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监狱的性质与任务
一、监狱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我国监狱的性质。
1.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监狱的性质。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监狱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必然是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根据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对一切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的场所。
2.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首先,刑罚权只能属于国家,监狱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不允许任何私人和集体设置监狱。其次,监狱是执行刑罚的主体机关。审判机关对犯罪人的刑罚作出之后,必须使刑罚得以实现。《监狱法》第二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最后,我国监狱与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虽具有不同的职能,但其地位是平等的,共同构成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
3.监狱是改造人的机关
我国的监狱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明确指出了我国监狱的根本性质——“以改造人为宗旨”,改造人既是监狱机关的核心职能,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和服刑人员亲属对监狱机关的最大期望。
二、我国监狱的任务
性质决定任务,监狱任务和监狱的性质是紧密联系的统一体,惩罚与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的根本任务。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最终目的仍然是改造,惩罚与改造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
1.依法对罪犯实施惩罚
监狱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依法将罪犯监禁起来,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限制手段作保障,规范其服刑期间的活动。不管服刑人的意愿如何,都必须无条件地依法接受这种不可侵犯的限制性惩罚。之所以对犯罪人实施惩罚,其目的有四:一是对罪犯实施这种惩罚,依法剥夺和限制其人身自由,可使其丧失在社会上继续进行犯罪的可能性,有利于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社会和人民生活处于一种和谐安定的状态;二是通过对罪犯实施惩罚,可平息民愤、伸张正义,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利益,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三是可警戒那些可能犯罪的人,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四是有利于罪犯认识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使他们建立其抑制自己重新犯罪的心理防线,减少重新犯罪。
2.依法对罪犯实施改造
对犯罪人实施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目的在于改造罪犯。监狱机关通过强迫服刑人员遵规守纪、服从监管、参加劳动、接受教育,使其逐渐树立起规范意识,使其旧的思想观念得到转变,提高认知水平,消除好逸恶劳思想,矫治犯罪心理,逐步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几十年来我国取得了丰富的改造经验并获得了巨大的改造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