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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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图运输

4.1 一般规定

4.1.1 总图运输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与工业布局,结合建筑废弃物来源、市场供应半径、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交通运输、环保节能、场地自然条件、安全卫生和厂区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4.1.2 工厂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城镇发展规划和外部协作的要求,并应合理设置厂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

4.1.3 总图设计应根据产品品种及流向综合分析,宜采用集中布置方式。

4.2 厂址选择与总体规划

4.2.1 厂址选择应满足工业布局和区域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4.2.2 厂址选择宜靠近建筑废弃物的供应区域,且应对建设规模、物流、供电、供水、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2.3 工厂分期建设时,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规划时应兼顾近期与远期设施布置衔接,并应合理利用土地。

4.2.4 厂址选择除应根据远期规划要求与城市建设特点,满足近期处置功能与模块设计所需的场地面积,还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4.2.5 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址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4.2.6 厂址应选择在土石方开挖工程量少、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带,并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4.3 总平面布置

4.3.1 厂址用地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当地规划要求。

4.3.2 总平面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

2 应满足节约用地的要求;

3 应与厂区的自然条件相适用;

4 应根据声学因素合理规划,结合功能进行分区;

5 宜留有扩产能、扩品种、更新设备、调整工艺的空间;

6 应符合卫生、防火、防爆、防雷等有关技术要求。

4.3.3 建(构)筑物应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并应按功能合理设置分区,生产、办公、生活等辅助设施宜集中设置、综合利用。

4.3.4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5 破碎、筛分、粉磨车间等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与相邻建(构)物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4.3.6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与对防震要求较高的建(构)筑物的防震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3.7 储库(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储库的储存能力应满足建筑废弃物大批量集中进场的要求,并应满足生产对储存量及大型车辆装卸、运输的要求;

2 成品库的场地应满足物料进行装(卸)车、倒堆储存及转运的要求,并应具有装(卸)车位及储存场地。

4.3.8 变(配)电所、中央控制室、压缩空气站、机电维修车间、备品备件材料库、地磅站、试验室等生产辅助设施应靠近服务对象布置。

4.3.9 办公及生活设施应根据需要设置,宜利用厂区周围的服务设施。厂区办公楼、宿舍的布置应满足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要求,并应满足对外联系方便的要求。食堂、浴室等生活设施应集中布置。

4.4 竖向设计

4.4.1 厂区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竖向设计应结合生产工艺要求,厂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合理选择竖向布置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自然地面坡度小于3%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

2 当自然地面坡度在3%~5%之间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布置;

3 当自然地面坡度大于或等于5%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阶梯式布置的台阶划分应与厂区功能分区一致。

4.4.2 工厂地面设计标高应结合场地防洪要求、建(构)筑物基础、雨水排泄、工程地质及土(石)方工程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场地最低标高应高于20年一遇洪水水位0.5m以上。

4.4.3 工厂出入口道路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道路路面标高,并应连接平顺。条件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截水构筑物与排水、引水等设施。

4.4.4 竖向设计采用阶梯式布置时,台阶坡顶至建(构)筑的距离应根据建(构)筑基础尺寸及埋深与地基条件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m。台阶坡脚至建(构)筑的距离不应小于2m,并应满足建筑物通风和采光、地表排水、地下管线敷设、道路通行、施工机械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

4.4.5 当厂区靠近山坡且有被山洪侵袭的可能性时,应设置防洪堤或防洪截水沟等设施。

4.4.6 场地平整边坡、山体开挖边坡应有自身稳定性。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应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并应根据分析结果采取防止边坡产生滑坡、坍塌等危害的预防措施。

4.4.7 各储库的竖向设计及地表水排放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和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4.5 管线综合布置

4.5.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设计统筹安排。

4.5.2 管线综合布置应合理选择管线走向,并应遵循就近原则、集中原则,满足检修方便、减少交叉的要求。

4.5.3 管线综合布置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宜预留管线改扩建余地,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干管的交叉,无法避免时,应预留相应的变形、沉降空间。

4.5.4 地下管线埋置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冻土深度等条件确定。

4.5.5 相互不产生干扰的管线在走向相同时,应共架或共沟布置。管线共沟设计时,给水管、热力管应布置在管沟上部,生产工艺管线应布置在中部,工业废水管、生活排水管等应布置在管沟下部。

4.5.6 厂区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统筹规划。

4.5.7 地下管线、地上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和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6 厂区道路

4.6.1 废弃物进料入口与产品出口应分开布置,不宜交叉。主要人流出入口应与物流出入口分开布置。主要人流出入口应靠近生活设施区。

4.6.2 厂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2 厂内生产运输道路可兼作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应全场贯通无障碍;

3 厂内道路应与车间建筑红线平行呈环形布置;个别边缘地段作尽头式布置时,应设置回车场(道),回车场(道)的型式及各部尺寸,应按通过的最大车型确定;

4 厂内路面结构组合类型应根据交通量、路基因素、当地气候条件、道路性质、当地筑路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条件确定。废弃物进料卸料平台及产品发运调车场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路面。

4.6.3 工厂通往城镇和居住区的道路,应与连接的城镇道路标准一致。

4.7 厂区绿化

4.7.1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时,应同时进行绿化设计,厂内办公、生活区应进行绿化设计,生产区宜进行绿化设计。

4.7.2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布置应与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协调一致,宜形成层次丰富、环境优美的景观;

2 树种的选择应根据排放粉尘的性质、浓度及噪声污染的特点合理确定。