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怎样作出征收决定?
某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增长较快,但是道路较为狭窄,绿化面积也较小,未能与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由此导致道路交通堵塞,居民出行极为不便,环境质量下降,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因此,该市政府决定重修主要街道,拓宽道路的面积,并且扩大道路两旁的绿化面积。为此需要征收道路两旁居民的房屋,以使得规划能顺利进行。由于改建的是市区的主要道路,两侧的房屋较多,商铺和居民楼都比较多,导致被征收人数量较多。那么,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协调各方利益,在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该市政府应当怎样作出征收决定呢?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也就是说,在涉及人数众多的房屋征收工作中,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土地征收征用涉及的利益广泛,人数众多,稍有不慎,就极易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对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进行征收时,政府应当召开常务会议讨论,慎重作出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稍有不慎就极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形成破坏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对房屋征收决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的决策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当被征收人的数量较多时,涉及面较广,应当得到政府的重视。为促使和保障政府更为谨慎地行使对房屋的征收权,做好相关工作,保障征收的顺利进行,就更加需要加强程序规范与约束。这也是维护公共利益,做好群众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