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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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应对处置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进行组分分析。

3.0.2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应对建筑废弃物各组分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

3.0.3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建设规模,应根据处置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存量、增量以及城市规划进行调查分析,并应依据建筑废弃物的组分分析,综合建设条件、市场需求、国家及地方政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4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模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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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资源化水平分类,应根据工艺系统配置情况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并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资源化水平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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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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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必备;○表示可选;◎表示至少三选一。

3.0.6 建筑废弃物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并应按进厂量和实际处理量分别进行计量和统计。计量装置应与工厂规模、自动化程度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进厂、产品出厂应根据物料输送方式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计量装置;

2 配料宜采用定量给料机、荷重传感器及料位计等装置;

3 计量装置的精度应满足工艺要求,计量装置的稳定性、适应性、可靠性应满足生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