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妾权利落差去之天壤
“妻”与“妾”,其在家庭中权利的落差之大犹如天上人间,而且这种落差无处不在,涵盖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譬如说,单单是在仪式上,“妻”与“妾”的待遇就天差地别。娶“妻”必须隆重其事,要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蓺麻如之何?衡从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经·齐风·南山》)不仅如此,娶“妻”还有一套非常烦琐而复杂的程序——即所谓“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六礼”,八抬大轿地从正门而入。纳妾则草率得多,没有明媒正娶的礼遇,妾乘坐的小轿也只能从侧门或者后门入。同是男家给予女家的财物,娶“妻”称之为“聘礼”,纳“妾”则名之为“买妾之资”,尊卑之别可谓溢于言表。
“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至庶人,其义一也。”(《白虎通义》)妻妾虽然都以侍奉丈夫为职责,但在妾面前,妻则是以主人的姿态出现的,妻妾之分便是主奴之别。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当男主人死后,主母就成为家庭中的最高掌权者,她就有权处理妾的出路,甚至将妾卖出。在《金瓶梅》中,西门庆死后,由其妻吴月娘当家,卖掉春梅,赶走潘金莲,嫁走李娇儿、孟玉楼。《警世通言》第三十三卷“乔彦杰一妾破家”里也提到,周巡检病故后,其妻做主以一千贯文将妾春香卖给过路的客商乔俊(字彦杰)。
妾之地位之卑微,连其亲生子女也往往不将其放在眼里。在《红楼梦》里,贾政的正妻是王夫人,权势很大可以做主,而贾政之妾赵姨娘则人微言轻,连她亲生的女儿探春也不拿她当回事。第五十五回中,探春被王夫人看中出面管家,赵姨娘的弟弟死了,探春照旧例发给丧葬费,赵姨娘认为少了,跑来吵闹,责备探春没有拉扯这个舅舅,却被探春一顿抢白,根本不认赵姨娘的兄弟为自己的舅舅,说:“谁是我舅舅?我舅舅早升了九省检点了!哪里又跑出一个舅舅来了?”原因简单,因为按照礼制,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室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
妻妾由等级界定的权利之别,不仅表现于生前,也延续到身后。在丧葬的礼仪上,正妻死后可以与丈夫同穴合葬,继室亦可享受合葬的权利,唯独妾不得与丈夫合葬。明末清初的著名学者顾炎武在给王弘撰的书信中写道,自己祖父的两位小妾,在死后均“葬之域外”。而这种丧葬之例,为“江南士大夫家之成例”。尽管顾炎武父亲的小妾有“诸母”的身份,又对其有养育之恩,再加之“五十余年之苦节”,因此顾炎武“为位受吊,加于常仪”,但顾炎武还是坚持认为,“若欲祔之同穴,进列于左右之次,窃以为非矣”(《答王山史书》)。
明末清初的文人李渔在所著的《闲情偶寄》中,对妻妾在家庭中的权利地位打过比喻,是一个男人眼中的妻妾之别,非常生动形象:
至于姬妾婢媵,又与正室不同。娶妻如买田庄,非五谷不殖,非桑麻不树,稍涉游观之物,即拔而去之,以其为衣食所出,地力有限,不能旁及其他也。买姬妾如治园圃,结子之花亦种,不结子之花亦种;成荫之树亦栽,不成荫之树亦载,以其原为娱情而设,所重在耳目,则口腹有时而轻,不能顾名兼顾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