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历史文献辑译(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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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73年1月25日第13号总督训令

Portaria No.13 de 25 de Janeiro de 1873

澳门—帝汶省总督现决定如下:

经验表明,必须对经由本港出洋的华工在契约届满后能够返回其祖国提供保证;

华工们往往难以自费实现回家的目的,因为他们在履行契约期间未能预先积攒足够的用于回国的路费;

华工们在契约届满后未能及时回国或者未能在别的地方找到雇主,便希图常住下来,因此处于流浪状态,会给住在国的政府带来不便;

华工们不愿意在受雇的国家重新开始工作而宁愿选择回国却又缺乏资金,会给他们自身带来困难;

陛下政府一再强调并提出要求,经由本港的华工出洋事务,不仅要保证华工在出洋决定上的自由,而且要创造一切旨在改善其状况的条件,其中必须包括,当他们愿意回国时,要保证他们能够返回自己的国家。

鉴于此,经与总督公会酌商,现做出决定,从今以后,在与经由本港出洋的华工所签立的雇佣契约中,必须包含这样的条件:向在契约届满后意欲回国的华工提供回程的路费或者等值的物品;并决定,此项规定自本训令发布后三个月起生效。

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澳门—帝汶省总督圣·雅努阿里奥子爵,1873年1月25日,于澳门总督府。

——Boletim Official,Vol.XIX,No.4,25-01-1873,p.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