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教育的属性和规律的再认识
——中国律师教育发展研究报告摘要
潘文军[1]
“中国律师教育发展研究”是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设计、组织、实施的,以律师教育为主题的连续性研究项目,也是我国首个运用社会调查、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从机构、个人、区域等多个层次全面反映我国律师教育状况与发展趋势的学术性调查研究项目,在国内外研究领域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中国律师教育发展研究旨在解释并分析中国律师教育的历程、现状与变迁,收集中国律师教育不同阶段和层次的基本数据,发现中国律师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相关学术研究提供参考,为我国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司法改革推进中构建并完善律师教育体系提供建议。
律师教育是律师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律师制度在一个国家的产生、存在需要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必要条件。考虑到制度差异和研究目的,此次中国律师教育发展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律师教育为调查和研究对象,地域限于中国大陆(内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中国律师教育发展研究从中国实际出发,着重介绍全国范围内的基本情况和当前存在的突出性问题,既考察了律师教育的历史轨迹和发展趋势,又兼顾了基础数据来源的全国代表性和区域差异性。我们将在此次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宏观和微观两个方向延伸,形成系统化、连续性的中国律师教育发展研究报告集,考虑将以三年到五年为一期,根据律师教育的发展状况,采取总体介绍加专门问题探讨的体例形式进行编排和撰写。
我们相信,对我国律师教育的系统性、全面性考察,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律师职业群体的整体水平,同时也促进我国律师教育事业的发展,使我国律师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研究背景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法治中国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与进步。
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典章制度的产物,1912年9月,北洋政府颁布实施了《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近现代律师制度在中国的正式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十年里,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经历了一系列改造和重建。1954年7月,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大城市试办法律顾问处,开展律师工作,截至1957年6月,全国有19个省成立了820个法律顾问处,总计2500多名专职律师和300多名兼职律师。[2]此后,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律师制度经历了挫折和全面破坏阶段,直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中国律师制度才逐渐得以恢复。
经过30多年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律师业的整体状况已非往昔可比。据司法部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47.3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39.73万多人,兼职律师1.25万多人,公职律师4.33万多人,公司律师1.09万多人,军队律师1500人;18个省(区、市)的律师人数超过万人,其中4个省(市)(北京、广东、江苏、山东)超过3万人。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2万多家,其中合伙所1.94万多家,国资所970多家,个人所9200多家;对外开放方面,有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华(内地、大陆)设立303家代表机构,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225家,香港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64家,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14家,有12家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有7家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3]
中国律师事业的蓬勃发展,与中国法治和经济建设的推进是息息相关、相互促进的。近几年来正在进行的自贸区建设、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一带一路”的建设和“亚投行”的设立,对中国律师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经济全球化也势必带来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职业发展的全球化,形势也将对中国律师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中国律师的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律师教育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未来中国律师整体的执业水平,以及中国律师参与我国法治化进程和国际法律事务处理的能力。可是,经过我们的调查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长期以来存在制度缺失,职业教育和法学教育还是基本混同的状态,律师培养制度的构建依然是零散的、落后的,尚未形成体系和规模;学界和实务界对律师教育的属性、规律和重要性仍缺乏科学统一的认识,律师职业教育体系化、规范化的理念亟须加强。为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求,近年来各地已相继成立了39家律师学院[4],全国和地方律协在教育培训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讲,现有教育体制和模式还是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对中国律师业发展的要求,我国亟须建立起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中国律师教育体系。
