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典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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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到期日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届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计算方法的法定与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12月18日发布。(法发〔2014〕24号)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发布。(法〔2019〕254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发布。(法释〔2003〕7号)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发布。(法释〔200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