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原理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2016年《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然,一并调整的还有该条例第32条第2款的如下内容“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以及删去第59条、第60条、第61条中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罚则。也就是说,单纯就《物业管理条例》而言,其“具有相应资质的”的表述,确实不足以设置“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但“具有相应资质的”的表述,确实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意思,在立法不规范的情况下,就会在法律实施时操作成为设定行政许可的表述。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中,涉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内容中有“轻描淡写”的几个字:“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但其涉及的却是两项重要的行政许可:《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退出了历史舞台。当然,早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就已经将原设定相应行政许可的内容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这两项行政许可,都是1997年《计量法实施细则》立法之初就存在的“元勋”级行政许可,当然其更早的渊源,则是1985年的《计量法》第12条,这是我国行政许可立法最早的立法例。这两项行政许可取消后,《计量法实施细则》失去行政许可设定功能。当然,这是简政放权的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