二、相关领域研究现状
律师教育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求建立起律师教育的理论体系和培养制度。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构建专门化、精英化法律职业者的问题成为法治建设中的关注焦点,律师的数量和质量问题在法学教育和法律研究视域中迅速凸显,并引起司法界的广泛关注,激发了人们对法律教育问题的兴趣,使得专门论著的发表或出版渐呈加速趋势,相关的学术研讨会也频繁召开。在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每年召开的年会和论坛上,都会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律师制度建设、法治实践服务等展开主旨发言和讨论交流,研究会也举办过主题征文和优秀成果表彰,总的来说,探讨的题目也曾广泛涉及法律教育的理念和目标、法学院的建制与培养法律人管理模式、法律教学过程中的技术环节以及法律教育的历史演变等方面,但除少数研究成果外,大部分研究和讨论主要聚焦于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以及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等问题,同时也存在论题庞大空泛、内容差异不均、多为经验述说的问题,转为专题性、深入细致的研究并不多,特别是对律师职业教育体系化和规范化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尽管有研究提到了律师教育的问题,也只是探讨如何加强律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而尚未深入论及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教育,学界和实务界对律师教育的重要性和逻辑规律仍缺乏科学的统一认识,对律师教育的理论化和系统化程度不高,对律师职业教育本质上的规定性没有形成概念,对律师教育环节的各要素缺乏分析,律师教育的理念尚未建立。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问题总是和任务相伴而生”,此次律师学院组织的中国律师教育发展研究和出具的报告,契合了当前我国律师制度发展所需,我们尝试尽量以客观的眼光和宽广的视野去探索我国律师教育的属性和教育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根据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总结经验并提炼观点,为推动我国律师教育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三、研究报告的基本内容
此次报告分两部分对我国律师教育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和研究,第一部分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律师教育的发展历程,然后通过调查问卷和实地走访的方式考察了我国律师教育的现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律师教育现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采取专章的形式,从律师教育的四个阶段对我国律师教育进行了概要描述和实证分析。
在报告的第一部分,通过梳理和考察律师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我们发现,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承担我国律师教育主要任务的,还是我们的“职业全覆盖式”的法学教育,并且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也呈现出一种复杂的状况:从教育层次上,既有专科教育(包括中专和大专)、本科教育,又有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教育;上述不同层次的教育体系中还存在不同类型的学生构成,如法律硕士既有法本法硕也有非法本法硕,其中既有全日制学生也有非全日制学生;从资金来源上,有国家出资兴办的法学教育机构,也有民间集资创办的法学教育或培训机构;从机构类型上,有专门从事法学教育的普通高校,还有综合性普通高校中的法学院系,以及各类广播电视大学、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考试培训学校,等等。
通过梳理和考察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我们发现,目前我国职业律师的养成,大致都经历了高等教育、资格考试和职前培训、继续教育几个阶段,可见高校法学院系的法科教育并非我国律师职业发展经历中的基础和必需,同时上述几个阶段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缺乏相互衔接。这无疑造成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律人才培养之间的制度性割裂,法律职业人才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法学教育本身也缺乏法律职业教育属性,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错位的问题。30多年来,律师职业准入制度也经历了从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到2002年统一司法考试,再到2018年法律职业统一考试的三个不同阶段,律师职业准入的变化和调整,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的数量和质量,也对律师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律师养成制度将产生相应的变化。
律师教育绝不仅仅是笼统的法学教育,但法学教育应当是法律职业养成的起点,律师教育应遵循其特有的规定性和教育规律。长期以来,在许多人的认识中,律师教育就是“本科教育+职业资格考试+一年实习+律师培训”这样一个“本科教育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模式,通过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是大多数人从事律师职业的途径。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这样的律师培养模式,缺乏体系化和规范化,培养过程过于粗放,教育内容随意性太大,与律师职业的专业属性不匹配,也与全球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要求不接轨。
在报告的第二部分,我们考察了发达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四个国家)成熟的律师教育制度,涉及法学院课程、职业培训课程和专业实习等各环节的目标、设置结构、内容和流程等,发现各国的律师教育尽管各有千秋,但都是体系化、各阶段相互衔接的教育模式,决不仅仅是简单的、无专业要求的本科教育加上资格考试。各国均要求法学教育、法律学位与法律职业的对接,并注重律师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培养,甚至在美国,由于法律传统和司法体系的不同,其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职业一元化”[5]的律师教育,法学教育与律师教育是统一的。虽然英国、德国、日本的律师教育与法学教育之间并非完全一致,但也是各教育环节规范清晰,相互衔接。[6]并且,在全球法律服务市场中,这些国家的律师也是一直占据着领先的地位,主导着国际性法律事务的处理。
