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三分法辩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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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分法辩证法基本内容的具体分析

康德对在他之前哲学发展史作过精心研究,十分谙熟古希腊哲学。他的辩证法就是受赫拉克利特辩证法的启迪而建立的。他对柏拉图哲学也素有研究。康德把柏拉图指认为传统形而上学唯理论派创始人。柏拉图在自己著作中正式提出并且应用了“辩证法”这个概念。但康德对这个概念没有一点好感,而是把它看作玩弄概念骗术的一种伎俩,一种引诱辩论对手陷入自我矛盾而归于失败境地的辩证技艺来加以应用。这即为亚里士多德指斥为诡辩论的二分法辩证法。康德则不仅把它指认为独断思维方式,而且反复指责它制造“辩证幻相”。它为腐朽了的近代旧传统形而上学开辟理论航道、进行荒唐谬误理论论证提供指示与理论支撑。这不仅造成哲学思维的混乱与冲突,而且使哲学思维陷入僣妄与幻觉。所以,康德为了表示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区别,对于他自己的辩证法、辩证思维方式宁愿不称之为“辩证法”,而改称为“三分法”。“三分法”即康德辩证法。在认识论方法论上又被 称作“正题—反题—合题”三部曲。这种“三部曲”在《纯粹理性批判》论述“二律背反”部分可以明显地看到。

“三分法”这个概念的正式提出,应该是在1790年出版的《判断力批判》讨论到先天知性范畴时,明确地提到过“三分法”内容。1800年出版的《逻辑学讲义》则再次论及“三分法”。

在上述著述中,康德是把“三分法”作为一种全新型的思想方法论来看待的。它完全取代了旧形而上学的独断思维方式。康德的整个哲学体系、各种重要的哲学理论以及各种重要的理论著作,都是依赖于这种思想方法论来构建的。有关这一点,我们在前面相关论述中已经多少讨论过。实际上,在最初时期自然科学著作《一般自然史与天体理论》中,康德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三分法”用于研究天体与天体体系形成与运行的学说。他解释说,在太阳系这个整体中,以太阳为一方,以各个行星以及卫星为另一方形成一对对立面;依靠着它们之间斥力与引力的相互作用,共同结合构成各个行星携带着它们各自的卫星围绕太阳这个中心而旋转的统一整体,这即是非常庞大的太阳系。这就是一种“三分法”结构。

康德这种发现显然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关于物质之间作用与反作用的观点依据的是牛顿的物理力学。在这种发现中无疑存在着哥白尼“太阳中心论”的巨大影响,其中至为重要的因素是历史时代的极大促进。这个时期,历史发展已经到了近代中期,这是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因而,可以说,这种发现是时代的客观要求。历史时代本身要求抛弃旧形而上学那种完全静态性独断思维方式,创造出适合时代潮流的全新型思维方式。

当康德发现了哲学危机,了解到独断思维方式是这种危机的主要根源之一时,他确定了要用一种新的思维方式来替代它。他首先想到在当时自然科学的研究早已走上了一条科学而可靠的道路。近代自然科学之父培根曾经指出,原本发展缓慢的自然科学之所以能够较快走上迅速发展的道路,乃是由于进行了思维方式的革命。培根认为,自然科学研究需要从单纯重视实验或观察,或者从单纯重视进行理论探索,转变到实验观察与理论探索相结合的道路上。采用这种新的思维方式,既可以防止浅薄的唯经验主义,又可以避免纯粹空幻性理论探讨的唯理性主义。培根的变革是适应当时历史时代的要求的。当时英国社会在社会经济关系方面已经广泛发生巨大变革,跟着而来的自然是自然科学的快速发展。培根的倡导给了康德以极大的启发,促使康德去思考哲学是否必需并且可以仿效自然科学的做法。康德转向哲学内部,追踪哲学所走过的道路。他发现赫拉克利特、普罗塔戈拉、德谟克利特他们所走过的道路同巴门尼德、芝诺、苏格拉底、柏拉图他们走的完全不同。它是“存在”与“不存在”“正题”与“反题”相结合的一条道路,在本质上与自然科学发展的道路完全相同。它清除思维方式的简单性、片面性、表面性、静态性、极端主观独断性,崇尚事物的复杂性、全面性、本质性、动态性、客观外在性。因而能够适应时代迅速变化,属于生动灵活、能够切合于实际的思维方式。

