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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审核
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和中介机构的专业把关,企业被督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投资者根据自身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判断。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须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除了主板原有的“老三性”,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外,还增加了“新三性”要求,即充分性(披露程度)、一致性(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具有内在逻辑性)、可理解性(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科创板信息披露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贯穿上市审核、发行承销以及上市后监管全过程。
科创板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通过《41号准则》、审核问答等强化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以招股说明书为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投资者决策相关性,改变以往烦冗却流于形式的信息披露方式;专设投资者保护章节,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细化要求,如限售承诺、稳定股价措施、股份回购承诺、填补回报安排、利润分配政策等;对特殊事项,如尚未盈利、表决权差异、VIE架构等,明确相关披露要求。
科创板在信息披露机制方面,扩大预先披露范围,除了招股说明书,申报企业还需披露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问询回复情况;通过一轮或多轮问询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与投资者投资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问询及回复及时公开,使投资者清楚审核关注问题和风险点。
科创板在信息披露责任方面,细化落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