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死亡使继承人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物的灭失引起所有权关系的消灭等。关于行政或司法行为究竟是事件还是行为,值得探讨,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指的是“民事行为”,其特点是行为人意志可以控制的,而行政或者司法行为对于行政执法者或司法者来说,虽属有意识的,可以控制的行为,但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却非与其相对的被动的“相对人”可以控制。所以,笔者认为,行政或司法行为应当属于事件。例如,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后果,它属于事件而不是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有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能够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将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悖的法律后果,称为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等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则是不合法的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以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就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要求事实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事实构成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