康德还考察了不少有重大成就的自然科学家的所作所为。他觉察到,“当伽利略把由他自己选定重量的球从斜面上滚下来时……抑或在晚近的时候,当施塔尔通过其中抽出和放回某种东西而把金属转变为石灰、转变为金属时,在这些科学家面前就升起了一道光明。”由此,康德深切地体悟到:

“理性必须一手执着自己的原则(惟有按照这些原则,协同一致的现象才能被视为法则),另一手执着它按照这些原则设想出来的实验,而走向自然依照理性自己放回自然中去的东西,到自然中去寻找(而不是替自然虚构出)它单由自己本来会一无所知、而是必须从自然中学到的东西。”1

这是双手结合、两条腿走路的一种方法论,一手执着实验,一手执着理性原则;一方面走向自然,向自然学习,到自然中寻找与探求;另一方面又进行深沉的理性沉思,理性设想,在理性中去寻求经验与自然没有直接昭示人们的必然性法则。这样,“在所有这些科学家面前就升起了一道光明”。

从内在结构上进行分析。这种思想方法论即为实验观察与完全不同的对立面理性原则相结合而产生伟大科学发现与发明的一种“三分法”结构:实验观察+理性原则=科学发现或发明。康德反复考量过,他自己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也正是这样做的,因而取得了可观的实效。由此康德断然确定,这种三分法属于科学的思维方式,可以用以去替代旧传统形而上学的独断思维方式。

康德首先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试图从理论论述上对它做出表述。

“每一门类的范畴处处都是同一个数目,即三个,这同样令人深思,因为通常凭借概念所作的一切先天划分都必须是二分法的。此外还可注意,第三个范畴到处都是由该门类的第二个和第一个范畴的结合中产生出来的。”2

在《判断力批判》中则作了略为详细一点的表述:

“有人曾对我的纯粹哲学的划分总是得出三分的结果感到困惑。这是植根于事物的本性的,如果一个划分要先天地进行,那么它要么是按照矛盾律(实为不矛盾律——引者注)而是分析的,而这时它总是二分的(任何一个存在要么是A要么是非A)。要么就是综合的;而如果它在这种情况下要么从先天的概念(而不像在数学中那样从与概念相应的先天直观中)引出来,那么这一划分就必须按照一般综合统一所要求的,而必然是三分的。这就是:(1)条件,(2)一个有条件者,(3)从所有条件者和它的条件结合中产生的那个概念。”3

康德直接论述“三分法辩证法”的主要是这么二大段。这里没有详细的分析论释,因而引起许多困惑。但是,它们却十分扼要地提出了它的基本理论框架,它有客观必然性以及它与“二分法”的根本区别。

1.上引二大段在文字表述上虽有明显的不同,却同样表述了“三分法”的基本理论内容与基本理论结构。这即“第三个范畴到处都是由该门类的第二个和第一个范畴的结合中产生出来的。”所有这二段都主张把事物或范畴进行“三分”,分出三个不同的事物或三个不同的范畴。第一个范畴,即引文中所说的“条件”或“作为条件的规定”;第二个范畴,则被表述为“一个条件者”或“为条件限制的东西”;这两个范畴在事物内在矛盾结构中构成两个内在对立面。这两个对立面属于事物内在的两个部分,它们并不是绝对对立、绝对分离的,而是相互联系在一起,具有直接的同一性,因而它们相互结合,构成第三者或第三个范畴,即作为事物本身而存在的有机统一整体。这种关系即是对立面统一的辩证关系。我们称之为“三分法辩证法”或“对立面统一辩证法。”

