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数字经济面临的新问题
1.4.1 全产业链的数字化尚未打通
当前,企业数字化改造整体呈现“偏消费端”的特点,即“偏产业链后端”,企业自发行动,各自为战,没有形成生态思维、协同思维、平台思维,低层次重复建设,传统行业转型遭遇瓶颈,数字产业链不完整,无法形成数字闭环,数据的融合、流动、共享尚未打通。这些问题严重背离了数字经济跨界融合的特征,会影响整个产业链和供应链的数字化进程,畅通经济循环还存在诸多难点和痛点。
1.4.2 自然人的身份缺少政策支持
在数字经济时代,自然人成为重要参与者。数字经济提供了以前所不具备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信用体系及监管手段的改变,为商业活动准入门槛的降低创造了条件。自然人因此可以获得以前没有的权利。例如,自然人获得开网店和国际贸易的权利。但是,自然人在商事活动中获得的这两项基本权利,与目前的工商、税务和国际贸易管理方式及规则等并不适应。
1.4.3 数据权属问题应进一步规范
数字既是经济发展的手段,也是经济发展的生产资料。加快研究数字资产,充分挖掘数字资产的禀性,大力激活数字资产的多种功能,对运用数字资产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服务来说至关重要。数据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但是个人、企业、政府等各方面的数据呈现多样化特点,如何分配、使用和保护数据价值显得尤为重要。在保证数据安全和隐私的前提下,只有充分利用数据,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才能发挥其价值,才能为个人、企业、社会带来福利。数据的产生、收集、存储、加工、使用于不同的主体(既有个人、企业,也有政府),若数据权属不明确,会导致数据流转困难。目前,各国的法律政策在这方面都不够完善。2018年5月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是目前最全面的数据保护方针,具有全球影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也明确了我国数据安全与发展、安全与开放等法律责任,是我国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的重要法则。
1.4.4 信用体系建设和治理不完善
信用是数字经济的灵魂,信用等于财富。如果没有安全信任作为底线,就无法实现数字化,数字经济就无法发展起来,就无法建立命运共同体。用更多元化的数据、覆盖更加海量的各类主体、提供与每个主体信用相匹配的精准服务,正在成为大数据时代信用发展的现实。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完成了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的里程碑式跨越,整体架构逐步完善。但从当前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看,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和治理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与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偏低、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信用法律制度不健全、信用体系的总体运行成本偏高、信用信息没有实现互联互通、低层次重复性建设等问题依然比较普遍。这就需要继续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和治理,在此进程中应特别注意两大问题:一是严格区分作为软约束的信用惩戒和作为硬约束的行政处罚的边界,避免以失信惩戒之名,行行政处罚之实;二是多方协同共治,严厉打击炒信等灰黑产业链,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1.4.5 跨界融合型人才结构性短缺
在数据经济体系下,岗位类别呈现多样化,传统企业的人才结构和组织架构都面临变革压力,很多员工面临技术、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的挑战。信息技术人才集聚水平相对较低,高端互联网人才尤其短缺。技能型人才缺口较大,人工智能人才不足,机器人工程师缺口较大,亟须增加数字化人才的供给。复合型人才资源较为匮乏,岗位要求兼顾硬实力和软实力,对从业者的心理素质、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大部分企业缺乏精通信息化和生产制造的复合型人才。高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结构性短缺成为制约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瓶颈,应尽快提高国民数字素养,防范数字化转型引发的结构性转岗潮和失业潮。
1.4.6 网络安全有待高度重视和加强
数字经济下的经济活动和产业活动均离不开信息资源的支持。信息产业在整个社会生产、生活中有主导作用,但它对未来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影响,还远远没有得到人们的充分认识。《2020年全球风险报告》指出:网络犯罪将成为未来十年全球商业中第二大受关注的风险。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各行各业加快了数字化转型的速度,大量线下业务转移到线上,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便利的服务。但是,黑客组织也会乘虚而入,侵害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与利益,数字资产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数字资产成为不法经营者牟利的工具和手段。特别是金融行业容易获利,因此易被黑灰产业团队侵扰。此外,电商、教育等行业也都面临互联网黑灰产业攻击的安全威胁。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有远见的政治家和专家学者必须把信息产业作为重要的战略产业加以高度重视和务实推动,重视构筑安全链条,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防御能力,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