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系统观的企业理论:基于协调机制演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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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于协作系统的劳动价值理论构建

上面从系统的角度剖解了传统劳动价值论,由于运用了同质化的抽象方法,马克思发展的劳动价值理论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理论,仅仅适用于特殊的简单劳动阶段。显然,要发展成一个系统而普遍的理论,就需要运用“奥卡姆剃刀”(Occam’s law)将不必要和不合理的假设除掉,从而得以反映更为复杂的系统世界。其实,马克思在分析价值理论时也提出了不少系统论的观点,例如,他强调多人的合力是一种集体生产力,而有价值的东西首先要满足社会的需求等等,这些都是从系统角度进行的分析。不过,他在这方面的分析是零碎的,发展的基本理论更是建立在抽象化同质劳动的基础上。因此,这里尝试将马克思的系统思想进行整理归纳,从系统论的角度发展劳动价值理论。

一 协作系统中的耗费劳动和凝结劳动

当代社会是协作性社会,而一旦个体处于社会协作的网络之中,他的劳动也就不再是个人性的,而是社会化了。正如巴纳德(1997:14)指出的,“作为特定协作体系的参加者的人,……只要他们的努力是协作性的,他们的努力就被非个人化,或换句话说,被社会化”。其实,马克思在分析价值的含义时也已经具有了明显的系统思想,如他所提及的价值就具有社会含义,因为有价值的东西本质上必须符合社会的需要。不过,由于过于强调了抽象化研究,马克思又忽视了投入劳动与对社会产生效用的凝结劳动之间的差别,从而又偏离了系统的思想。因此,这里尝试从系统论的角度梳理对价值创造起真正作用的劳动范畴。

自斯密开始,创造价值的劳动就存在是投入劳动还是支配劳动的争议。一方面,斯密(1972:26)认为,“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一物品事实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它的辛苦和麻烦”;另一方面,斯密(1972:27)又指出,“对于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们能够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一般认为,斯密混淆了价值由投入劳动或支配劳动创造两种不同学说,但布劳格(2009:36)认为两者并不矛盾:“如果两件商品在由生产它们所需要的相对人—时决定的比例上进行交换,它们当然能支配同样的……相反,如果两种商品在交换中由它们能支配的劳动所决定的比率进行交换,它们当然将体现为生产它们所需要的人—时,至少,如果在资本品中体现的人—时已被承认,利润率在所有投资范围内都是同样的。然而,怎么能说商品的交换比例是由它们在交换中所支配的劳动决定的呢?这似乎是说,一物交换另一物的比率是由它购买其他物的能力支配的,这只能是同义反复。支配劳动理论,不论它是什么,不可能是价值理论,认为亚当·斯密可能混淆了作为产品的劳动价格和它的劳动成本这些不同现象完全是荒唐的。”其实,耗费劳动价值说是从成本投入角度衡量,支配劳动价值说则主要体现为生产结果角度度量,两者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差异,关键在于从劳动投入到劳动凝结之间存在一个转换,两者的差异也就在于这个转换系数的大小。

为此,随后的李嘉图和马克思都接受了投入劳动决定价值的观点。但是,由于马克思集中分析的是抽象的同质劳动,因而在他的理论中就撇开了投入劳动到支配劳动的转化问题,因为每个劳动的转化系数都是相同的;并且,马克思坚持了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因而反对支配劳动对价值衡量的观点。事实上,一旦考虑到异质劳动的情况,那么传统理论在解释投入劳动被市场实际承认的程度差异时就不够了;即使马克思引进了劳动力和生产价格的含义,也无法真正解决这些问题,这一点笔者(朱富强,2005a)已经在《有效劳动价值论的现实阐释》一书中作了详细分析。

其实,劳动价值理论的先驱洛克(1962:37)就指出:“凡是要正确估计一件东西的价值的人,都必须考虑它的数量对销路的比例,……当某种商品的数量和它的销路相比减少时,它的价值与其自身或与一种固定的尺度相比都会提高。”后来,西斯蒙第虽然继承了斯密有关投入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但同时对此作了相当大的发展。西斯蒙第认为,在孤立个人靠自己的劳动直接满足自己的消费或需要,并直接决定生产;而交换经济中,个人的需要必须通过交换来满足,因而消费或需要决定生产并表现为需求决定供给。西斯蒙第(1964:54)指出,在交换经济中,商品是用交换价值来评价的,“每个人都要估计一下自己生产自己所提供的那种物品花去多少劳动和时间,这就是售价的基础;他也把自己要给别人的物品所需要的劳动和时间和自己需要的物品所付出的劳动和时间作比较,这是确定买价的计算根据”。