2.这种辩证法具有客观普遍必然性。在上述二段中,对此作了简要的分析论证。康德在阐明它的客观普遍性时,使用了这样的话语:“处处都是”“到处都是”“几乎总是得出”“三分的结果”;在阐明它的客观必然性时,则指明“这是植根于事物的本性的”。事物的本原存在本身就是这样地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内在结构就是这样地三分的。“三分”结构状态是存在的本原、本性、本质与本因。只要事物的存在是“多”而不是“一”,是运动变化而不是静止不动,事物的存在之间是相互联系着而不是绝对孤立的,事物的存在必然彰显出这样的三分结构。康德这种认识是与他的“天体与天体体系形成与运行学说”所揭示的客观事实相一致的,任何一种天体或天体体系的形成与运行都必然是这样。整个宇宙的存在也都必然是这样。这是最为普遍、最为广泛、同时又是最为原初、最为基本的一种本原性存在。在康德看来,要加以否定,那是完全不可能的。这种状态绝不是个别的经验实例,必须从存在论上加以深究,更不要把它同实证科学混为一谈。

康德还依据他的先天知性范畴表从先天原则上进行了论证。他明确地指出,“每一门类范畴处处都是同一个数目,即三个,这同样令人深思。”如果要从先天概念中引出来,而不是像数学中那样,从与概念相适应的先天直观中引出,按照一般综合统一所要求的,深入到概念的内在结构中,那么对概念的划分就必然是三分法的。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通过对先天知性范畴的本性作了深入的分析,十分肯定地认为,“三分法”是具有客观真实性的。“全体性(总体性)被看成不过是作为单一性的多数性,限制性无非是与否定性结合着的实在性,协同性则是一个实体与另一个实体的交互规定中的因果性,最后,必然性只不过是由可能性本身给予出来的实存性。然而不要以为,第三个范畴因此就只是纯粹知性的一个派生的概念,而不是它的主干概念了。因为第一和第二个范畴为了产生出第三个概念而结合起来,这需要知性的一个特殊的行动,这种行动与在第一与第二个范畴那里实行的行动是不同的。”4

3.上述二大段彰显出三分法与二分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二分法在方法论的内容上,在对一个概念进行二分之后,不是再把这二个概念综合起来进行考察,而是只抓住其中的一个概念进行二分,抛弃另一个,因而,“处处都是同一个数目”,即二个;它所奉行的原则是“任何一个存在要么是A要么是非A”。这种绝对排斥的方法最终取得的结果就是,进行二分的每一做法都是坚执“一”。这个“一”是二分法的目的。它在实际上既不要“二”,更不要“三”;既排斥多,也抛弃全体;只要僵硬的绝对同一性。在实质上与巴门尼德的“一”是一致的。这个“一”是一个孤独者,一个孤家寡人;它独霸天下,掌控一切;它是独一、独大、“独专”“独断”思维。

而“三分法”在对一个事物进行“二分”之后,它的思维工作并没有结束,还要去把“三”找出来,这即对所划分的“二”进行综合;因而,它不是去进行绝对分裂、绝对分离的工作;也不是抛弃一个,怀抱另一个,恰恰相反,分析所得出的“二”个方面,它都需要;它要去进而研究相互对立的这两个方面怎样结合起来而构成“三”,即第三个范畴。“三分法”既探究“二”个对立面之间的分离与分立,对立与冲突,也探究这两个对立方面又是怎样相互联系、相互同一的,还进一步更为关注这两个相互对立、相互同一的方面怎样结合起来,产生综合统一体。它既要求分析,又要求综合;所谓“分析”,首先是对一个统一体的综合整体进行一分为二,分析这两个对立面在本质方面是怎样矛盾对立,相互排斥冲突的,而又怎样相互联系,相互同一的,因而是综合中的“分析”;所谓“综合”,是在对两个对立面进行细致分析之后,把两个方面综合起来,进行整体性考察,考察这个统一体本身的独特的本性、本质与本因,把握到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统一体主要方面、它的运动变化过程和规律,因而是分析中的“综合”。它不仅考察事物本身的单一性、个别性、独特性,事物之间的差异性、多样性,也探讨事物本身的内在同一性、事物之间的同一性、统一性;它追求的是事物的全面性、整体性、系统性。

