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执行中央党内法规责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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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地方党组织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途径。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条例》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选举工作实践经验,对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党内选举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新时代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对于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规范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8章49条,分别从代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选举的实施,呈报审批,纪律和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选举范围和选举方式。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当实行差额选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应当实行等额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正式选举。二是明确了代表产生的程序。代表的产生由选举单位集体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在本单位举行党委会全体会议确定候选人备选人选,召开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确定候选人,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委会审批,如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可以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补选;地方党委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初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预备会议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三是明确了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地方党委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由党委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常委会提出候选人初步人员,党委员会组建考察组进行考察;常委会确定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委会审批,大会主席团审议预备人选并提请各代表团酝酿,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四是明确了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由常委会提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委会审批,新选举产生的党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确定候选人,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五是明确了呈报审批的注意事项。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地方党委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2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当选的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当选的地方各级党委会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六是明确了纪律和监督的情形。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