对于行业准入的控制,其目的是要保证提供职业服务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整体素质。在律师职业准入制度设计方面,大多数国家都要求申请律师资格者必须具备法律教育背景,获得与法律职业相对应的法学学位,同时特别重视对基本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道德进行考核,即法学教育与资格考试相结合。律师行业组织对法学教育全方位介入式的监督和管理也保证了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衔接。虽然一个国家的律师教育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套用,但是我们也有必要在参考各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理顺中国律师教育应有的模式,这是研究中国律师教育状况无法回避的问题。职业法律者选拔的精英化,就是要提高法律职业的门槛,建立职业法律者的准入制度。而反观我国,体系化的律师教育缺位,流于形式的实习制度实际上也没有起到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工作的作用。
在律师教育体系化和规范化方面,我国目前的三阶段的律师教育(高校的法学教育、律师职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缺少体系化、规范化的律师职业技能的培养这个关键环节。没有职业技巧的律师无法适应职业要求。[7]各地尝试设立的律师学院是弥补体系化、规范化律师教育环节的一种探索,但是课程设计、导师机制和评价考核模式尚未成熟。体系化、规范化的律师教育必须具有明确的教学目标、科学的课程设置、健全的导师机制和高效客观的评价考核模式。综合理论修养、专业技能、职业伦理等多重评估标准,方可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评估制度。
总而言之,构建完善的律师教育体系是中国律师制度和司法建设中基础的一环,这是我们进行此课题报告研究的动力所在。
四、认识律师教育的属性和特点
律师教育应当是一种以法学理论教育为基础,以律师职业技能为核心,旨在培养具有律师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专门法律人才的系统化教育。具体而言,中国律师教育应当是“法学基础教育+律师职业技能训练+法律实务部门实习+执业律师继续教育与培训”几个教育阶段的紧密结合。[8]其中,法学基础教育主要是指目前广泛开展的法学本科教育和硕士研究生的学历教育;律师职业技能训练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教育机构提供的律师职业技能训练,比如在法律硕士专业中设置律师方向,或者设立单独的律师学院,然后逐步建立起独立的律师职业技能训练体系;法律实务部门实习是指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至少1年的实习并接受统一培训,然后才能向地方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资格;执业律师继续教育与培训是指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后,执业律师后期接受的继续教育和各种培训。
由于律师教育是一种旨在培养具有律师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专门法律人才的系统化教育,故应当具备以下的特点:
1.律师教育是以法学理论教育为基础的专门人才教育
职业教育以基本理论素养为前提,这是一般的教育规律,不能将理论和实践对立起来,深厚的理论修养能够提高人对具体问题的洞察力和理解力,是职业法律人的基本资质,对于法律人的职业前景而言十分必要。同时,律师教育的教育对象为未来即将成为律师或者已经是执业律师的群体,这样的教育指向性决定律师教育必须是一种专业人才教育,而不能只停留在通识教育上。传统法学教育下,学生未来从事的职业可谓千差万别,可能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也可能是科研人员和教师等学术研究者,还可能是政府、企事业单位中的法律工作人员等;而律师教育的培养目标十分明确,就是培养律师。各高校设置的律师学院招收学生的前提都是其有志于未来从事律师职业,各律协和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培训面向的群体也是准律师或执业律师,所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就是律师在未来执业过程中可能会运用到的。所以,律师教育必然是建立在素质教育或者通识教育的基础上的专业人才教育,其教育体系应当围绕着培养优秀律师而设计。[9]
2.律师教育的核心是律师职业技能的传授和训练,教学方法上采用实训教学
律师教育的核心是律师职业技能的培养,同时也注重个体的个性特征的发展。律师教育相对于传统法学教育,更关心知识的应用性,更重视技能的提高,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根据其专业领域的规划和兴趣、心理特质进行差异化的知识和技能传授。律师教育的教师多是实务界的执业律师,教师结合自己充分的执业经验,能够让教育对象掌握未来从事律师实务所要运用到的技能和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律师教育课程旨在完成学生由理论学习向实际应用的转变,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技能和专项法律知识,它显然是以职业为导向的,比如案件准备和法律研究,口头表达和写作技能,会见、谈判、辩论等人际关系沟通技巧,更加强调教育对象在掌握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于这些知识在律师实务中的运用。通过进行实务技能的传授和训练,教育对象在完成阶段性的律师教育之后,可以将这些知识和技能直接转换成实务中的操作方式。
律师教育在教学方法上更多侧重于用实务技能演练的方式进行,教育场所可以在高校的教室,也可以在高校之外的场所(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律协培训基地等);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更加注重与学生的互动,针对某些实务中会运用到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演练,让学生实际进行案件的操作,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互动教学和指导能够对法律问题进行详尽分析,让学生在相关的法律领域进行独立研究,提供问题的解决方法,对重要的法律条文和重要判例法进行深入研究,对特殊主题给予特别关注。
3.律师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思维的培养