4.从以上分析看来,康德的“三分法”似乎是概念辩证法,因为它仅仅是从研究先天知性范畴得出的思维方法。不,不是这样的。因为单独研究先天范畴的对立面统一,是不可能得出先天知性知识的,范畴需要与经验杂多相结合,才能达到康德所谓的先天知性认识。它实际上是一种认识辩证法,也就是康德所说的辩证思维方式。在康德那里,认识辩证法即辩证思维方式同存在辩证法,也就是客观外在存在辩证法是有严格区别的,切不可把它们混为一谈。存在辩证法,也就是客观外在的存在辩证法。它的存在是宇宙存在、世界存在独立自在固有的,具有完全纯粹的客观外在性,与人的意识思维没有直接的关联,人们的主观意志不可能对它做出任何的巨大干扰;它彰显出存在的本原,显示出宇宙世界是如何存在,一切存在物是怎样构成的,包含怎样的本性、怎样运动变化、怎样产生、发展与灭亡;它作为存在的本原最为广泛、最为普遍地存在于一切存在物中、一切存在物的存在着中,作为最为一般普遍客观规律支配和调节一切存在物的存在活动。而认识辩证法、辩证思维方式则是人作为主体去认识客观外在事物时所采取和运用的一种思想方法论,它的本质性目的在于更为真实确切地、科学有效地认知与把握客观事物,因而在本质上它具有主观内在性。人在主观意志的驱动下,在认知客观外在事物时,他可以采用与客体相一致的辩证思维方式,也可以采用完全脱离客体的独断思维方式。人随时可以改变思想认识方法的内容、对象、目的和过程。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认真地辨识一下。认识辩证法本身是有真假之分、三分法与二分法之别的。后者即为独断思维方式,它坚执主体的绝对愿望与绝对意志,拒绝承认外在事物的客观存在,认为主观意识是可以决定和支配一切的力量。前者则为辩证思维方式,它的主观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实际上是一种主体能动性,不认为主观意识与意志具有决定和支配一切客体的力量,而是具有深刻认识和把握客观外在事物的功能与作用,能够与客观事物相适应,确切地揭示客观事物的本真本相。由于一切客观外在的存在本原是三分法结构的,所以作为主体的人的认识辩证法在内在本质结构上必须同外在存在辩证法保持一致,也必须是三分法辩证法的。有了这种一致性,主体的认识才能确切地把握到客观事物的本质与规律,达到真理的认知程度,实现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客体相符合,进而才谈得到实践中的应用与验证的问题。我们过去在这个方面缺乏认真的辨识,总以为某种思想方法论、某种逻辑规律与真正的辩证法在本质上就是一致的,还把它夸大化、神圣化,结果吃了大亏。就是真的有了三分法认识辩证法,它与三分法存在辩证法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有一个细致分析。需要了解到,一个是主体确立的思想方法论,一个是客观外在的存在辩证法,两者之间关系也是对立面统一的,既有本质上相一致的方面,也有本质上差别性的一面。这种关系是不可抹杀的,更不可用完全主观确定的东西来代替客观外在存在着的存在本原。认清这种关系,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可以使我们更为清晰地把捉辩证法的实质,澄明辩证法的概念,而且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价值,可以使我们减少或者避免实际应用中的麻烦与问题,推动实践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了避免辩证法被夸大化、神秘化,就是对于我们已经揭示与认识到了的存在辩证法,也需要不断地加以考量与研究,探索与验证,充实与改正。因为宇宙存在本身是这样地永恒无限,不断运动变化,随时都有旧的事物的消失,新的事物、新的问题的产生,湧现出无数新的内容、新的形式。作为客观外在存在的本原会越来越丰富,它的结构会越来越复杂,其内容与过程会越来越多样化、异质化。而人本身作为极为有限的存在物,作为揭示客观外在存在的主体,他的认识会受到这样那样的牵制与干扰,他的揭示与研究不可能一劳永逸,不可能一次性绝对成功,总会出现 这样那样的欠缺与不清晰、不彻底,我们切不可过分地盲目乐观,不可绝对自信,以为我们所把握到了的是绝对的终极真理,就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了解到,绝对终极的东西只有在绝对终极的时期才可能出现与存在;而宇宙的存在与变化恰恰是无限的、永恒的,因而人的认识应该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我们需要把我们所取得的认识放回到客观事物中,不断地加以对照,放到实践活动中反复地长时期地加以验证,使我们对存在辩证法的本质的把握更加真实确切,更为科学有致,更是清晰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