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在线正义:民事电子诉讼实证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节
研究框架与相关说明

一、研究思路与框架

通常在有关实地调查的写作中,会遇到三个逻辑的协调问题:事实本身的逻辑、研究者发现事实的逻辑和作文的逻辑。所谓作文的逻辑是指我们要有一个叙述框架,能把事情说得更清楚,也有利于我们的理论论证。[83]于本书而言,作为一项基于民事电子诉讼实践运作的实证研究,本书的研究基础很大部分源自对电子诉讼实践运行的考察以及相应的经验感知,由此形成的材料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事实本身的逻辑。但就一项标准的社会科学研究而言,除了概括经验发现,更重要的任务还在于阐明经验发现的理论意义。[84]对此,笔者并不打算首先构建一套理论分析框架来框定经验事实的位置,因为采用不同的理论视角将对经验材料得出不同的理解,且如果仅仅是沿着既有的理论框架来观照实践,那么由此得出的结论也很有可能仅仅是理论框架本身和它的副产品。除此之外,过度依赖理论分析框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遮蔽实践中一些意料之外的经验事实,而恰恰在这些“意外”中可能蕴含着新的理论发现。

相反,“好的理论应当且可以从细致的经验描述中自然流露”[85]。这意味着,一方面,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悬置过度的理论预设,保持民事电子诉讼过程的自我呈现;另一方面,对电子诉讼实践的研究不仅要关注制度本身,还要关注使制度运行起来的人,即注重展示电子诉讼实践中具体的办案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当事人等主体是如何思考和行动的,这些思考和行动产生了怎样的结果,反过来又对制度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本书的实证考察就不能局限于对客观数据的收集、分析,还应更注重对整个诉讼过程的动态考察,描述出整个民事电子诉讼的图景。因为只有通过电子诉讼运作过程中相关主体的互动,整个电子诉讼过程才能以动态的形式全面展现,从而在互动中捕捉到制度运行的机理与缺陷。

如果说,本书的目标不仅仅局限于对客观数据的分析与堆砌,而是希望能够通过对整个民事电子诉讼图景的描述,在经验材料的占有和研究主题的深化上有所作为。那么,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求本书的研究不只是停留在电子诉讼这一命题本身,而应当更系统地思考与展现电子诉讼的成因、特点、与传统诉讼的区别以及电子诉讼带来的效果等诸多更为细致与复杂的问题,并尽可能在理论上有所提升。据此,笔者尝试从实践的观察入手,围绕民事电子诉讼如何实现正义这一核心命题,在经验与规范层面对民事电子诉讼实践进行理解与分析。目的在于揭示民事电子诉讼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的真实运作面貌,并最终回答我们需要怎样的诉讼方式以顺应时代潮流这一理论与实践问题。

借助上述研究思路,本书的叙述结构得以建立。从诉讼的本质出发,本书的论述首先从问题意识的交代开始,并依循从问题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路径,对民事电子诉讼展开了一场认知与思辨之旅,具体安排与概要如下:

导论是本书破题部分,开篇指出人类社会特别是中国社会正在进入一个在线社会,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深刻改变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不断与各个行业深度融合。在此背景下,司法与现代科技尤其是互联网等通信技术的结合也愈发紧密,电子诉讼的兴起便是司法程序迈向“在线化”的一大表征。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改革试点工作决定》),标志着电子诉讼作为利用现代科技所进行的审判方式革新,已成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计划在我国加速推进。在此契机下,本书以民事诉讼领域系统开展的电子诉讼实践为切入点,探讨当下我国正在进行的电子诉讼实践,在充分把握实践样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反思与展望。此外,导论部分还对既有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与反思,就全书的研究方法、研究对象以及实证研究的有关问题作了简要的说明。

第一章阐述了民事电子诉讼兴起的时代背景。借用社会学中“嵌入性”这一分析概念,本章首先点明样本法院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政治、经济与文化等状况构成了民事电子诉讼日常运行所嵌入的社会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事电子诉讼的兴起及其运行方式与效果。通过对法院所处的时代环境与法院内部司法环境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在线时代的到来促进了信息技术与司法的结合,催生了电子诉讼这一新型的诉讼方式。而法院内部主动借助信息通信技术试图实现控制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适应在线时代案件类型的新样态等目标,亦是电子诉讼能进一步得到应用与推广的重要背景。此外,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亦加速了电子诉讼的推广进程。

