988年改为基层工作科,1993年改为法治调研科,1995年恢复基层工作科,2010年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2015年基层工作科(调解指导科)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所工作;监督和管理法律服务市场;指导基层、行业人民调委会建设和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承担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参与制订防激化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综治工作;承担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和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安康联络组的工作。

科室负责人:

1984年7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刘德为调解科副科长。

1986年2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朱广之为基层工作科副科长。

1987年4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朱广之为基层工作科科长。

1995年11月,地区人事局任命杨春夏为基层工作科科长,田文峰为副科长。

1999年7月,地区人事局任命张平为基层工作科科长。

2002年4月,市人事局任命王炳武为基层工作科科长,何君为副科长。

2004年4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马云峰为基层工作科科长。

2010年3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邱学赞为基层工作科科长,吴莉为副科长。

2012年11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龚波为基层工作科副科长。

2014年2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张树浩为基层工作科(人民调解指导科)副科长。

2016年12月,市司法局任命张树浩主持基层工作科(人民调解指导科)工作。

2017年10月,市司法局任命李怀琴为基层工作科(人民调解指导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6.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科

1984年设劳改管理科,1988年改为劳改劳教科,1994年撤销。2012年设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科,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工作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县(区)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政策;负责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负责收集、统计和报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信息;负责开展调查研究和开展专项斗争,总结推广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经验;承担市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科室负责人:

1984年7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鲁宗基为劳改科副科长。

1987年4月,地区司法局党组任命闵德智为劳改劳教科科科长。

2013年12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吴莉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科科长。

2016年12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田文峰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科科长。

7.市法律援助中心

2002年8月设立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基层工作科两个机构、一套班子。2007年4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市司法局单设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司法局内设科级机构。核定编制5名(新增3名司法专项编制,另从本局办公室和人事教育科各调整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2010年,市法律援助中心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全市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法律援助工作。

科室负责人:

2007年7月,市司法局任命田文峰为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2008年6月,市人事局正式任命田文峰为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2010年1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尹正峰为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2010年3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何君为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2012年11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裴少囡为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2013年5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况汉平为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2016年12月,市司法局党组任命何君为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