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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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其中,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尽管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此外,对人身权的侵害会直接给民事主体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和适用民法规范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财产责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这是由商品经济活动的平等性所决定的。

2.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则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发生的前提和民事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又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3.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活动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从而使全社会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