而且,不是一切劳动耗费都能创造交换价值,只有为社会承认并满足需要的必要劳动才能创造交换价值,这个社会必要劳动实际上就是生产某一商品的平均劳动日。为此,我们就要考虑影响投入劳动向支配劳动转化的因素,这个中间环节就是投入劳动对商品创造的有效性;这里我们引进两个基本的概念,将投入劳动称为耗费劳动,而真正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称为凝结劳动。

此外,需要指出,马克思把价值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其隐含着只有凝结劳动才是真正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从而也就代表了实质的支配劳动。这里就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价值究竟由何种劳动决定?是指商品生产所耗费的全部劳动呢,还是指真正发挥创造价值效果的其中一部分劳动?传统的社会主义学者倾向于理解为,商品生产所支出的全部劳动量决定了价值量的大小;也就是说,将劳动价值理论理解为价值由耗费劳动决定,这实质上因袭了马克思以前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观点。实际上,所谓处于动态中的活劳动只是价值的源泉,但还没有或并不能全部为劳动对象所吸收,从而无法以活劳动量来决定创造价值的大小。马克思本人就持这种看法,他(马克思,1963:185)写道:“在劳动过程中,劳动不断地由变动的形式转为存在形式,不断地由运动形式转为物质形式。”这意味着,物化劳动不仅是劳动而且是活劳动的存在形态,只有最终实现劳动形态转化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或者说,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在事实上是劳动形态实现最终转化的过程。

可见,马克思真正意义上创造价值的劳动应是指有效发挥作用并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因为马克思对价值的定义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马克思(1963:23)明确指出:“流动状态中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是形成价值的,但本身不是价值。它要在凝结的状态中,在物质化的形态中,方才成为价值。”不过,由于马克思过于执着黑格尔的从简单到复杂的分析观,将劳动作了抽象化和简单化的处理,从而造成了两大问题:(1)在对劳动趋势错误判断的基础上,马克思将简单劳动分析这种特殊状态当成了社会劳动的一般,以致他陷入了价值来源是耗费劳动还是凝结劳动的困惑之中,而以后的学者在劳动价值的衡量上却普遍继承了耗费劳动的思想;(2)也由于这种简化的分析,“马克思在分析价值时,一开始就假定了商品交换中的供给和需求的一致”(晏智杰,2001:25),这样,在马克思的分析中也就模糊了耗费劳动和真正创造价值的凝结劳动。

二 有效劳动和有效劳动时间的系统含义

上面的分析表明,从系统的角度来看,价值的创造不在于耗费了多少劳动量,而在于凝结了多少劳动量。也就是说,我们估量一个投入劳动创造的价值量的大小就必须了解投入的劳动中有多少是有效的,是这些有效劳动才真正决定了价值量的大小。马克思(1963:12-13)指出,“用产品的使用价值,或用产品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事实来表示有用性质的劳动,被我们简称为有用劳动。从这个观点看,我们总是考察它的有用效果”;事实上,“任何一物,要不是一种有用的物品,就不能有价值。如果它是无用的,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是无用的,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也就不形成价值”。可见,马克思也不认为所有的耗费劳动都能创造价值,笔者这里将创造价值的劳动称为有效劳动,它在量上等于商品中的凝结劳动。

