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犯罪刑法理论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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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害犯罪刑法理论创新的价值基础

第二章 公害犯罪刑法理论创新的价值基础

价值虽然是经济学和伦理学中的基础概念,但同样也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对法律价值的论证及适用,在历史各个时期法学研究中,始终都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同时也是法学家们长期争鸣的问题之一。正如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所言,“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却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这种不断地对法律价值的论证、批判和适用,一直是推动法学理论及相关法律制度得以发展和变革的保障和内在动力。美国另一位著名的法哲学家博登海默也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基本价值”。“一种完全无视或忽视上述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2]这是因为,“我们需要价值的指引,以便评价结果和事实,并权衡各种冲突的利益,我们若不能指出法律体系应当促进的价值,就不能具体说明法律的限度”。[3]因为,任何一种创新的制度或规范,其作为一种“外来物”,其或多或少都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基本结构产生种种“不适症”,因此,对这种创新进行价值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对创新进行价值上分析的意义就在于,“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4]刑法价值是所有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根基,任何刑法观念的确立、刑法的创制、刑法的解释、刑法的适用,无不与刑法价值紧密相关,并受制于刑法价值。面对公害犯罪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和严重损害后果,基于惩治和防范公害的需要,为强化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对传统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进行创新十分必要。然而,在刑法理论及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必然对传统的刑法价值观提出挑战,因为,公害犯罪中任何制度安排和机能设定无不体现着刑法价值的烙印。因此,为保持刑法价值的动态平衡和良性调和,必须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刑法价值进行评价和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