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 “翻译政策”的定义
事实上,从政策的角度对翻译进行思考必定会改变我们对翻译的传统观点,以及对翻译活动的描述和阐释。
1.2.1 图里的规范理论
作为以色列学者伊塔马·埃文-佐哈尔(Itamar Even-Zohar)在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的弟子和同事,吉迪恩·图里(Gideon Toury)直接继承并发展了佐哈尔的多元系统理论。图里是翻译研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最突出的贡献就是从目标语出发建立了以“规范”(norm)为核心概念的描述翻译学(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理论。佐哈尔认为,评价规范与文化规范决定文学作品在形式库(repertoire)中的位置以及其经典性的确立。在此基础上,图里定义了某些影响翻译决定的规范,这些规范被作为评价正确行为或作品的标准或榜样。判断翻译文学在文学多元系统中占据中心或边缘位置的标准之一就是看翻译文学是打破还是固守目标语文学的规范。
人类有社交及社交可接受性的倾向;在正常情况下,人类倾向于避免做出可能被禁止或制裁的行为,并对符合其所属群落中行为标准的行为表示接受。每个社会团体中的成员都了解何种行为在其团体中被认为是正确或者可以接受的。这些知识以规范的形式存在于各个团体中。它们是一种有意思的行为模式,并“规定对行为本身及行为产品的期望值”
。
在《文学翻译中规范的性质和作用》(The Nature and Role of Norms in Literary Translation,1978)一文中,图里提出文学翻译活动在不同程度上受着多种类型的约束。这些约束因素有两个极端,一端是客观性的绝对规则(rules),另一端是主观性的个人风格(idiosyncrasies),规范则是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具有主体间性特征的因素。规则是(更)客观的规范,而个人风格则是(更)主观的规范。
根据图里的定义,规范是“将某一社区所共享的普遍价值或观念——如对正确或错误、适当的与不适当的看法——转换为适当的且适用于特定情形的行为指南,并说明哪些行为是规定做的,哪些是禁止的,以及哪些行为在某些行为范畴可以容忍或允许”。译者需要完成其团体为其规定的任务,而且需要以其团体认为恰当的方式来完成任务。由于其本身内在的特点,规范具有多元性及不稳定性。
因此,翻译行为本身就是一项由规范制约的行为,影响翻译行为的规范主要有三种:预备规范(preliminary norm)、初始规范(initial norm)及操作规范(operational norm)。具体来说,预备规范主要涉及多元系统中源语文本的选择以及整体翻译策略的选择,包括两个方面,即翻译政策与翻译的直接性。图里认为,翻译政策(translation policy)是指“在某一特定语言、文化、时代里,决定翻译文本类型和翻译文本选择的一些支配因素”
。可惜的是,图里在其个案研究中并没有对此做深入研究;而翻译的直接性(directness of translation)则与翻译是否存在中介语言有关(如通过英语从芬兰语翻译成希腊语),可研究的问题包括目标语文化对通过中介语言翻译这种做法的容忍度、翻译中涉及哪些语言以及使用中介语言这一做法是否被掩饰等等。事实上,目标语文化的翻译政策确实是在翻译过程伊始就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1.2.2 赫曼斯的规范理论
“规范”一直是翻译研究学科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概念。近年来,不少学者都试图从理论的角度对“规范”进行探讨,如赫曼斯(Hermans,1996)、切斯特曼(Chesterman,1997)等。
赫曼斯(Theo Hermans)提出,规范是种社会实体,并且区分了规范、规则(rule)、惯例(convention)、法令(decree)的不同性质和功能。翻译的过程涉及许多起作用的社会动因,这些动因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群体,他们都有各自的先见和利益关系,而规范则在翻译过程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被用来指导、控制或改变这些个人或群体的行为。
赫曼斯没有把所有控制或影响翻译过程的动因都归类于“规范”,在这一点上他比图里的研究更进了一步,他按照对翻译活动影响程度从小到大的顺序,列出了一系列因素:
惯例——规范——规则——法令
可以看出,赫曼斯认为规范只是这个分等级的连续体上的某一点。惯例中蕴含着人们共有的期望,是一种相互的社会期待。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惯例并非规范,最多也只能算作一种隐性的规范。而规范则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规约性更强的社会惯例,规范告诉我们什么是“正确的”。至于“规则”,则被用来表示一种更强的规范,通常是由可以确认的权威设定,并使其机构化。当规则所产生的压力成为决定一种必须的行为及其方式的唯一原因时,就是“法令”。惯例列于规范体系的最低端,而法令则位于最高端。法令是由特定权威或机构颁发的指令,并对不服从者进行制裁。
这样,我们就可以发现影响翻译活动的大多数社会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的等级结构,以及权力和权威在系统中的决定性作用。翻译政策通常是由特定的权威机构或个人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制度化的明文规定,位于规范和法令之间的位置,比规范更有规约性,但又缺乏法令的法律效力。某些翻译规范可以上升为翻译政策,同样,某些翻译政策也可能最终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
1.2.3 翻译政策的定义
如前所言,本书主要研究中国的翻译政策。根据《新牛津英语词典》的定义,“政策”通常是“由政府、政党、企业或个人所提出或采取的行为过程或原则”; 《汉语大词典》对政策的定义则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行动根据和准则”
。
虽然关于“政策”会有多种定义和阐释,不过在本书中,“政策”被定义为党或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所做的决定或行为,“翻译政策”则指所有与翻译相关的政策,既包括宏观政策,诸如译者地位、译员培训等,也包括微观政策,比如应该翻译哪些书籍、为什么翻译以及如何翻译等等。
