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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急 诊 部
5.3.1 急诊部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宜与门诊部、医技部毗邻。
5.3.2 急诊部入口处应设置筛查区(间),并应在急诊部入口毗邻处设置隔离观察病区或隔离病室。
5.3.3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接诊分诊台、诊室、抢救室、抢救监护室、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缓冲室、卫生间、污洗室、杂物贮藏室等;
2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案、药房、检验及按功能要求配置的医学影像检查等用房。
5.3.4 快速抢救区及一般急诊区应按病人救治危急程度分设。
5.3.5 隔离观察病区或病室应全部按1床间安排,其床位规模应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