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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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考情分析:本节包括诉讼时效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诉讼时效的延长5个部分的内容。其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计算和效力是本节重点。本节考查概率非常大,近几年每年都有涉及,关于本节内容的出题方式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题量通常为1~2道。

学习建议:理解记忆本节内容,着重掌握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等基本概念及相关要点。熟练掌握诉讼时效中止计算和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计算和效力等难点,能够区分诉讼时效中止和除斥期间。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要点提示】诉讼时效的特征、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是基于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意志所决定的某种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诉讼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对象:债权请求权。

(2)诉讼时效不能适用的对象: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3)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知识拓展】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这里的两个月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概念相近,容易混淆,它们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它们主要区别在于适用对象、适用主体、法律效力和性质四个方面,如表2-11所示。

表2-11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对比

【例题10·多选题】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债权人起诉,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起诉权和胜诉权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等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故B选项正确。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故C选项正确。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能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故D选项错误。

【答案】ABC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 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种类、期间都是法定的,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期间,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起算时间。根据规定,诉讼时效的分类如表2-12所示。

表2-12 诉讼时效的分类

续表

【例题11·单选题】(2014年真题)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公司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下列关于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B.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C.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D.适用4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答案】C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但行使请求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必须有债权请求权受侵害的事实,二是主观上债权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请求权被侵害。

名师点拨   ……………………………………………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自“知道、明确”时起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起算有以下不同情况:

(1)附条件的或期限的,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当事人约定同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约定履行期限,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能依法确定履行期限,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时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合同撤销后,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例题12·单选题】(2013年真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A.2012年4月1日

B.2013年3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解析】买卖合同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1年4月1日)开始计算。

【答案】D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洪灾)、政府行为(禁运)、社会异常现象(罢工骚乱)。

(2)其他障碍包括: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消除,则不能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直至该障碍消除。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1)诉讼时效中止时,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2) 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内,中止的持续时间无限制

【例题13·单选题】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15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15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15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16年1月1日

B.2016年5月20日

C.2016年9月1日

D.2016年3月1日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中止时间。①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②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由原来的2016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16年3月1日。

【答案】D

【例题14·单选题】(2014年真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B.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履行

C.未成年人债权人的监护人在一次事故中遇难,尚未确定新的监护人

D.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止。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未成年人债权人的监护人在一次事故中遇难,尚未确定新的监护人”属于法定代理人死亡,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答案】C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概念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得已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为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定事由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④其他情形。

1.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通常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以上各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形式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效力:①申请仲裁;②申请支付令;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④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⑥申请强制执行;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⑧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作出请求履行的主张。这种主张在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名师点拨   ……………………………………………

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其他情形

除上述3种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外,下列情形也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例题15·多选题】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A.甲把要求乙清偿3个月前到期的债务的书面通知当面递交给乙,乙拒绝接收。甲将通知留在乙处后愤然离去

B.乙对甲的债务已过清偿期1个月,乙突然不知所踪。经过2个月的多方探寻无果后,甲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要求乙清偿债务

C.甲对乙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还有1个月届满时,甲意外死亡,需等待确定继承人

D.债权人甲路上偶遇债务人乙,未等甲开口要求乙偿还1个月前到期的债务,乙便一边连称“抱歉”,一边匆匆离去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断。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A选项正确。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B选项正确。选项C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根据规定,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作为权利人信赖这种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D选项中债务人乙并未作出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故D选项错误。

【答案】AB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的中断次数没有限制,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原则上胜诉权消灭。但若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包括20年的最长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是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