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之谜:一个经济学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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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宗法制度说

此说的要点,是认为禁止同姓通婚的主旨,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所谓宗法制度,是同一祖先的后辈们根据与其祖先血缘关系的亲疏,形成严格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并由此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地位。这是周朝的基本制度。同姓不婚的禁令,正是因此而起。因为如果允许同姓结婚,就会把同姓内部原来的嫡庶、长幼、亲疏、尊卑的等级秩序打乱,也就动摇了宗法制度的基础。而异姓通婚既不会给本姓的等级秩序带来混乱,两姓间还可以借此友好相处,互相支持、互相依靠。所以婚礼的要义,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礼记·昏义》)。

“同姓不婚”的制度安排,是宗法制度下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余以为是确论。不过,上述的解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对“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与宗法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理论逻辑,没有阐释。且让区区在下将其说清楚。

夏、商、周,史称“三代”。作为一个后起的朝代,周朝的制度,必然对前两个朝代的制度有所借鉴和传承——“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不过,宗法制度的确立,始于周朝,为夏、商所无。即便宗法制度在商代已经有所萌芽,也是在周朝方才确立,并以之为立国之本。根据王国维的研究,宗法制度从嫡庶制生发而来。嫡庶制的创立,本来是为天子诸侯等继统法而设,从继统法到分封法,就产生了宗法制度——“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等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殷周制度论》)周朝创建的宗法制度对中国的影响极为深远,毫不夸张地说,它是其后数千年中国社会的基石,舍此无从了解古代中国。

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庶制——“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简而言之:天子世世相传,每世天子都是嫡长子继承父位,奉戴始祖,是为“大宗”。其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是为“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卿大夫,是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长子继承父位,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士”,是“小宗”。士的嫡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为庶人。诸侯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国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其本族为大宗。可以看出,在这宗法制度下,从天子到士,其实是一个大家族,在这个大家族中,每一个成员都各以其对宗主的亲疏关系而定其地位的尊卑高下。所谓“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那分封制,正是依宗法制度而定的。

以经济学的眼光观照宗法制度,其要点是,在这大大小小的家庭中,每一个家庭的资产都掌握在宗主手中,即作为长者的父亲之手。不要说一般的物品,就是妻妾、子女都是其资产,可以出让或买卖,甚至杀了也不是罪。家庭的产权既集中于父亲一人之手,则家庭的其他成员消费、享用资产及其带来的收入之权利从何而定?产权缺位,家庭成员在竞争下,必然会带来租值消散。宗法制度给出了一个解决办法:在产权缺位之下,家庭属下成员享用资产及其收入的权利,依“人”而定!即每一个成员都各以其对宗主的亲疏关系而确定其权利:嫡子比庶子权利大,长子比次子的权利大,儿子的权利比女儿大,妻的权利比妾大……以此类推,每一个成员都在家族中有自己的位置,对应着相应的权利。也就是说,通过确定家庭属下成员每一个“人”的权利,即对每一个人进行人权的等级排列:你在什么位置,就享受什么样的权利。以此来约束家庭成员之间的竞争,从而减少因产权缺位带来的租值消散。

不止一次听人谈及中国人称谓的复杂程度举世罕有。譬如说,英文中的一个uncle,中国人有伯、叔、舅、姑父、姨父之别,一个aunt,中国人则是伯母、婶婶、舅母、姑姑、姨妈的区分,此外还有姑奶奶、姨奶奶、堂兄弟、表兄弟、表嫂、堂嫂、表姐(妹)夫、侄子、外甥、妯娌、连襟……不一而足。现在的独生子女一代,往往听得晕头转向,一脸茫然。搞得这么复杂,当然是有原因的,它是为了将每一个人的亲疏关系界定清楚。在本质上,每一个称谓,都意味着一种“名分”,意味着这个人在家族中的位置,也就是意味着这个人在家族中享有的权利!是的,当一个人说要求什么所谓的“名分”,他/她其实是在争取权利!

“同姓不婚”的意义,在此显然了:如果允许同姓通婚,则一个人在家族中的权利,会因为婚姻而被改变,或沉或浮。宗法制度以其对宗主的亲疏关系而确立的权利等级排列因此而被颠覆。原本清楚的人权等级排列,因为同姓通婚而又变得模糊不清了,人权等级排列下减少的租值消散因为同姓通婚导致权利不清而再次上升了。宗法制度作为周朝的立国之基础,周朝当然不会允许挑战宗法制度的制度安排出现。“同姓不婚”的婚姻禁忌,正是由此而起。

故老相传,周朝的制度是周公一手制定的。以今人的理解,此传说的可信度不大,尽管被后世奉为“大成至圣”的孔子非常仰慕他——“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论语·述而》)在周代的制度中,宗法制度无疑是重中之重,是主干,是根本。围绕这一个基本制度派生出来的“礼仪三百,威仪三千”,都是维护、强化其权威地位,为其服务的。“同姓不婚”的婚礼制度,只是其中小小的一例。以小见大,由此也可以归纳出一个有关制度取舍的定律:凡一个政权成立,根本制度确立之后,无论是因袭、传承或者改造前朝的制度安排,还是创建新的制度安排,必以其根本制度为依归,合则用之,不合则去之,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没有例外。姑且称之为“制度选择定律”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