引入有效劳动概念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思考这样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可以分析社会化生产中产品与市场之间的协调。试想,意欲为市场生产的生产者结果生产出的是一堆滞销产品,他的产品是否真正具有价值,或者说价值量究竟有多大?如赫鲁晓夫抱怨的,社会主义企业“不是去生产用于装设房间的漂亮吊灯,而是生产尽可能重的吊灯,这已成为一种传统。因为生产的吊灯越重,工厂所获得利润就越多,既然它的产出是以吨位计算的”(林德布洛姆,1995:99)。其实,作为财富的表现,具有价值的东西首先是满足人们的需要,对别人没有用途的东西就必然没有价值,即使花费再多的时间和劳动也是如此。这就反映了协调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协调,或者说,协调程度不高,导致生产出的产品不适合他人或社会的需要,就意味着价值的丧失。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笔者认为,中国历年(2002年9月16日的报道《告别GDP崇拜》,http://news.163.com/05/0303/14/1Du6257/000/1211.html)累计积压的高达4万亿元的相当于全国GDP 41%的库存(包括生产和流通领域)可能就是根本没有价值的;即使考虑到对社会的缓冲稳定器作用,也必然存在相当一部分是无价值的,因为国际公认库存标准仅仅是5%,而日本的丰田公司的目标则是实现零库存管理。

第二,可以考察团队生产中的劳动之间的协调。市场的关键功能就在于通过供求来协调各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则以另外一种形式来协调人们的劳动,协调的高低反映了价值创造的高低;由企业扩展到国家计划等也是协调人们劳动的一种机制。事实上,在传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劳动的协调是通过远离市场和实际需求的政府来进行的;因此,政府计划者可能由于任何微小的忽略而对社会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如兰格就举例说,国家计划委员会曾在计划中规定过在一个狩猎季度中应猎取的野兔数目,但由于在国民经济计划中遗漏了女用纽扣和发针而导致第二年社会上的短缺。而且,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往往不止一种,而更可能包括几百种型号、规格;因此,它们往往可以通过忽略其中一些目标而实现计划者规定的目标。例如,如果规定的目标是铁钉的吨位,企业就可能全部生产大号铁钉;而如果规定的目标是铁钉的数量,那么企业又可能全部生产小号铁钉。这意味着,在这种协调机制下,生产出的产品有时并不适合人们的真正需要(如生产的铁钉又粗又大等)。而根据笔者的看法,这就意味着协调失败,因而并不真正创造价值。

与有效劳动相对应的就是有效劳动时间,它是指在人们的生产活动中真正创造价值的时间是多少。有效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实体,而有效劳动时间则是价值的衡量单位。因此,从界定劳动有效性的概念入手,就可以更清楚地识别投入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正是从这一角度上,我们可以梳理马克思分析中的逻辑缺陷。马克思(1963:340)错误地认为:“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只是作为个数的倍数来计算,所以,这1200人是各个孤立地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个资本指挥下协调进行生产,对价值生产来说,不会引起任何差别。”显然,如果考虑到劳动的协调有效性,那么,1200人协作生产所创造的价值显然要大于各自孤立生产下创造价值之和。而且,从劳动的有效性出发,我们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到按劳(动时间)分配的不合理性,因为这并没有考虑到劳动的有效性,以及将人的劳动时间折算成有效劳动时间。例如,在传统社会主义企业中广泛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这种制度仅仅是建立在价值创造以劳动时间为尺度的基础上,而没有考虑有效性;而且,企业的规模越大,这种有效性的差异忽视就越严重。

当然,这里提出有效劳动和有效劳动时间概念在应用中往往难以操作,因为缺乏确切给出一个有效劳动或者有效劳动时间量的单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有能够精确衡量有效劳动和有效劳动时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学和按劳分配才现实可行;而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中,有效劳动和有效劳动时间只能通过市场机制给出一个相对的量规定,因为市场中存在无法的重复和互动。一般地,在探讨事物的本质时,往往都难以给出一个具体的量规定,如传统劳动价值论对价值也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度量单位;究其原因,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而取决于特定时期技术水平下的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无法操作的,从而只能借助市场机制。其实,即使仅就影响价值创造的劳动异质性而言,两类劳动之间的差异也无法度量,因而异质劳动和同质劳动的转化难以用一个既定设计的比例进行规定。事实上,李嘉图认为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数,但它们的转化主要求诸市场估价、谈判和协议,“各种不同性质的劳动的估价很快会在市场上得到十分准确的调整,并且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相对熟练程度和所完成的劳动强度”。同样,马克思(1972:58)也认为,“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它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决定的”。