第二章运用大量数据从案件的数量、类型、适用程序等方面,通过横向与纵向两种不同视角,系统展现了A市法院民事电子诉讼试点改革的整体图景。实证研究表明,对于民事电子诉讼的不同环节,不同地区的法院呈现出不同的适用特征,其适用情况同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着微妙复杂的相互关系。从纵向维度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了电子诉讼在实践中的运用,但民事电子诉讼各环节的适用率,尤其是在线庭审的适用率,整体上都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好转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趋势。从案件类型的分布来看,通过在线庭审审理的案件绝大部分属于债权债务纠纷这类较为简单并易于履行的案件,且从适用的程序来看,绝大部分在线庭审的案件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比十分有限。整体而言,民事电子诉讼的各个环节,无论是其适用率还是适用的绝对数量都存在较大差异,呈现出不均衡的特征。

第三章以访谈资料和部分真实案例为基础,从动态的视角对民事电子诉讼各个环节的程序操作、实践内容进行了生动、细致的考察。考察发现,相较于传统民事诉讼,民事电子诉讼除了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较大差异,诉讼各个环节的核心内容也因诉讼形式的转变而发生了一定的变动。如在线立案环节,实践中存在直接立案与预约立案两种模式,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在线庭审中,一方面,在线庭审与传统庭审相比在证据调查形式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另一方面,庭审的重心由举证质证转移到法官依职权进行的调查,此外,实践中较为普遍进行的实质性庭前准备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庭审结构产生了影响。通过考察还可以发现,实践中出现了两种初具雏形的在线庭审方案,第一种方案为先进行法庭调查后进行法庭辩论,第二种方案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第四章立足于前文对民事电子诉讼适用情况和运行过程的考察分析,分别从电子诉讼的适用成效和不足两个角度集中分析了民事电子诉讼试点改革的运行效果。分析发现,在试点改革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推动下,民事电子诉讼在适用率方面实现了较为显著的提升,且民事电子诉讼的实践运行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当事人解纷主动性以及优化庭审结构的成效。但其在提升诉讼效率、诉讼参与者满意度以及降低诉讼成本方面的贡献较为有限。对此,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是,如何从实践中把握住民事电子诉讼的真实运行成效并对其进行合理定位。因为当前民事电子诉讼的改革目标中,可能暗含了我们对民事电子诉讼不合理的预期甚至偏见。分析显示,民事电子诉讼与传统诉讼方式之间系相互嵌入而非相互对立的关系,且在线庭审方式也并非介于口头主义与书面主义之间的第三种形态。在这个意义上,便不应一味强调民事电子诉讼的“效率理性”,其本身所蕴含的可被积极利用的价值,亦不能因暂时的运行效果不佳而被轻易否定。

第五章集中关注的是民事电子诉讼在实践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并将其置于更为宏观的制度发展逻辑中加以把握,进而对困境背后的原理进行必要的理解与反思。分析显示,在运行机制上,一方面,试点法院存在根据自身的情况对试点改革方案有选择性地实施且具体操作各行其是的问题;另一方面,当前民事电子诉讼存在与传统诉讼方式双轨并行的重复运行现象。在与传统诉讼理论的协调方面,民事电子诉讼的运行需解决司法权威问题、直面其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冲击、弥合其与传统证据规则间的冲突并处理好诉讼参与人实质平等的问题。在技术保障层面,当前还存在缺乏统一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相关平台的功能有待健全、操作繁复,以及信息数据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接下来的分析表明,之所以面临上述现实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当前固有的结构性因素决定的,即民事电子诉讼改革的推行方式、改革所处的现实阶段以及技术本身与司法之间的张力共同形塑了民事电子诉讼的实践样貌,也成为制约其实践运行效果的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本章亦提出了完善民事电子诉讼的三重路径。

结语部分再次回到民事电子诉讼的实践现状,表明当前其整体上处于不断发展且与传统诉讼方式相融合的状态,并从改革推广路径的角度着眼,点明了中国电子诉讼发展过程中的特色与规律,为有关迈向在线正义的“中国故事”作出阶段性总结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