政策不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而是国家、民族在文化、阅读心理和发展方向等几个方面的综合反映。从宏观层面看,政治条件或固有的意识形态对翻译行为及译本的生产具有影响,而翻译政策主要受目标语国家的政治需要和政治环境制约。不同的统治阶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翻译政策,政治、经济与意识形态等因素决定了翻译政策的宏观走向。事实上,使用“政策”这个术语本身就意味着本书研究的核心不是个人对翻译活动的影响,而是由整个国家系统通过纲领性的原则对翻译活动进行的指导和规范。“政策”的另一个特点是其经常是“不明晰”的,需要通过“指示”或“规定”的形式来表现出来。在翻译活动中,译者经常需要接收来自许多方面的指示,比如客户、编辑、出版社等等。
此外,关于翻译政策的定义,还有两点需要说明。首先,本书所关注的翻译政策,既包括翻译决策,也包括翻译行为,而不仅只包括翻译决策。其次,翻译政策被认为是某一个机构或机关最重要的决定或行为,因此在甄别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每一机构各种决策之间的优先关系及重要性的差异(这些决策或行为甚至偶尔会相互矛盾);并且需要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由于层次不同,或者在翻译过程中的利益不同,不同的机构经常会有不同的决定或不同的政策。例如,各个出版社关于译者稿酬的政策可能各有不同,不过新闻出版总署很可能在与其他部门及中国译协磋商之后,也会推出稿酬政策,规定稿酬的上限及下限。
黄海波、朱志瑜将翻译政策定义为“由官方或世间机构就翻译问题所做出的讨论、陈述或行动方案”,认为“以政策机构、社会团体和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所构成的、能对翻译活动产生直接影响的、译者以外的人都可能是讨论翻译政策的主体”。虽然在翻译过程中影响源文本选择以及翻译策略选择的有多重因素,并且互相交织,但是本书的学术焦点在于政府及其机构对翻译活动的官方影响。由此,“翻译政策”在本文中的定义与黄海波、朱志瑜(2012)的定义,以及之前图里(Toury, 1995)或芒迪(Munday,2001)已给出的定义略有不同。
尽管图里在其案例分析中并没有深入探讨这一主题,不过其对“翻译政策”的定义似乎比本书中的定义更为宽泛,因为他认为“这种政策在选择中的存在绝非偶然。不同的小群体当然可能会使用不同的政策,决定源文本的类型(比如文学或非文学文本),而且两者的接合点经常可以找到政策的踪迹”。也就是说,如果翻译过程中确实存在某些系统的、决定原则的因素,那它们都可以被称为“翻译政策”。而在本书中,只有那些与政府及其机构相关的决定性因素才能被归入“翻译政策”。
与霍姆斯早期对翻译政策的定义相比,芒迪提出“翻译政策”的定义应该被修订,其研究“当前与意识形态之间的联系反倒更加紧密”,不过遗憾的是他没有对这一主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也没有为翻译政策提供一个更加具体的定义。
赫曼斯列出了影响翻译过程的四种因素,根据其决定性从小到大依次为惯例、规范、规则和法令(参见1.2.2)。尽管大多数规则和法令都是以官方形式颁发,但其并不一定与翻译政策相契合,因为政策既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换句话说,翻译政策可能被明确提出,也可能不被明确提出。有时可能没有明确的关于某项“翻译政策”的官方文献或声明,但是可以在政府领导人的讲话或官方报纸杂志的头版文章或编者按中找到其踪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例,虽然并非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法令,但是政府高级领导人的讲话也可能在翻译过程中引起变化,尤其是在源文本选择的初始过程以及目标语文本的接受过程中。
另外,在本书中,翻译政策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主要包括政府及政府机关与翻译相关的规定性要求。翻译作为文化活动经常受到政治、经济、出版等因素的影响。在多数情况下,翻译政策往往体现在基于“外交政策”、“文化政策”、“出版政策”或单纯“经济原因”而采取的政策手段上,并且不同的文本类型,采取的政策手段也不相同。
有些政策可能被公开声明,也有些政策会与出版或对外宣传政策结合在一起,还有些政策或许只能在民族的意识形态或领导人的正式讲话中发现踪迹。也就是说,翻译政策有时可能是无形的,也可能没有被清晰界定,因为其经常是从属于国家的外交政策、经济政策或文化政策等的子政策。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国家的翻译政策受该国的上述主要政策影响巨大。以中国为例,虽然经常没有明文规定的所谓翻译“政策”,但是在翻译过程的各个阶段无一不体现着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对翻译的操控和制约,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政策”的存在不容否认。
翻译政策最主要的特点是其权威性与不稳定性。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各种权力的角力过程中,与其他因素相比,翻译政策是对翻译活动最有影响力的因素之一,其作用方式可以是对翻译行为给予财政、观念或精神方面的支持,也可以通过审查或制裁来制约翻译活动。由于政策本身就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制定的路线或准则,所以翻译政策的时效性与不稳定性也表现得比较明显,某项政策可能只在某个时期制约翻译行为,但在新的历史时期则会失效或被新的翻译政策所取代。例如,关于英美文学作品的汉译,新中国成立初期17年期间与改革开放时期的政策就有很大的不同。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每一条与翻译相关的政策都必须是一种完全有意识的行为规范,更不必全部都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当然,我们必须承认,能够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文件,尤其是那些能够反映政府决定的文件,确实会使“政策”这一术语的使用更加没有争议。因此,我们在翻译研究领域中对政策这一概念的应用范畴或许应更加宽泛一些,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并进而解释翻译过程及其产品。
本书的目的是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学界对翻译政策研究更为广泛的兴趣,主要分为两个步骤:首先,从比较宽泛的视野来研究翻译政策,从政策的定义及其在学科中的重要性出发,讨论其对翻译活动的影响。然后,现当代中国的翻译政策及演变会被作为案例进行深入探讨,与翻译相关的主要政策的形成及实施都在讨论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