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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什么是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适用于双务合同,所谓“双务”,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有付款的义务,卖方有交货的义务,“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是最典型的双务合同。其次,双方的义务按照约定已经到了需要履行的时间,如交货期限和付款期限到了。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必须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提出来要履行,如买方已经准备好钱款。最后,需要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如买方准备好钱款,对方却已无货可卖,这个时候就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而应当解除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