三 协作系统观的有效劳动创造价值说

上面的分析指出,既然从系统的角度看,所耗费的劳动量并不等于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量,那么,从商品生产的劳动耗费到劳动凝结这一过程就存在一个转换系数,这个系数的大小体现了劳动的有效性程度的大小。一般地,劳动有效转换系数主要取决于系统中的劳动强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以及自然条件等因素;而这四个主要因素中,除了自然条件与人的劳动因素联系较间接外,其他三方面实质上都与人的劳动支出直接相关,都是创造价值的活动。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我们就可以发展出系统论的有效劳动价值说:创造的价值量主要由支出劳动中的有效成分以及系统内所有劳动间的协同性决定。这有两层含义:在个人孤立的商品生产中,创造的价值量由其支出的抽象劳动总量(主要是由劳动支出量和劳动复杂性来度量)决定;而在团队的协作生产中,创造出的价值量的大小还与分立劳动间的协调程度有关。

第一,就孤立劳动的个体价值创造而言。我们可以通过引入劳动的有效因子,构建一个简单函数来表示一个商品的价值与支出的劳动量之间的关系:V=e×Lρ。其中,V是商品价值量的大小,L是商品生产需要的劳动支出量,ρ是支出的劳动的复杂程度因子,e是所耗劳动转化成有效劳动的系数,即反映劳动的有效程度。这一函数实质上表明了马克思所定义的劳动价值的含义,即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反映了其中凝结的有效劳动量。第二,就协作系统中的团队价值创造而言,我们还可以进一步通过引进协调因子,构建协作系统中团队生产的价值创造的基本函数:V=λQα1×Qβ2。其中,V表示所创造的商品的价值量大小;Q1表示劳动者1所支出的劳动量,α是劳动者1的劳动有效因子;Q2表示劳动者2所支出的劳动量,β是劳动者2的劳动有效因子;λ表示分立劳动间的协调性,主要反映管理水平的高低。

这样,借助于上述函数,我们就可以重新解释劳动价值理论:单位有效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量不变。其中,单位有效劳动时间是考虑了单位时间内的劳动支出数量、劳动复杂程度以及劳动间的协调性等因素而折算成的;显然,劳动密度越大、劳动熟练程度越高、劳动行为之间越协调,则自然单位时间的劳动换算成的有效劳动时间也就越长。按照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价值是由劳动时间决定,每个商品生产者的个别生产时间决定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市场上商品的交换通常是按照社会价值进行的。当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时,商品的生产者就可以得到超额利润;而当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时,商品生产者就会发生亏损。而按照系统论的有效劳动价值说就可以解释为:商品的交换是按照价值相等原则进行的,劳动有效程度低的商品生产者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的价值量较小,因而只能获得较少的报酬,从而发生亏损;反之,劳动有效程度高的商品生产者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较大的价值量,得到的报酬也较多。

可见,从劳动的有效性角度来看,决定价值量大小的劳动内涵要精深得多。(1)正是由于考虑到了劳动有效成分的变化,从而实际上能够对系统中异质劳动进行一般的考察;(2)有效劳动价值说以一定时期为基点就能够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质和量进行连续分析,这意味着,有效劳动价值说具有动态的特点,从而有效弥补了传统劳动价值理论的一大缺憾;(3)有效劳动价值说是建立在社会劳动互动和迂回的基础上,实际上也涵盖了各种社会劳动,从而又弱化了传统劳动价值理论的另一不足;(4)通过协调因子的引入,我们也可以考察劳动之间的协作性。因此,有效劳动创造价值论具有较强的理论说服力,能够从整体上解释劳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以及管理水平等对价值量创造的影响,也能有效地解决传统劳动价值理论中存在的悖论。特别地,这种劳动价值论把劳动配置和价值创造结合在一起,从而把供求关系引入了劳动价值理论。其实,马克思就认识到了社会需求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由于马克思基于自然主义的抽象化思维,他在建立劳动价值论的时候,坚决地排斥“需求决定价值”的观点,而仅仅将“需求”引入理论来解释“社会生产的比例关系”问题。显然,从这里也可以看出,马克思在探究价值创造时在某种程度上是静态的和局部的,没有像分析社会生产和资本运行那样把价值创造过程视为一个协作系统中的连续整体。

