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保护未成人的专门机构有哪些?
案例介绍
阿如是某高中高一年级的学生。因为长得比较漂亮,语文老师总是找她单独谈话,要么就在下课后留下她单独进行辅导。时间长了,语文老师就对她动手动脚。后来,这名教师又以威胁和欺骗的手段,长期强迫阿如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致使阿如身心受创。阿如每天都很惶恐不安,她不想这事被父母和同学知道,但她又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她知道法律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又不知道哪些机构可以保护她的权益,那么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机构有哪些呢?
专家讲堂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职责,我国不仅要求各个保护主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作用,而且为了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些专门机构主要有:国务院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中设立的妇女儿童组,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专门立法建立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地方性机构基本上采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体制。
除政府外,团中央及各级团组织内部专设未成年人权益维护部或办公室;全国妇联设有儿童部。
为保障未成年人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成长提示
法律是保护未成年朋友的一把利剑,也是最有权威的,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是由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关作为保障的。法律也规定了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一旦有人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它的制裁。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外,还可以找一些专门的机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寻求他们的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