法律职业思维是法律职业人才和其他人才的根本区别。“法学院的目的是改变人,通过在法学院的经历使人们变成另一种样子……使他们对自己有一种全新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概念,忠诚于法律职业的价值观,取得一种费解而神秘的被称为‘法律人思维方式’的推理方法”,[10]法律人思维是一种独特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思维逻辑,应当包括五个方面:其一,适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其二,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其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其四,只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其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11]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身处法律职业共同体环境中,总是与法官、检察官打交道,只有具备了统一的对基本法律概念的理解、法律方法基本运用和基本法律思维方式,才能有共同语言,共同参与到具体案件当中。表面上不同法律职业角色之间的交流障碍,反映了法律思维欠缺、职业化程度较低、法治观念缺失的本质问题。共同的知识基础、思维方式、语言逻辑和价值目标等同质性,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在要求。所以律师教育必须注重法律职业思维的培养,让学生形成特有的律师职业思维习惯和方法。
4.律师教育应当注重职业伦理教育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所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准则。综观各国的律师准入门槛的设置,都十分注重考察申请律师执业资格人士的职业伦理道德。律师执业伦理是一种以专业技能为核心内容的理想的伦理,具有公共性质,承担着社会责任,同时又凸显自治性。例如,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站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立的立场上,为了让律师更好地履行使命,就不应让其过分担忧来自国家机关监督或惩戒的压力,否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便无从谈起。律师的职业活动既不受国家职权的干预,同时又要保护其自身应有的品格,维护律师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就需要律师在职业活动中采取自律行为。所以有必要在律师教育阶段展开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学习和讨论,向其灌输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内容,在个案中训练中引导和促进其主动思考、做出判断和抉择,在职业群体中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使法律人有底线,有原则。
[1]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副主任、诊所式法律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 张志铭:《回眸和展望:百年中国律师的发展轨迹》,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128页。
[3] 《2019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载司法部政府网,http://www.moj.gov.cn/organization/content/2020-06/24/574_3251377.html,2020年8月31日访问。
[4]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8月底,已经成立的律师学院有39所,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国家律师学院、广州大学广州律师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复旦大学高级律师学院、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联律师学院、信实律师学院、京师律师学院、海普睿诚律师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丝绸之路律师学院)、漫修青年律师学院、千业律师学院、泰和泰律师学院、重庆律师学院、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诚功律师学院、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协力巨匠律师学院、北京律师学院、南京律师学院、福田律师学院、四川律师学院、浙江工业大学律师学院、贵州律师学院(贵州大学律师学院)、国浩律师学院、合肥律师学院(安徽大学律师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福州律师学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律师学院、龙禧律师学院、嘉兴学院律师学院、泰山蓝天律师学院、甘肃律师学院、长沙律师学院、沈阳师范大学律师学院、阜阳律师学院、马鞍山律师学院、盈科律师学院、金杜学院。
[5] 英美国家实行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一体化培养,检察官是政府律师,法官往往从经验丰富、品行优良的律师中选任,所以,律师是法律职业的起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就是律师资格考试。
[6] 除美国之外,英国、德国、日本都存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美国的法学院教育是本科后教育。
[7] 美国《基本技能与价值标准之概览》要求法律职业基本技能包括:1.问题的解决;2.法律分析和推理;3.法学研究;4.事实调查;5.交流;6.咨询;7.谈判;8.起诉和其他纠纷解决程序;9.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10.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
[8] 由于本报告作为系列报告的一部分,对于中国律师教育体系的具体建构,我们将在后续的报告中进行,在此只作中国律师教育的整体性描述。
[9] 目前我国本科教育的定位是通识教育,无法做到在法学本科阶段就强调律师教育的倾向性。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首批试点招收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确立了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雏形。截至2020年3月,全国共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50个。因此,我们可以从法律硕士阶段着手建立专门的、体系化的律师教育,尝试设立律师方向,专门培养律师人才。
[10] [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
[11] 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