四 社会迂回生产的有效劳动价值说分析

系统论的有效劳动价值说指出,在协作系统的价值创造中,一个关键点就是劳动之间的协调性。在劳动支出量相等的情况下,如果劳动间的协调性高,那么创造出的价值量也就大。这意味着,企业组织的联合生产之所以比孤立的个体生产具有更高的效率,就在于它增进了劳动间的协调程度,从而提高了劳动的有效性,从而可以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更大的价值量。事实上,只要是为社会生产的,那么就一定属于协作系统的团队生产,因而也就必然存在劳动的协调问题;即使是在为自身生产的劳动中,只要生产者现在或今后还处在社会之中,生产者的劳动就与社会其他劳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也就必然存在协调问题。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生产者自己生产东西自己消费往往会影响他人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的有效性,因为生产者的自给自足显然影响了社会上的消费量。因此,即使是整个社会中自给自足的生产,也与社会整体的价值创造有关。

事实上,“价值”最一般的意义是指作为客体的外界物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自己也说过,“‘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转引自晏智杰,2002)。正因如此,马克思把同一劳动区分为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认为劳动二重性的矛盾运动决定着商品两种属性的矛盾运动,这种矛盾运动的核心是劳动转化为价值的问题,而这又决定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运动。显然,根据这里的分析逻辑,矛盾产生的本质也就是劳动之间的协调问题。

而且,按照马克思理论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个部门的分配比例,这些分配比例影响着各个部门商品的总供求关系,从宏观层面上决定着商品的价值量。显然,这意味着,商品总供求关系对于商品价值量具有重要的影响。既然商品价值和人的需要以及社会的供求之间的存在紧密联系,那么,商品的价值也必然不只取决于自己的劳动投入,也要取决于有关联的其他劳动。因此,基于劳动间的协调角度,我们可以把商品的供求和劳动价值的决定联系起来,更好地认识价值的创造。

此外,根据系统论的有效劳动价值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生产的迂回度对社会价值创造的影响。一个显见的事实是,人类社会中直接制造业生产的蓝领工人的劳动强度和复杂程度并没有提高,而数量也在不断下降,但整个国民生产总值却在不断上升(按照现代经济学的定义,国民生产总值就是个人价值总和)。如何解释呢?显然,唯一的解释就是这些价值并非全部是一线蓝领工人的贡献,而是其他社会劳动作用的集体体现,因为,在这几十年间其他类型的劳动大大增加了,从而导致社会生产的迂回度大大延长。诺思(2003b)指出,目前世界经济有“一半以上的社会资源并没有直接用于生产任何东西,而是用于进行整合和协调不断增加的和越来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系”。其实,早在古典主义时期,李斯特就认为,社会的生产力主要就是这些间接的精神性的资本提供的,而这些精神性的资本也就是被归属为社会资本、制度资本、知识资本和伦理资本等物化劳动,它们在价值创造的过程中主要提高协调的作用。正因如此,诺思(2003b)认为,“在过去的上百年里,我们用于交换活动的资源越来越多,我们这样做是为了获得现代技术及其生产力的增长”。

可见,尽管价值量最终所计算的是一线工人所创造出的产品和服务,但这种价值量凝结了全部社会劳动的支出,其他社会劳动大大提高了从事最终商品生产的蓝领工人的劳动有效性。所以,德鲁克(1998:86)认为,“正是他们的生产力而不是制造和运送产品的人的生产力,才是发达国家的生产力”。同样,也正如巴纳德(1997:27)所言,“为了间接目的的迂回行为全都属于协作的努力”,而之所以出现专门的协调活动,就在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完全性。事实上,经济学常识表明,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企业是没有超额利润的,这样就很难使管理者的工资合理化,因为没有管理者所要完成的管理职能;相应地,传统劳动价值理论就将价值的创造全部归功于进行生产的劳动者。但是,在不确定的市场中,“像劳动这种投入品的边际产量价值不再仅仅是劳动数量的函数,它还是决定生产什么产品、采用什么技术和如何控制投入品运用方面的管理质量的函数”(德姆塞茨,1999b:21),生产的专业化分工使得这些工作由专门人员进行,因而这些人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