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所有人共享的河
如今,全球都公认河流是无法被单方持有的。即使在资本主义传统较为深厚的国家,例如美国和英国,河流也往往是被单独考量的一类,它们通常被视为公共财产,因而河流和其他自然资源截然不同。土地、树木、矿物和其他自然资源(如泉、池塘和地下水层),通常都会被视为私人财产。然而,人们对河流、空气和海洋的处理方式则完全不同。这样的判例的源头是什么?它们又是如何塑造今日的司法系统的?
这样的司法理念最早能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由查士丁尼皇帝在公元530年下令编纂的《学说汇纂》,是重要的罗马司法文本的汇编。据其记载,早期的罗马律师就已经围绕着河水的使用、进入河流的公共权限,以及河流沿岸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订立了很多司法原则。这些司法文本显示,罗马社会认为流水和其他淡水资源不同,它应该为整个公众所有。同时,罗马人也很重视维护航运自由,尤其是保障船只的自由通行。泉水、间歇流淌的溪流、地下水井和其他更为小型的水源,应该被私人所有,但是整年都流淌的自然河流,甚至是不能通航的那些,都应该属于公众,并为所有人造福。这项法则基本上被延续了下来,时至今日,它仍能确保公众有权进入大型河流,并在上面自由通航。
罗马的法学家也为河岸湿地的拥有者划定了所有权范围。虽然任何公民都可以在河流中驾船、游泳或是捕鱼,但是穿越河水的权限就是另外需要议定的范畴了。如果要穿过私人土地,就需要协商公共地役权或通行权(地役权),而且需要平衡私人土地持有者的需求。地役权一般会由土地测量人员和法官共同划定,与今日的美国和其他国家对公共地役权的裁定方法类似。
罗马政府有权批准有关河流改道、修建堤坝和其他主要的河流工程。为了完成这些事情,如有必要,政府甚至可以占用私人用地,这是土地征用权的一个古老的先例。但是,法律也明确规定要保证河流的“自然流动”,也就意味着那些河流沿岸的土地主的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他人无权污染他们的上游区域,或是擅自将水引至别处。
通航自由权、公共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这些核心的原则,都在幅员辽阔的罗马帝国得以贯彻。前两项原则助推了众多欧洲国家对河流贸易、通信和旅行自由的司法保护,受到保护的河流包括台伯河、波河、莱茵河、多瑙河、罗讷河、索恩河、瓜迪亚纳河、瓜达尔基维尔河、埃布罗河、奥龙特斯河、迈安德河。这些河流穿行于多个国家,包括意大利、德国、法国、瑞士、荷兰、罗马尼亚、匈牙利、塞尔维亚、保加利亚、斯洛伐克、乌克兰、摩尔多瓦、西班牙、葡萄牙、黎巴嫩、叙利亚和土耳其。
私人财产权,连同英国普通法和中世纪思想的影响,最终演化成了水权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认为,河流沿岸的私有土地拥有者有权使用河水。几百年后,美国法院放宽了从古罗马沿袭下来的、保证河水“自然流动”的要求,把它改成了“合理使用”,允许工厂排污。这一变动使北美洲东部和西欧地区河流沿岸的工厂数量激增,人们在供水河道旁新建数千个定居点。如果当初罗马人用不同的理念治理河流,比如尊重河流的私人产权而非公共产权,那么如今世界河流的样貌就会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