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之谜:一个经济学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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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内部争斗说

这一派的观点认为,古人之所以极力反对同姓通婚,是为了预防部族内部因争夺美色而引起纷争。此说见于《国语·晋语》,其云:“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虽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则生怨,怨乱毓灾,灾毓灭姓。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故异德合姓,同德合义。义以导利,利以阜姓。姓利相更,成而不迁,乃能摄固,保其土房。”今人吕思勉也持有相同的意见:“因为文化渐进,任何人之间,妒忌之心,渐次发达,争风吃醋的事渐多,必有因争色而致内斗的,于是逐渐加繁其条例,最后,遂至一切禁断。”(吕著《中国通史》)

骤眼看来,此说甚为有理。经济学说得明白,制度安排或者是合约安排的一般用途,是约束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同姓不婚”无疑是一种制度安排或者说合约安排,用来解释防止族群内部争斗似乎不无道理。但这里有一个问题绕不过去:上述说过,同姓不婚的禁令,创制于周代。如果说创立周朝的姬姓族群面临着可能因美色而引发的争斗和内乱之虞,则在这之前的夏、商二代,也应该面临着同样的困境,为什么这两个朝代没有类似的禁律?换言之,同姓不婚禁忌的出现,必然是为周所有而夏、商所无的局限下的产物。故而所谓为防止争夺美色而引起内部纷争之说,不可能是同姓不婚的起因。不错,同姓不婚的合约安排,确乎是为了约束族群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但不是为了防止争夺美色,而是别有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